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發(fā)表和署名問題,涉及我國學術評價的根本問。按學術原則和標準來評價學者的學術能力和貢獻,才能把學者的精力引導到真學術上。 這兩天,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副教授鄭磊“火”了。為了給學生爭取論文署名權,不惜從某核心期刊撤稿,鄭磊的這一舉動引來一片“怒贊”。 按理,一篇論文怎么署名是作者的事,雜志因導師和學生聯(lián)合署名就不發(fā)表論文,是雜志越權干涉作者的署名權。這也令人困惑,學術期刊發(fā)表論文,是根據(jù)論文質量,還是根據(jù)作者身份?此事再次暴露了當前學術論文撰寫、發(fā)表的潛規(guī)則,而修正這一潛規(guī)則,需要建立學術共同體評價機制。 學術期刊為何如此看重署名問題?蓋有兩方面原因。一是,學術評價受到功利因素影響,評價一篇論文是否有價值,有時不是看論文本身的學術價值和學術創(chuàng)新,而是更看重作者的身份和頭銜,以此提高期刊的檔次。這和項目立項一樣,有學術頭銜者更容易拿到項目。按照這一規(guī)則,有的學生論文署上導師的名字才能發(fā)表。二是,有的導師由于事務繁忙,并沒有參與研究和論文寫作,卻在論文中署名第一作者。有的期刊編輯看到導師和學生共同署名,會懷疑這是學生的作品,老師只是掛名。綜合這兩方面因素,會有期刊希望有學術身份和頭銜者單獨發(fā)表,以此表明這是導師自己的論文,不是掛名,也不是幫學生發(fā)表。人文社會科學期刊尤其如此。 這顯然有問題。那些確由導師和學生共同研究、寫作的論文,怎么能限定署名?限定署名從本質上講,還是對論文進行“身份評價”,而非學術評價。因此,要解決署名的問題,還是要回到學術評價的思路上。 首先,應對學術成果進行學術共同體評價。有學者建議,對論文采取匿名盲審制度,評審者看不到論文作者,論文作者也不知道評審者是誰。這貌似可以公平評價論文質量,但現(xiàn)實往往不盡如人意。在學術行政化和功利化的背景下,一些盲審變?yōu)榧倜?,匿名盲審被潛?guī)則和交易破壞。只有推進學術去行政化,實行共同體評價,才能減少學術評價中的行政和利益因素干擾。 其次,要客觀評價導師和學生的學術貢獻。學術論文出現(xiàn)署名糾紛,還與學術評價中只重第一作者貢獻而輕視其他作者貢獻有關。有時候,導師為評職稱、申報成果,會搶學生的第一作者。筆者以為,在強調個人學術貢獻的基礎理論研究中,可以更關注個體的學術貢獻,在團隊合作項目中,則可以借鑒國外通行的通訊作者(課題項目負責人,通常為導師,負責爭取課題經(jīng)費、設計課題思路)與第一作者(通常為具體進行研究的學生、青年教師)的做法,讓導師和學生在課題研究中各司其職,也各得其所,不必因署名而產(chǎn)生利益糾紛。在我國科研界有一個“五同”說法,即申請課題同心同德,項目立項同舟共濟,拿到項目同床異夢,分配利益同室操戈,最后同歸于盡,這也與缺乏合理的評價機制有關。 說到底,論文發(fā)表和署名問題,涉及我國學術評價的根本問題。按學術原則和標準來評價學者的學術能力和貢獻,才能把學者的精力引導到真學術上。 □熊丙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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