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查、登記債權明細,綜合判斷破產企業(yè)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破產條件。 第二條 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guī)定清理債務。 二、起草破產申請書,向人民法院提起破產申請,最大程度保護債權人的債權。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暾埲?、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ǘ┥暾埬康模?/p> ?。ㄈ┥暾埖氖聦嵑屠碛?;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并同時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債權人并公告;反之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代理債權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fā)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ǘ┤嗣穹ㄔ菏芾砥飘a申請的時間; ?。ㄈ┥陥髠鶛嗟钠谙?、地點和注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ㄎ澹﹤鶆杖说膫鶆杖嘶蛘哓敭a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谝淮蝹鶛嗳藭h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ㄆ撸┤嗣穹ㄔ赫J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協(xié)同債權人監(jiān)督債務人履行法定義務。 第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ㄈ┝邢瘋鶛嗳藭h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ㄋ模┪唇浫嗣穹ㄔ涸S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ㄎ澹┎坏眯氯纹渌髽I(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yè)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guī)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五、代理債權人監(jiān)督管理人工作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zhí)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依照本法規(guī)定執(zhí)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jiān)督。 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zhí)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第二十四條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庸軅鶆杖说呢敭a、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ㄈQ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ㄋ模Q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ㄎ澹┰诘谝淮蝹鶛嗳藭h召開之前,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芾砗吞幏謧鶆杖说呢敭a; ?。ㄆ撸┐韨鶆杖藚⒓釉V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ò耍┨嶙h召開債權人會議; ?。ň牛┤嗣穹ㄔ赫J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第二十七條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 第二十八條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六、代理債權人核查債務人財產,發(fā)現問題,及時向管理人反映,督促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申請。 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ㄒ唬o償轉讓財產的; ?。ǘ┮悦黠@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ㄈ]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ㄋ模ξ吹狡诘膫鶆仗崆扒鍍數?;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ㄒ唬樘颖軅鶆斩[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三十四條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yè)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yè)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fā)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第四十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ㄒ唬﹤鶆杖说膫鶆杖嗽谄飘a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ǘ﹤鶛嗳艘阎獋鶆杖擞胁荒芮鍍數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七、代理債權人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對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債權人有異議的,代理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四十七條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第五十一條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模云鋵鶆杖说那髢敊嗌陥髠鶛唷?/p>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p> 第五十二條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七條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 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第五十八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代表債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履行債權人會議職權,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損害其利益,代理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相關債權人會議決議,如對人民法院相關裁定不服,代理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復議。 第五十九條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對于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項規(guī)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 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fā)表意見。 第六十條 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第六十一條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瞬閭鶛?;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ㄈ┍O(jiān)督管理人; ?。ㄋ模┻x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ㄎ澹Q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ㄟ^重整計劃; ?。ㄆ撸┩ㄟ^和解協(xié)議; ?。ò耍┩ㄟ^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ň牛┩ㄟ^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ㄊ┩ㄟ^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ㄊ唬┤嗣穹ㄔ赫J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第六十二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第六十三條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第六十四條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第六十五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九項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十項所列事項,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對前兩款規(guī)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債權人。 第六十六條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九、代表債權人參與債權人委員會工作 第六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 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第六十八條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O(jiān)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ǘ┍O(jiān)督破產財產分配; ?。ㄈ┨嶙h召開債權人會議; ?。ㄋ模﹤鶛嗳藭h委托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zhí)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 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絕接受監(jiān)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jiān)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第六十九條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zhèn)鶛嗳宋瘑T會: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ǘ┨降V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ㄈ┤繋齑婊蛘郀I業(yè)的轉讓; ?。ㄋ模┙杩?; (五)設定財產擔保; (六)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七)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ò耍┓艞墮嗬?; (九)擔保物的取回; (十)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十、若出現重整程序,代理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終止重整程序。代表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并進行表決。 第七十八條 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xù)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ㄈ┯捎趥鶆杖说男袨橹率构芾砣藷o法執(zhí)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第八十條 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八十一條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ǘ﹤鶛喾诸悾?/p> ?。ㄈ﹤鶛嗾{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ㄎ澹┲卣媱澋膱?zhí)行期限; ?。┲卣媱潏?zhí)行的監(jiān)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條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一)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ǘ﹤鶆杖怂仿毠さ墓べY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ㄈ﹤鶆杖怂范惪睿?/p> ?。ㄋ模┢胀▊鶛?。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十一、債務人申請和解的,代表債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如債務人不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代表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終止和解協(xié)議的執(zhí)行。 第九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xié)議草案。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xié)議草案。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 第九十七條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xié)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條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xié)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yè)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zhí)行職務的報告。 第九十九條和解協(xié)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xié)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第一百條 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xié)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 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xié)議規(guī)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第一百零一條 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xié)議的影響。 第一百零二條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xié)議規(guī)定的條件清償債務。 第一百零三條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和解債權人因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所受的清償,在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同等比例的范圍內,不予返還。 第一百零四條債務人不能執(zhí)行或者不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xié)議的執(zhí)行,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xié)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十二、代表債權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出席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破產財產變價方案,代表債權人分配破產財產,取回債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依照下列順序清償?/p>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ǘ┢飘a人欠繳的除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ㄈ┢胀ㄆ飘a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yè)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五條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ǘ﹨⒓悠飘a財產分配的債權額; ?。ㄈ┛晒┓峙涞钠飘a財產數額; ?。ㄋ模┢飘a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 ?。ㄎ澹嵤┢飘a財產分配的方法。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zhí)行。 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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