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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拒冠夫姓刺痛日本“夫妻同姓”傳統(tǒng)

 昵稱16436572 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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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高法院新任的女性大法官宮崎裕子。 資料圖 

法治周末特約撰稿 劉洋

近日,有兩件圍繞“妻冠夫姓”和“夫冠妻姓”的新聞相繼發(fā)生,使得日本媒體和輿論再一次將目光聚焦在這一早已不新鮮的話題上。

根據產經新聞報道,日本最高法院新任的女性大法官宮崎裕子在1月9日的記者見面會上表示,“即使在最高法院工作期間,也將使用婚前的姓氏(即宮崎)來進行裁判、撰寫審判書”。無獨有偶,同樣在1月9日,日本軟件公司Cybozu社長青野應久等4人以“夫妻同姓沒有法律依據”為由起訴日本政府,并要求國家進行220萬日元的賠償。

宮崎裕子與青野應久之所以勇于說“不”,不僅在于“夫妻同姓”有其守舊落后的一面,還在于它為人們增添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在日本,女性婚后冠以夫名的話,不只是簡單的在稱呼上發(fā)生了變化,她在婚前使用的信用卡、護照、銀行卡、身份證明等都需要改名,而且在職場或日常生活中,也不能再使用從前的姓氏,而必須以夫姓來介紹自己等。

這就往往需要很長一段時間才能適應。因此,姓氏的調整看似簡單,只是換了個稱呼而已,但實際上相當于一個人的徹底“重生”。當然,冠以妻姓的青野應久雖然是男性,但他也同樣面臨這些問題。

盡管宮崎裕子是以最高法院女性法官的身份發(fā)聲,而青野應久則是從男性角度對“夫妻同姓”問題提起訴訟,但這兩件看似各有不同的新聞卻引起了廣泛的關注,這或許說明了日本社會正在對“夫妻同姓”進行反思。 

“夫妻同姓”有違憲法精神 

日本的“夫妻同姓”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治時期,但其影響卻持續(xù)至今。1898年,根據《明治憲法》精神而制定的《日本民法典》(舊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夫妻同姓”。1947年5月3日,寫入了國民主權、尊重基本人權思想的《日本國憲法》正式實施。

在這部憲法中,有3條內容與婚姻制度有關,分別是第12條“受本憲法保障的國民的自由與權利,國民必須以不斷的努力保持之”、第14條“全體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第24條“婚姻僅以兩性的自愿結合為基礎而成立,以夫婦平等權力為根本,必須在相互協(xié)力之下予以維持”。

從法條的表述來看,《日本國憲法》有進步之處,既明確了作為個體的日本國民在包括婚姻法在內的所有法律面前的平等,也明確了男性與女性在婚姻生活內的平等,但是它并沒有從高屋建瓴的角度來徹底解決“夫妻同姓”問題,所以也為日后的爭議留下了伏筆。

此后,依據《日本國憲法》精神而制定的《日本民法典》(新民法典)于1947年正式實施,在其第750條中規(guī)定了“夫婦,在結婚之際,使用丈夫或妻子的姓氏”。盡管該條文看起來表達的是中立的觀念,但在實際生活中,除了男性入贅外,約96%的日本女性在婚后冠以夫姓。這也就是說,民法的精神對日本現實生活的影響非常小。

在新的《日本民法典》實施一年后,《日本戶籍法》于1948年正式實施。這部法律在“夫妻同姓”問題上進行了更詳細的規(guī)定,即將“夫妻同姓”或“夫妻別姓”的選擇分成了4種情況——第一種是結婚夫妻均為日本人;第二種是離婚夫妻均為日本人;第三種是日本人與外國人結婚;第四種是日本人與外國人離婚。其中,只有后面的3種情況時,夫妻雙方才可以有“夫妻別姓”選擇的權力。換句話說,《日本戶籍法》相當于直接規(guī)定了日本人夫婦在結婚時必須采取同一姓氏。

雖然《日本民法典》與《日本戶籍法》均是基于《日本國憲法》精神而制定的,但在日本也一直有聲音認為對于“夫妻同姓”問題,這兩部法律的規(guī)定與憲法第12條和第14條精神不符。因為作為個體的日本國民在結婚時必須進行姓氏選擇,所以不僅是“國民的自由與權利”并沒有受到“憲法保障”,而且也沒有實現“全體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推動修改相關法律進程緩慢 

正是因為在“夫妻同姓”問題上,現行法律存在與憲法精神相抵觸的一面,所以日本的有識之士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便積極尋求導入新的制度或推動法律修改。比如,1996年,作為日本法務大臣個人咨詢機構的法制審議會率先提交了導入“選擇的夫妻別姓”制度的方案,即允許夫妻在結婚時選擇采用同一姓氏,或保有各自的姓氏.

2002年,由自民黨議員野田圣子(現為總務大臣)牽頭提交了“例外的夫妻別姓”方案,即基本保持夫妻同姓的原則,但在特定場合,夫妻可以采用各自原來的姓氏。

2017年10月,日本國會眾議院選舉期間,作為在野黨的立憲民主黨還將“實現‘選擇的夫妻別姓’”納入競選公約中等。

鑒于“夫妻同姓”觀念在日本社會有著較長的歷史,所以日本媒體一直以來也積極尋求引導輿論,改變輿論認知。比如,每日新聞早在1993年就發(fā)表社論質疑“夫妻別姓為何無法進行”,并堅持至今。同樣,朝日新聞、東京新聞以及日本經濟新聞等媒體也長期關注該議題,并反復通過社論、新聞報道等方式影響社會大眾。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時至今日不論是導入新制度,還是推動法律的修改都依然處于原地踏步階段。這其中既有作為立法機關的日本國會功能缺失的原因,也有日本最高法院裁判結果的現實影響。

根據《日本國憲法》規(guī)定,國會是日本最高的權力機關,也是唯一的立法機關。然而,在代議制民主制度下,如果一黨長期占據國會多數席位的話,那么它也就能夠主導具體的立法工作、法律修改工作了。由于戰(zhàn)后至今,作為保守派政黨的自民黨長時間占據國會多數席位,所以使得“夫妻同姓”議題很難真正進入國會討論層面。

同時,自2012年年底再次擔任首相以來,安倍晉三雖然積極尋求修改《日本國憲法》,但在其憲法修訂草案中卻并不包括“夫妻同姓”的修改。因此,當占據國會多數席位的自民黨引導具體的議程設置時,那么“夫妻同姓”將很難進入國會議員們的視野中。

與此同時,日本最高法院的裁判結果對現實社會的影響也是不可忽略的。2015年,日本最高法院首次對“夫妻同姓”是否合憲進行裁決,并最終以10:5(日本最高法共有15名法官)的結果宣判“夫妻同姓”符合憲法精神。由于這是戰(zhàn)后日本歷史上,最高法院第一次就“夫妻同姓”問題進行違憲審查,所以其合憲的判決結果不僅對為那些支持“夫妻同姓”的群體打了一針強心劑,而且也將影響今后的相關判決結果。因此,最高法院的裁判結果也是新制度或修改相關法律緩慢的原因之一。 

宮崎與青野的言行或將推動變革 

筆者注意到,出生于1951年的宮崎裕子不僅是日本最高法院歷史上第6位女性法官,而且也是第一個宣布拒冠夫姓的女法官。學生時代,宮崎曾夢想成為像居里夫人那樣的科學家或音樂家,但由于在當時的日本社會中,女性很難找到工作,所以曾是民事法官的父親則鼓勵她投身法律界,畢竟“法庭之上沒有男女差別”。

1976年,宮崎從東京大學法學部畢業(yè)后,便前往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1984年,畢業(yè)回國后登記成為律師。宮崎因曾在世界銀行有過工作經歷,所以擅長企業(yè)和稅務官司?;蛟S是因為有過海外工作留學的經歷,所以使得宮崎在“夫妻同姓”問題上的看法能夠有別于普通日本人。

宮崎裕子此次公開宣布拒冠夫姓的言論盡管刺激了日本輿論,但其實也凸顯出了這背后的無奈。事實上,日本最高法院從2017年6月開始就允許法國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判決或撰寫相關文書時,使用婚前姓氏,但是根據相關統(tǒng)計,截至目前在日本全國約3800名法官中,也只有18人申請使用婚前姓氏。

這也就是說,在最高法院允許使用婚前姓氏的前提下,日本法律界人士依然小心翼翼。因此,宮崎裕子的表態(tài)將能夠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進而促使更多的法官與工作人員,甚至普通民眾在工作中積極使用婚前姓氏。

與此同時,青野應久此次從男性角度對“夫妻同姓”提起訴訟也將起到利好的效果。因為青野的遭遇表明了男性同樣也是“夫妻同姓”的受害者,如此一來則將有助改變日本輿論對于“夫妻同姓”的看法,進而推動多元價值觀的形成。

最后,雖然“夫妻同姓”在日本社會中依然有著較為穩(wěn)固的根基,但隨著年輕一代逐漸成為社會中堅,預計終將會被解決。根據NHK在2015年11月發(fā)布的一項民調顯示:50%的受訪者“支持”夫妻同姓,46%的受訪者“反對”。

在具體年齡層中,20歲至29歲、30歲至39歲以及40歲至49歲的受訪群體中,均有60%的受訪者表示“反對”夫妻同姓,而在70歲至79歲的受訪群體中,則僅有30%的受訪者“反對”。

這說明了隨著日本社會的不斷進步,年輕一代對于“夫妻同姓”的觀念愈加開放。因此,從宮崎裕子的表態(tài)到青野應久的起訴,或許無法取得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必將為日本社會的進步起到推動作用。

(作者系日本東洋大學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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