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提供免稅勞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應選什么適用稅率?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一般納稅人提供免稅勞務,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發(fā)票上稅率選0還是適用稅率?若選了適用稅率,賬務處理是將含稅價合計作為“營業(yè)收入”還是將價稅分開做,再將稅金進行結轉,最后結轉致補貼收入? 答:一般納稅人提供免稅勞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應選適用稅率。 會計處理建議如下: 一、如果銷售的項目部分免征增值稅 按照增值稅條例規(guī)定,用于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計入成本。對于免稅項目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普遍采用銷售額比例法,即用免稅項目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來計算分攤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開具給買方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金額應該是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合計數(shù),并且按合計數(shù)收取款項,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不含稅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再將銷項稅額中的金額作為免征的稅額進項結轉,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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