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銷婚姻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微法官:雖然婚姻關系一旦形成就受法律保護,但是也不是沒有追訴性。一樁錯誤、悲劇的婚姻,最終會走向破裂。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人因找不到適合的結婚對象而買婚,或者為了和他人結婚而威脅、恐嚇他人。在此類違法行為下締結得婚姻,本省就是錯誤的,應該被糾正。所以法律上規(guī)定了對此類婚姻的撤銷權。但是婚姻牽涉了精神、物質和其他各方面的內容,本身就有穩(wěn)定性。所以法律又規(guī)定撤銷權行使的期限,即自受脅迫,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回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 二、不履行離婚協(xié)議的法律后果 第八條 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xié)議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xié)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微法官: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規(guī)定是辦理離婚登記之后就即使生效了,不能再反悔。但是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的約定更類似于一個合同,合同條款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方不履行,另外一方可以到法院直接進行起訴要求對方履行。 三、離婚后擅自變更子女姓氏是否合法?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微法官:雖然姓氏只是一個代號,但是也承載了家庭感情。所以離婚后,撫養(yǎng)子女一方不能擅自將子女姓名改為繼父或者繼母姓氏。 四、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根據婚姻法三十二條規(guī)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微法官:怎么確定感情確實破裂呢?為了進一步給司法實踐中裁量如何是感情確已破裂,婚姻法三十二條專門列舉了五種情形。當然婚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限于這五種,婚姻是男女雙方以互為配偶、建立家庭為目的的兩性結合,是作為男女兩性精神生活、性生活、和物質生活的共同體而存在的,因而要從多方面綜合考慮。 五、分居兩年能否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 根據婚姻法三十二條規(guī)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微法官:根據上述法條不難看出分居滿兩年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一個法定事由。但是分居難兩年需要提供證明。由于分居往往涉及個人隱私,尤其要證明雙方分居且沒有性生活男兩年更不容易。實踐中法院一般會根據居委會證明和證人證言綜合判斷。 六、未辦離婚手續(xù)與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 根據婚姻法三十二條規(guī)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微法官:未辦理離婚登記而與他人同居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一個法定事由。如果與他人同居已經事成名義上的夫妻關系的話,就構成重婚罪。 七、配偶下落不明如何起訴離婚?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根據婚姻法根據婚姻法三十二條規(guī)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微法官:由此可以看出,配偶一方下落不明,應當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后,再提起離婚訴訟。 八、怎樣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微法官:該條規(guī)定確定精神賠償的原則為過錯原則。既有過錯一方向無過錯當賠償。 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九、如何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 司法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是以下幾種: 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居委會證明,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xié)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fā)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可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證人證言,但由于證人常常與為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系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采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 十、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就自動解除了嗎? 微法官:目前我國離婚只有兩種方式,去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者去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我國分居即別居滿兩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種方式。非經法定程序的離婚,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存續(xù)?;橐鲫P系存續(xù)期間的,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即構成重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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