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10日)上午9點,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趙澤偉故意殺人一案。 原標題:米脂“4·27”故意殺人案開庭宣判 被告人趙澤偉被判處死刑 陜西頭條記者李明 今天(7月10日)上午9點,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趙澤偉故意殺人一案。榆林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法院依法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人趙澤偉進行辯護。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澤偉因工作、生活不順而心生怨恨,自認為系米脂縣第三中學就讀初中時受同學嘲笑致其心理受挫所致,遂對初中同學產生報復泄憤惡念。2018年3月底至4月初,趙澤偉先后在網(wǎng)上購買刀具五把,預謀作案。因未找尋到同學,趙澤偉將報復目標轉為米脂三中在讀學生。2018年4月27日17時許,被告人趙澤偉攜帶事先準備好的三把刀具,行至米脂縣北門洞附近等候米脂三中學生放學。18時14分,米脂縣第三中學學生放學后涌入北門洞東側的城隍廟巷,被告人趙澤偉掏出事先準備的匕首,迎面沖入學生人流中,自西向東對途經(jīng)的學生進行瘋狂捅刺,致豆某某等九人死亡;姬某某等四人重傷;姜某某等七人輕傷;劉某在避險中致腳右足骨折為輕微傷。趙澤偉被聞訊趕來的三中教師、保安、學生制服,并移交出警公安人員。 經(jīng)過3個多小時的法庭審理,法庭休庭后,由三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的七人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評議,經(jīng)報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法庭恢復開庭后當庭予以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澤偉犯罪動機卑劣、犯罪目標明確,殺人手段特別兇殘,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巨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以被告人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趙澤偉當庭表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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