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實務文章 資本稅籌 2016年5月1日全面營改增后,建筑服務可劃分為增值稅一般計稅項目和簡易計稅項目,分別適用9%的稅率和3%的征收率。由于兩者有6%的稅負差,因此在合同簽訂時,無論對甲方建設單位、發(fā)包方來說,還是對作為乙方的施工企業(yè)或是其他承包人來說,選擇適合的計稅方法,將對自身利潤產(chǎn)生重要影響。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當發(fā)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jīng)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1、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2、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另外,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guī)定:建筑工程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分包方只能適用簡易計稅開具3%的增值稅發(fā)票。 這期我們先從甲方的角度,測算如何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其總的原則是增值稅進項稅額大的時候,選擇一般計稅,進項稅額小的時候,選擇簡易計稅。但多大算大,多小又算小呢? 某建設單位(甲方)與某建筑安裝公司(乙方,一般納稅人)簽訂合同,工程總造價含稅金額為1000萬。如果是包工包料,建筑安裝公司只能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按建筑工程服務9%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如果是清包工,則建安公司必然會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如果是甲供材,則建筑安裝公司會根據(jù)甲供材的比例來確定是適用一般計稅方式還是簡易計稅方式。 我們設該項目材料價款為含稅金額X,增值稅率為13%。 1、包工包料采用一般計稅方式可取得進項稅A=1000萬元/(1+9%)×9%=82.57萬元; 2、清包工采用簡易計稅方式可取得進項稅B=(1000萬元-X)/(1+3%)×3%; 3、甲供材采用材料部分一般計稅、施工部分簡易計稅方式可取得進項稅 C=X/(1+13%)×13%+(1000萬元-X)/(1+3%)×3%。 由于X>0,所以根據(jù)以上公式可以推導出:C>B;也就是說在以上計稅方式中,以甲供材方式發(fā)包取得的進項稅額必然比以清包工方式取得的進項稅額多。 由于材料采購金額X是一個變量,因此,B、C也是隨著X的變化而變化的,而A則是固定不變的; 1、令B=A,即假設X為一定時,以清包工方式取得的進項稅額也能達到一般計稅效果: (1000萬元-X)/(1+3%)×3%=82.57,求出X=-1834.9萬元,顯然,材料采購金額不可能為負數(shù)。 結論一:發(fā)包工程全部采取簡易計稅方法,對于甲方來說,無論如何不可能達到進項稅額最大化的目標。 令C=A,即假設X為一定時,以甲供材方式取得的進項稅額也能達到全額一般計稅效果: X/(1+13%)×13%+(1000萬元-X)/(1+3%)×3%=82.57; 求出X=622.03萬元。 在這個項目中,當建設單位直接采購材料金額達622.03萬元,也就是達到工程總價62.2%時,即達到平衡點,采購的材料大于這個比例,進項稅能獲得更多。 結論二:甲方采購材料達到工程總價62.2%比例時即達到平衡點。當采購的材料大于這個比例,采取甲供材方式,對甲方來說更有利;當甲方采購材料金額低于這個比例時,不宜采用甲供材的方式發(fā)包工程,而應當采用包工包料按一般計稅方式取得進項稅額。 上述計算方法是在比較理想狀態(tài)下,材料采購都能取得13%稅率發(fā)票的基礎上而測算的,實踐中建筑企業(yè)取得的材料稅率可能有3%、6%、9%、13%多種,我們可以根據(jù)不同稅率的材料的比例,算出一個加權平均稅率Y%,這個加權平均稅率必然小于13%。 將Y%替換13%,代入公式: X/(1+Y%)×Y%+(1000萬元-X)/(1+3%)×3%=82.57 最終結果必然比原來13%時數(shù)值大,也就是平衡點數(shù)額會更大。 假設當取得材料加權平均稅率為10%時,X=907.85,即甲方直接采購材料金額達907.85萬元,也就是說達到工程總價90.79%時,即是達到平衡點。 假設材料采購金額占100%時,設加權稅率為Z%, 代入公式:1000/(1+Z%)×Z%+0=82.57,求出Z%=9%。 結論三:直接采購材料加權平均稅率越低,材料金額占總價款的比例會越高,一旦材料的加權平均稅率低于9%時,實施甲供材模式對甲方來說就劃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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