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二)
《貴州省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黔扶領[2003]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的管理,提高項目質量和效益,根據(jù)《中國農村扶貧開發(fā)綱要(2001—2010年)》、國家《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新階段扶貧開發(fā)工作的決定》和《中共貴州省委關于加大新階段扶貧開發(fā)工作力度的決定》等文件精神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省新階段扶貧開發(f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扶貧資金是指國家設立的用于貧困地區(qū)改變落后面貌,改善貧困地區(qū)生產、生活條件,提高貧困群眾生活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發(fā)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財政扶貧資金(含少數(shù)民族發(fā)展資金和以工代賑資金)建設的項目。
第二章 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申報
第四條 申報資格。各市(州、地)有扶貧開發(fā)任務的縣(市、市轄區(qū)、特區(qū),以下簡稱縣)、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鄉(xiāng)(鎮(zhèn))及重點村(以下簡稱重點鄉(xiāng)、村)可申報財政扶貧資金項目。
第五條 申報條件。必須在完成項目前期準備工作的條件下申報。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包括:(1)根據(jù)扶貧開發(fā)規(guī)劃建立項目庫,按照先急后緩的原則選擇項目;(2)項目的勘察、設計、投資概算(概算標準參照《貴州省財政扶貧資金項目建設投資補助參考標準》執(zhí)行);(3)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及評估、扶貧效益分析;(4)確定項目實施單位、項目技術依托單位、項目主管單位等。
第六條 申報程序。財政扶貧資金項目應自下而上逐級申報。各重點鄉(xiāng)、村根據(jù)本鄉(xiāng)、本村扶貧開發(fā)規(guī)劃對項目進行篩選,并將所選擇的項目報縣扶貧辦;縣扶貧辦對項目進行初審,經縣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審核后報市(州、地)扶貧辦,由市(州、地)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根據(jù)審核權限審查立項;屬于省級審批的項目,由市(州、地)扶貧辦報省扶貧辦審查立項。
第七條 申報內容和材料。申報財政扶貧資金項目,須報送《貴州省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申報書》,同時提供項目申報文件、項目匯總表及軟盤等,一式兩份,按規(guī)定程序申報。
第八條 申報時間。縣扶貧辦應于當年年底前將下一年度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的申報材料報市(州、地)扶貧辦;市(州、地)扶貧辦應于當年年度前將下一年度屬于省審核的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的申報材料報省扶貧辦。
第三章 財政扶貧資金項目審核
第九條 審批立項范圍
(一)財政扶貧資金可予支持的項目;
(1)重點鄉(xiāng)、村貧困農戶實施的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項目;
(2)引進優(yōu)良品種、推廣先進適用技術等科技扶貧項目;
(3)重點鄉(xiāng)、村實施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4)重點鄉(xiāng)、村實施農田水利等基本農田建設項目;
(5)重點鄉(xiāng)、村發(fā)展基礎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計劃生育、文化廣播電視事業(yè)等社會公益項目;
(6)貧困地區(qū)干部培訓和農民農業(yè)適用技術與非農技能培訓項目;
(7)貧困農戶住房改造項目。
(二)財政扶貧資金不予支持的項目:
(1)修建樓堂館所及商品住宅的項目;
(2)部門所辦的經濟實體項目;
(3)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4)城鎮(zhèn)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5)未完成項目前期準備工作的項目;
(6)無項目申報書或申報材料不全的項目;
(7)不符合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申報程序的項目;
(8)采用不正當手段套取扶貧資金的項目。
(三)不支持列有下列費用開支的項目:
(1)行政事業(yè)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
(2)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3)交通工具及個人通信設備;
(4)彌補企業(yè)虧損;
(5)彌補財政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6)彌補項目建設管理費用;
(7)其它與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范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條 審批權限。省扶貧辦負責重點扶貧開發(fā)項目的審批。全省財政扶貧資金計劃規(guī)模的50%下放給市(州、地)審批。由市(州、地)審批和縣實施的扶貧項目均須報省扶貧辦備案。
第十一條 審批程序。每年中央和省財政扶貧資金計劃確定后,由省扶貧辦提出分配方案,經省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同意后,將資金計劃下達到市(州、地)和縣。市(州、地)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根據(jù)本地區(qū)到縣資金計劃規(guī)模的50%,對單五項目申報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項目,按照審批立項范圍進行審批,市(州、地)扶貧辦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聯(lián)合行文下達項目資金,并在下達項目資金起三日內報送省扶貧辦、省財政廳備案;10萬元以上的項目,經市(州、地)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審核后,由市(州、地)扶貧辦報省扶貧辦審批,省扶貧辦會同省財政廳聯(lián)合行文下達項目資金。對未立項批復的項目,不予下達項目資金。市(州、地)立項審批的項目,不符合財政扶貧資金項目審批立項范圍和要求,省級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或糾正。
第四章 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財政扶貧資金嚴格實行項目管理,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檢查到項目,驗收到項目。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審批下達后,項目實施單位應制定項目實施方案??萍挤鲐氻椖康膶嵤┓桨疙氈鸺墝彶楹螅瑘笫》鲐氜k審批。其他項目的實施方案由縣扶貧辦審批。項目實施方案一經批準,資金管理部門應根據(jù)項目實施方案和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規(guī)定及時撥付項目資金。對實施方案未經批準的項目,不得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管理。項目實施方案下達后,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項目資金規(guī)模、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及實施地點,精心組織實施,加強質量管理,按期 完成建設任務。項目實施過程中,縣扶貧辦和有關業(yè)務主管部門應對項目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確保項目質量。有一定規(guī)模的項目應建立標志牌。
第十五條 項目資金專戶管理。省、市(州、地)、縣三級均須設立財政扶貧資金專戶,確保項目資金封閉運行,??顚S?。
第十六條 項目報賬制管理。財政扶貧項目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嚴格執(zhí)行《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辦法》的各項規(guī)定。
第十七條 項目公示制度。實施財政扶貧資金項目,應將項目的名稱、資金來源、投資總額、實施地點、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資金使用、開工時間、竣工時間、項目檢查驗收等情況在項目所在的縣、鄉(xiāng)(鎮(zhèn))、村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項目的管護。已檢查驗收合格的項目,由項目受益群眾及相關單位共同負責管護。
第十九條 項目的變更調整管理。對已審批下達的項目,原則上不得調整。因特殊情況需進行 變更調整的,須將變更調整的原因及調整項目的名稱、建設內容、資金額度、實施地點、實施單位等情況和新上項目的項目申報書按程序上報,按項目審批權限另行審批。
第二十條 對未經批準自行調整的項目,其資金由項目資金審批部門收回;對已審批下達的項目,超過12個月尚未實施的,其資金由項目資金審批部門收回。
第二十一條 項目檔案管理。建立財政扶貧資金項目檔案。項目檔案應將項目申報至竣工驗收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文件資料,按項目下達時間、項目類型進行 分類、整理和存檔,作為項目檢查、驗收、運行維護和審計監(jiān)督的重要依據(jù)。
第五章 財政扶貧資金項目驗收
第二十二條 驗收依據(jù)。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jù)是經省、市(州、地)、縣下達的立項批復文件、項目資金文件和項目實施方案、項目申報書。
第二十三條 驗收條件。項目驗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建設單位按照下達項目的計劃和設計要求,完成建設任務的;
2、工程建設項目經試運行或技術檢測,質量達到技術指標的;
3、項目計劃、擴初設計或實施方案、批復文件、有關圖表、實施單位合同或組織實施責任書、初驗報告、總結材料、財務決算和資金審計報告、管護措施等文件資料齊全的。
第二十四條 驗收程序。單個項目建設任務完成后,項目實施單位要對照項目計劃和設計要求,及時組織自查和有關部門進行初步驗收,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并寫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申請驗收。
第二十五條 驗收方法。采取聽匯報、查對項目檔案、察看現(xiàn)場、走訪受益群眾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辦法進行驗收。
第二十六條 驗收權限。財政扶貧資金項目實行分級驗收。
省級驗收:由省扶貧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財政扶貧資金項目進行檢查和隨機抽查項目驗收。
地級驗收:由市(州、地)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qū)實施的項目進行檢查和隨機抽查項目驗收,檢查項目比例應不低于當年下達項目總數(shù)的50%,隨機抽查項目驗收比例應不低于當年投入項目資金總額的15%。
縣級驗收:由縣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對縣內的項目逐個進行驗收。
第二十七條 驗收內容。(1)立項項目批準計劃任務的實施地點、完成時間、數(shù)量、質量;(2)財政扶貧資金的到位和使用情況;(3)項目的自籌資金及農民投工投勞情況;(4)項目的經濟、社會、生態(tài)效益情況;(5)項目建成后的運行管理措施;(6)有關文件資料、圖表、財務檔案、標牌、公示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驗收標準。按批準的項目計劃及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驗收,驗收評定結果分為優(yōu)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第二十九條 驗收報告。由負責驗收的單位對所驗收的項目寫出驗收報告。市(州、地)、縣兩級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每年須對本轄區(qū)內項目的驗收情況寫出總結報告,于年底前報上一級扶貧辦。
第三十條 驗收工作經費,從省下達的扶貧項目管理費中適當安排,不足部分由項目所在市(州、地)、縣級財政補足。
第六章 以工代賑資金項目管理
第三十一條 以工代賑資金的投向、使用范圍、申報程序和分配下達辦法,按黔府辦發(fā)[1999]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貴州省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和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省計委黔財預字[2000]159號《關于轉發(fā)[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文件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審批。
1、以工代賑項目參照基本建設程序管理,投資量大、工程技術復雜的項目,要按基建程序逐步推進。一般項目可簡化程序,減少審批環(huán)節(jié)和手續(xù)。
2、以工代賑項目實行分級管理的辦法。屬以工代賑資金300萬元以上的項目(含300萬元),由省計委會同省扶貧辦、省財政廳及省級行業(yè)主管部門審批。300萬元以下項目,由地、縣計劃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批。市(州、地)與縣的項目審批權限,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自己決定。
3、凡列入年度以工代賑建設計劃的項目都要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完成項目設計審批工作。
4、以工代賑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實行省級管理制度,省以下不能層層切塊,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5、國家資金對以工代賑項目的投入數(shù)額按現(xiàn)行辦法執(zhí)行(詳見貴州省以工代賑項目建設資金補助標準[暫行])。
第三十三條 以工代賑項目由相應行業(yè)部門或單位組織實施,計劃部門進行協(xié)調和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項目檢查驗收。
1、以工代賑項目建成后,由原審批單位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2、以工代賑項目驗收合格后,按項目性質和用途,分別由相應業(yè)務部門、當?shù)卣蚣w進行維護和管理,并建立一套完善的維護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扶貧項目資金必須??顚S?。對轉移、挪用、拖欠、擠占、貪污財政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shù)追回,并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因人為因素造成項目失敗、質量低劣、項目資金損失的,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加強對項目實施的檢查指導工作,審計部門做好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jiān)督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扶貧辦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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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億萬財翁 > 《政策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