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讓拆遷戶得到的比失去的多
如果一樣多,甚至更少,拆遷戶有什么理由、動力去配合拆遷呢?我失去了一套100萬的房子,你補償我100萬,對我來說,毫無意義。
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今年1月公布實施后,6月7日,住建部發(fā)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其中規(guī)定,負責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的機構(gòu)由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征收房屋的價值將完全按照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價格,不再綜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產(chǎn)市場價格。 政府將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權(quán),拱手轉(zhuǎn)讓給獨立的第三方機構(gòu),這一立法進步,對保障被征收方的正當權(quán)益,以及保證征收過程的和諧平順,其意義不可小視。有專家解讀,認為新辦法讓“征收的成本更加向市場靠攏”,因為唯有市場而不是政府的定價,才能最真切呈現(xiàn)一件物品的價值。 但上述意義能否真正實現(xiàn),恐怕并不以立法的良好初衷為轉(zhuǎn)移。首先一個問題是,在當前政府權(quán)力依然很強大,市場上很多機構(gòu),包括學(xué)者、專家,都需要看政府眼色行事的背景下,如何找到一家堅持公正、公平而不向征收方傾斜的評估機構(gòu),對于被征收人是一個難題。當然,至少在目前來說,要改變“政府權(quán)力強大”這一現(xiàn)實,還不切實際。 其實真正的“市場價”并不是由第三方?jīng)Q定,甚至無需第三方參與,而只是交易雙方之間的事———你愿買我愿賣,就成交;價格談不攏,就一拍兩散。而當前的拆遷之所以多出這一個第三方,與其說是交易雙方對市場價格缺少判斷的能力,不如說是雙方缺少基本的信任,一方擔心對方“漫天要價”,另一方擔心對方更愿意站在開發(fā)商一邊而不是老百姓一邊。這么說來,一個獨立的第三方確有其必要。 然而必須承認,由于利益的一致性,政府確實更容易站在開發(fā)商一邊,從而不情愿給被征收方足夠的補償。這樣的傾向性不改變,那么即使由第三方參與,并賦予被征收方“協(xié)商選定”的權(quán)利,恐怕依然難以保證征收過程的和諧平順。當然,這樣的傾向性同樣一時難以改變,但未必不可以通過某種特別的方式“糾偏”,比如規(guī)定,在第三方評估價格的基礎(chǔ)上,可以上浮幾個百分點。 拆遷立法,或需確立如下一個新思維:“讓利于民。”那就是,拆遷補償不僅要最大程度保障被征收方的正當權(quán)益,還要允許被征收方獲取超額利益;在超額利益的促動下,理性的民眾會樂于接受拆遷,同時也讓個別漫天要價者失去正當性。拆遷要避免暴力與沖突,就必須以“雙贏”為前提———相信即使在“雙贏”的前提下,征收方與開發(fā)商依然會是最大的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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