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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校學生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分析探討

 涸鮒思水 2009-05-06
關于在校學生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分析探討
作者: 孔凡靜 齊勇    發(fā)布時間: 2008-05-09 15:34:22

    近年來,學生、幼兒在學校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的案件越來越多,司法實踐中呈現(xiàn)的新問題也不斷涌現(xiàn)。本應無憂無慮、健康成長的在校幼兒或中小學生們,卻因傷害了別人或自己受到了傷害,坐到了法院原被告席上,幼小的心靈經(jīng)受到了也許一輩子都難以抹去的心理負擔,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他們的健康成長。因此,有必要對此類案件涉及的問題做一些探討。鄒城法院通過對2005-2007年受理的27件在校學生傷害案進行調(diào)查,總結(jié)歸納出該類案件的部分特點、原因,淺析了其歸責原則,并對事故的責任、賠償?shù)忍岢鲆恍﹩栴},以期減少該類案件的發(fā)生和更公平處理。

    一、在校學生傷害案的特點

    1、呈上升趨勢。2005年,山東省鄒城市法院受理該類案件5件,2006年共受理該類案件7件,2007年該院則受理了15起該類案件。由此可看出,在校學生傷害案有上升趨勢。 

表一:2005-2007年案件受理情況

    2、類型多樣。抽查2005-2007年受理的15起案件,主要集中于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學校管理疏漏型。這種類型所占比例較大,占到50%,主要表現(xiàn)為學校設施、課間課下管理等存有安全方面的瑕疵。如我院審結(jié)的一起孫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就是因為學校對設施管理不善,造成孫某在教學樓底層出口平臺上行走時,不慎從高出路面2米多的平臺上跌下,摔斷左腿,被法院一審判決學校承擔了相應責任。二是學生間損害型。這類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主要發(fā)生于在校學生之間或幼兒園幼兒之間在一起玩耍、游戲、嬉鬧、打斗過程中,這種類型的比例占到15%,如某學校學生劉某上午課間操時間在自己座位上休息,班主任在教室內(nèi)辦墻報,打鬧玩耍的同學李某經(jīng)過劉某座位時將其推倒在地,造成劉某左鎖骨骨折,由于劉某、李某年齡較小,鄒城法院一審時作出了某學校承擔30%責任的判決。三是教學保護不力型。抽查的15起人身損害案件中,有1件屬于這種類型,占7%。該案件就是某幼兒園的小學生參加班級組織游戲時,不幸被撞斷右腿,一審法院判決學校承擔了相應責任。四是教師損害型。這類損害主要是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或者在對學生進行管理、管教過程中,因方法簡單、粗暴,給學生或幼兒造成心理的傷害,繼而引發(fā)身體的傷害,這種類型占10%。如某中校老師在上課間當著全班同學的面批評王某,王某為此覺得無臉見人,留下遺書尋了短見,后起訴到法院,學校被判承擔了20%責任。五是游泳溺水、第三人侵害、下落不明等其它類型。這種類型也比較多,占到了23%。如我院受理的曾某人身損害案,就是因參加完學校組織的活動后回家的路上游泳溺水死亡,后該學校被起訴到了法院。 

表二:案件類型對比情況

    3、判賠責任差距較大。15起案件中,有5件判學校承擔70%的責任,占33.3%;有4件判決學校承擔50%的責任,占26.7%;有3件判決學校承擔30%的責任,占有30%;有1件判決學校承擔10%的責任,占6.7%;有1件判決學校承擔20%的責任,占6.7%;有1件判決學校承擔承擔90%的責任,占6.7%。
 

表三:學校承擔責任情況

    4、小學生受傷害比例較大。在抽查的15起在校學生人身損害中,小學生有9人,占60%;初中生4人,占26.7%;高中生1人,占6.7%;幼兒園幼兒1人,占6.7%。

表四:各學齡段所占比例情況

    5、審理結(jié)果以判決為主。抽查的15起案件中,判決結(jié)案的14件,占93.3%;調(diào)解結(jié)案的1件,占6.7%。 

表五:案件結(jié)案情況

    二、在校學生傷害案的原因

    通過調(diào)查,致害原因主要是學校設施、管理存有漏洞,安全教育跟不上,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導致了活潑好動、判斷力較差的部分學生毫無防備、稀里糊涂的受到了傷害;其次是監(jiān)護人未能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思想上未意識到該類問題的發(fā)生,未能配合好學校對未成年孩子進行安全方面、心理方面的教育和防范;第三是部分教師的教學行為不當,使自尊心較強、心理比較脆弱的中學生產(chǎn)生了不正確的想法;第四是部分產(chǎn)權所有人的管理不到位,比如水庫、橋欄桿等管理人未能盡到管理人的責任。

    三、關于學校責任性質(zhì)的認定

    對于學校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規(guī)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該條規(guī)定給司法實踐在處理學生在校時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時,學校應承擔的責任上指明了處理方向。但是在很大程度上說,也僅僅是指明了方向,該規(guī)定的原則性,在給法官自由裁量空間的同時,也給辦案帶來了操作上的困難。

    在學生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于學校賠償責任的性質(zhì)有多種理論觀點存在如違約責任、監(jiān)護責任、侵權責任等。對于學校賠償責任性質(zhì)的觀點不同,導致處理結(jié)果區(qū)別很大。因此,有必要首先搞清楚學校的責任是什么。

    我國《教育法》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读x務教育法》與《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guī)定義務教育與民辦教育均屬于公益性事業(yè),由此可以確定,無論是公立學校還是民辦學校在法人分類上都可以劃分為公益性法人單位,其在教學中的權利和義務亦在法律法規(guī)上亦有明確規(guī)定。可見,學校對學生在校園內(nèi)的教育、管理、保護既是其權利也是其法定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不是學校與學生家長(監(jiān)護人)通過合同關系來確定的,而是由法律法規(guī)確定的。

    學校沒有監(jiān)護權利和義務。監(jiān)護權是基于血緣婚姻家庭等人身、身份權利而產(chǎn)生的,對于監(jiān)護權利的內(nèi)容及監(jiān)護人的確定,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法院的若干意見已有明確確定。在這些規(guī)定中,沒有確定學校是監(jiān)護人。《民法通則》若干意見中規(guī)定,監(jiān)護人可以將監(jiān)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這可以解釋在現(xiàn)在社會上的某些民辦學校如貴族學校其可以行使部分監(jiān)護權利的問題。所以,學校的監(jiān)護權是基于學生監(jiān)護人的委托,而不是該學校本身所具有的權利與職責。因此,學校的賠償責任不是基于監(jiān)護權。

    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學校作為一個法人單位如其過錯行為侵害學生人身時,自然應當對侵權行為產(chǎn)生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如在校園內(nèi)人身受到損害,學校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賠償責任。最高法院法釋[2003]20號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七條確定學校承擔的是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學生校園傷害事故,學校如承擔責任仍是承擔侵權的責任,該類案件仍應按一般人身損害賠償?shù)那謾喟讣幚怼?/p>

    四、學校過錯大小確定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學校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程度可作為確定學校過錯的大小的一個重要參考因素。因?qū)W校是公益事業(yè)法人單位,其對學生的權利和義務是基于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如學校應當提供足以保證學生安全的教育設施,如學生的人身損害是基于學校設施的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學校應承擔較大的賠償責任。如學校違反有關教育法規(guī)對學生進行體罰,則應承擔全部責任。其中,教職工在行使職務時對學生造成損害的,應由學校作為賠償主體,不應直接確定教職工個人的責任。

    2、學校的注意義務應以普通人的注意程度為標準,并視學生年齡的大小而予以綜合考慮。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只要輕微注意即可預見的情形,如果在通常情況下,一般人也難以注意到,那么,就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過錯。例如,對突發(fā)事件,學校以普通人的注意不能預見到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主觀上應為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但是,這種注意義務也會因?qū)W生的年齡、心智等程度的不同而做相應的調(diào)整,如同樣的校園設施存在不安全的隱患,年齡小的學生可能不可避免的受到傷害,而較大的學生則可能完全避免受到傷害。因此,學生的年齡和智力是確定學校過錯的一大因素,學生年齡階段的不同,學校相應的安全保護職責、注意義務皆應有所不同,其承擔的責任也相應不同。

    3、校園外第三人侵權造成的損害。第三人侵權,其侵權后果應由第三人承擔,學校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法院法釋[2003]20號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的學校的補充責任。在這里,應充分考慮學校對于過錯構成與其本身行使管理、保護的職責的能力相適合,既不能無限擴大也不能無限縮小。

    4、注意價值平衡,確保當事人利益。由于教育資源分配、學校能力大小、城鄉(xiāng)教育水平上仍存在較大差距,學生受害的同樣事件在不同的學校有的可能會避免,有的可能不會避免。在司法處理上,應根據(jù)實際情況,注重平衡學生與學校的利益,以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處理該類案件的時候,可以適當參照教育部《學生傷害處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

    5、學校過錯,應以其能夠?qū)嶋H控制為前提。假設學校對某項損害能夠注意到,但并不能進行實際控制,此時若讓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則顯然加大了其責任。故學校的賠償責任,應以其損害能夠?qū)嶋H控制為基礎,對不可實際控制的侵害,學校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如學校附近的化工廠排放的廢氣超標,造成學生受到傷害,此時學校以普通人的標準亦能注意到該損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在履行相應的通知、催促義務的前提下,學校因?qū)υ摀p害不能實際控制,主觀上無過錯,就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學校師資力量等對學校的實際控制能力也有相當影響,對此也應分清情況區(qū)別對待。

    作者單位: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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