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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發(fā)布服務保障粵港澳大灣區(qū)建設典型案例

 有無資料收藏館 2021-03-02

今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服務保障粵港澳大灣區(qū)建設典型案例,涵蓋跨境投資、旅游、房屋買賣、股權轉讓、公司僵局、不正當競爭、遺產繼承、仲裁司法審查和執(zhí)行等內容,為港澳企業(yè)及居民在粵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提供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

這次發(fā)布的20個案例,內容涉及港澳跨境合同效力認定、外商獨資企業(yè)股東出資責任認定、跨境公司董事會決議效力認定、港商股東知情權保障、灣區(qū)就業(yè)人員合法權益保護、海上貨物運輸、民間借貸等常見民事和商事活動。這些案例從不同側面反映了廣東法院在審理涉港澳案件中,借鑒域外司法協(xié)助通行做法,支持當事人提出的港澳法律查明、民事授權見證和判決效力認定等合理訴求,為粵港澳居民在粵經商、就業(yè)、旅游、消費提供全面的法律保護。

據了解,這是廣東高院第三次發(fā)布粵港澳大灣區(qū)跨境糾紛典型案例。據統(tǒng)計,2020年至今年2月底,廣東法院共審結涉港澳民商事案件13321件,辦理區(qū)際司法協(xié)助案件1318件。

圖片

1、明珠公司訴理想公司合同糾紛案——“零負團費”旅游合作協(xié)議效力認定

2、蔡某順等訴暉鴻公司等合同糾紛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合同效力認定

3、合眾公司訴天資公司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合同無效情形下香港企業(yè)已付購地款的返還

4、羅某特訴優(yōu)居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房屋團購合同的性質認定

5、金輝裕泰企業(yè)訴香港博隆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外商獨資企業(yè)香港股東出資責任的認定

6、姚某蕓訴信聯(lián)公司、趙某股東名冊記載糾紛案——香港隱名股東身份的認定

7、唐某根等訴吳某全股權轉讓糾紛案——適用澳門法律認定股權轉讓交易中的違約方

8、森普公司、陳某瑜訴太平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香港公司設立前其股東以公司名義訂立的合同效力認定

9、藍某訴東方醫(yī)療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跨境公司董事會決議效力的認定

10、建滔公司訴偉碩公司合同糾紛案——香港公司使用印章在內陸簽訂合同的效力認定

11、羅某和訴維康公司、尼克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關聯(lián)公司人格混同的認定

12、珠江公司訴三港公司等公司解散糾紛案——公司停業(yè)狀態(tài)下公司僵局的認定

13、趙某等訴鄒某紅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承認香港法院關于遺囑認證的效力

14、鐘某湘等訴白云公司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香港當事人法定繼承人身份的查明與認定

15、珍妮曲奇公司訴深圳珍妮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香港地區(qū)商品在內陸知名度的認定

16、香港匯聰公司訴江門匯聰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適用內陸法律保障香港股東知情權

17、大江公司申請認可和執(zhí)行香港民事判決案——香港民事判決中未被撤銷的部分判項的認可和執(zhí)行

18、Alpha公司訴Nation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糾紛案——涉港仲裁當事人可依法向內陸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19、布蘭特伍德公司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仲裁裁決案——境外仲裁機構在我國內陸作出的裁決性質認定

20、許某科訴文錦渡海關行政處罰糾紛案——支持行政機關對“水客”行為進行查處 

 案例1

明珠公司訴理想公司合同糾紛案

——“零負團費”旅游合作協(xié)議效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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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香港明珠國際旅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珠公司)與理想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以下簡稱理想公司)簽訂《明星演唱會+港澳游合作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明珠公司為理想公司的客戶免費提供在香港紅館舉行的香港明星演唱會+高端港澳5天4夜高端品質游,所有費用由明珠公司負責,理想公司負責邀約參加人員,在具體行程安排中明確指定了具體購物場所和時間,明珠公司根據參加人員在香港購物金額向理想公司支付額外獎勵。后因理想公司未能按照約定時間確定參加人員名單,最終導致未能成行。明珠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理想公司償還其因預定場館、邀請明星等墊付的費用人民幣96.2萬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案合作協(xié)議違反了我國旅游法的相關禁止性規(guī)定,且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應為無效;現(xiàn)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明珠公司已向相關明星和場館方支付款項,故判決駁回明珠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合作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實際是旅游行業(yè)中所禁止的“零負團費”情形,違反了我國旅游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損害了旅游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對旅游產品的選擇權,破壞了旅游市場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明知協(xié)議約定的事項違反我國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仍然簽訂協(xié)議并實施相關行為,雙方對于涉案協(xié)議無效均有過錯。據此,根據明珠公司提供的證據,并結合娛樂行業(yè)慣常做法,認定明珠公司實際支付的費用,改判由雙方各自承擔50%的損失責任。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認定“零負團費”旅游合作協(xié)議無效,雙方當事人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2

蔡某順等訴暉鴻公司等合同糾紛案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合同效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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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惠州暉鴻工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暉鴻公司)是香港旋暉公司(以下簡稱旋暉公司)在內陸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yè)。2017年,暉鴻公司與內陸居民蔡某順簽訂《物業(yè)轉讓協(xié)議》,約定暉鴻公司將位于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九潭鎮(zhèn)政府工業(yè)開發(fā)區(qū)電域路地塊的所有物業(yè)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蔡某順,暉鴻公司負責配合將物業(yè)過戶到蔡某順或其指定的公司名下。協(xié)議簽訂后,蔡某順成立惠州市漢亨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亨公司)用于受讓《物業(yè)轉讓協(xié)議》項下的物業(yè),并依約將定金及剩余款項支付至雙方設立的資金共管賬戶內。因暉鴻公司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蔡某順、漢亨公司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物業(yè)轉讓協(xié)議》合法有效,暉鴻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結果】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四條規(guī)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暉鴻公司雖系外商獨資企業(yè),但《物業(yè)轉讓協(xié)議》屬于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暉鴻公司、旋暉公司關于《物業(yè)轉讓協(xié)議》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無效的主張不應支持,故判決《物業(yè)轉讓協(xié)議》合法有效,暉鴻公司應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有效,判令違約當事人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3

合眾公司訴天資公司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合同無效情形下香港企業(yè)已付購地款的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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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6年,香港企業(yè)合眾鈕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眾公司)與肇慶市高要區(qū)天資工業(yè)園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資公司)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天資公司將位于天資工業(yè)園的涉案土地出讓給合眾公司。合同簽訂后,合眾公司支付了土地出讓金人民幣543.24萬元,但天資公司一直未按約定將涉案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辦理至合眾公司設立的合眾鈕廠(高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眾高要公司)名下。2014年,合眾高要公司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涉案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并與高要區(qū)國土資源局簽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合眾高要公司需另向國土部門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人民幣890萬元。合眾公司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眾公司與天資公司簽署的《土地出讓合同》無效,天資公司返還土地出讓金并賠償利息損失。

【裁判結果】

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天資公司是經高要區(qū)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并非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不具有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從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涉案合同因天資公司不是適格主體而無效,天資公司作為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合眾公司返還收取的購地款人民幣543.24萬元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涉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的責任承擔,平等保護香港企業(yè)取回其在內陸的投資款項。

 案例4

羅某特訴優(yōu)居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房屋團購合同的性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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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廣州優(yōu)居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yōu)居公司)系房產中介商,受江門博富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委托作為“江門富力·南湖壹品項目”的前置銷售代理服務商,在線上和旗下實體門店推出以人民幣3萬元可抵扣房價人民幣5萬元的團購產品。2018年4月,香港居民羅某特向優(yōu)居公司支付人民幣3萬元購買了一款團購產品,但實際簽訂購房合同時,并未獲得相應抵扣。羅某特提起訴訟,要求優(yōu)居公司返還上述團購款。

【裁判結果】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優(yōu)居公司無法證實其向羅某特發(fā)出訂立居間合同的要約和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也無法證實其向羅某特提供何種居間服務,雙方之間不存在居間合同關系。羅某特向優(yōu)居公司支付團購費用的目的是以優(yōu)惠的價格購買涉案房屋,雙方締結了團購優(yōu)惠買房的服務合同關系。優(yōu)居公司沒有向羅某特披露和說明涉案房屋的實際價格,無法體現(xiàn)羅某特購買涉案房屋的價格符合團購優(yōu)惠目的,在履行團購服務合同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故判令優(yōu)居公司將團購費用人民幣3萬元返還給羅某特。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準確認定房屋團購合同性質,明確房地產服務機構未履行相關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5

金輝裕泰企業(yè)訴香港博隆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外商獨資企業(yè)香港股東出資責任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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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廣州博隆數(shù)據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博隆公司)是香港企業(yè)博隆投資(廣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博隆公司)在內陸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yè)。香港博隆公司的出資期限于2014年5月24日屆滿,其累計實繳資本4350.3萬美元,尚有3149.7萬美元未繳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判令廣州博隆公司向林某彬償還借款人民幣2400萬元及利息。該判決執(zhí)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查明廣州博隆公司已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故裁定終結該次執(zhí)行程序。深圳市金輝裕泰投資企業(yè)(以下簡稱金輝裕泰企業(yè))受讓上述債權后提起訴訟,請求香港博隆公司在其對廣州博隆公司未出資本息的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金輝裕泰企業(yè)對廣州博隆公司享有的債權已經生效判決認定,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認定廣州博隆公司不能清償該債務,香港博隆公司作為廣州博隆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其未足額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該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故判決香港博隆公司在對廣州博隆公司未出資的3149.7萬美元及利息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判決外商獨資企業(yè)香港股東依法履行出資義務,保障公司注冊資本真實,維護合法債權人利益。

 案例6

姚某蕓訴信聯(lián)公司、趙某股東名冊記載糾紛案

——香港隱名股東身份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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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姚某蕓、黃某強系夫妻關系,二人簽訂協(xié)議,約定2018年7月20日前,黃某強應將其作為隱名股東、委托內陸居民趙某無償代持的廣州信聯(lián)智通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聯(lián)公司)400萬股股權轉讓給第三人,所得款項歸屬于姚某蕓;若在2018年7月20日前未辦妥的,則上述股權歸屬于姚某蕓。后黃某強未按照協(xié)議履行,姚某蕓提起另案訴訟,生效判決確認登記在趙某名下的信聯(lián)公司400萬股的股份歸姚某蕓個人所有。因信聯(lián)公司拒絕承認姚某蕓的股東身份,姚某蕓提起本案訴訟,要求信聯(lián)公司將上述400萬股權記載于信聯(lián)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上,協(xié)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趙某予以配合。

【裁判結果】

廣東自由貿易區(qū)南沙片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黃某強與趙某簽訂的代持股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信聯(lián)公司亦非外資限制準入企業(yè),應確認黃某強作為信聯(lián)公司隱名股東的資格。信聯(lián)公司于2011年由有限責任公司轉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無須由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可自由轉讓。黃某強通過簽訂協(xié)議的形式將股權轉讓給姚某蕓后,作為隱名股東的姚某蕓要求顯名于法有據,故判決信聯(lián)公司協(xié)助辦理股東工商變更登記,將登記在趙某名下的400萬股變更登記在姚某蕓名下,并將姚某蕓的姓名及住所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趙某予以配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香港隱名股東資格,支持隱名股東要求顯名的主張,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案例7

唐某根等訴吳某全股權轉讓糾紛案

——適用澳門法律認定股權轉讓交易中的違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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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0日,香港居民唐某根以澳門企業(yè)MM電匯排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MM公司)100%持股方代表身份與內陸居民吳某全簽訂《承諾協(xié)議》,約定以吳某全購入MM公司全部股權的方式達成購買MM公司名下澳門CN2c地段批地權益的交易,吳某全與MM公司股東簽訂三份轉股合同并分期支付轉讓款。之后,吳某全與MM公司的股東簽訂第一份轉股合同并支付首期轉讓款,取得MM公司51%的股權。因吳某全拒絕簽訂其余兩份轉股合同、支付轉讓余款,唐某根及MM公司的股東提起訴訟,主張解除《承諾協(xié)議》,沒收吳某全已付的首期轉讓款,吳某全返還MM公司51%的股權。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各方當事人在庭審中一致選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涉案糾紛,應以澳門法律作為處理本案實體爭議的準據法?!冻兄Z協(xié)議》就當事人將來簽訂轉股合同的義務作出約定,屬于預約合同。吳某全未在《承諾協(xié)議》約定期間履行簽訂轉股合同、支付轉讓余款的義務,其行為符合澳門《民法典》規(guī)定的債務人遲延情形,已構成違約,故判決解除《承諾協(xié)議》,確認唐某根、MM公司的股東有權沒收吳某全已支付的款項,吳某全應向MM公司的股東返還MM公司51%的股權。因吳某全上訴后未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選擇適用澳門法律,準確認定股權轉讓交易中的違約方,妥善解決涉港澳股權轉讓糾紛。

 案例8

森普公司、陳某瑜訴太平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香港公司設立前其股東以公司名義訂立的合同效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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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內陸居民陳某瑜是香港企業(yè)森普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普公司)的股東、唯一董事。在森普公司設立前,陳某瑜以森普公司的名義在廣州購買245包貨物,擬將該批貨物運至西非銷售。新加坡企業(yè)太平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公司)接受陳某瑜的訂艙,陳某瑜取得了全套正本提單,提單記載的托運人為森普公司。該批貨物啟運后因海運途中遭遇大風,載貨集裝箱落水滅失。森普公司、陳某瑜提起訴訟,要求太平公司賠償貨物損失。

【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一審認為,森普公司的設立登記地在香港,故應適用香港法律認定森普公司設立前陳某瑜以該公司名義訂立的合同對森普公司是否具有效力。提單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122條的規(guī)定,森普公司于起訴狀中追認陳某瑜所簽的合同,陳某瑜作為該公司唯一董事也同意森普公司的該項意思表示,故該合同對森普公司具有約束力。運輸合同的托運人為森普公司,森普公司有權請求承運人太平公司賠償貨物損失。在此情況下,陳某瑜無權行使森普公司已行使的權利。故判令太平公司向森普公司賠償貨物滅失損失,并駁回陳某瑜的訴訟請求。因太平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訴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準確查明并適用香港法律,明確香港公司追認其股東在公司設立前以公司名義訂立的合同對香港公司具有效力,厘清香港公司及其股東的權利義務邊界。

 案例9

藍某訴東方醫(yī)療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

——跨境公司董事會決議效力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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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佛山市東方醫(yī)療設備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醫(yī)療公司)是香港澳善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善美公司)與境內自然人股東合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內陸居民藍某系東方醫(yī)療公司境內自然人股東之一。澳善美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東方醫(yī)療公司的其他股東發(fā)出通知,擬將其持有的東方醫(yī)療公司30%的股權轉讓給佛山市南海華雄威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雄威公司),并征詢各股東意見。東方醫(yī)療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10月18日召開董事會并作出兩份董事會決議,同意澳善美公司將其所持東方醫(yī)療公司21.31%的股權轉讓給華雄威公司。藍某以澳善美公司轉讓股權的行為侵犯了自己及其他股東享有的優(yōu)先受讓權為由提起訴訟,主張撤銷前述兩份董事會決議。

【裁判結果】

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澳善美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各股東發(fā)出擬向華雄威公司轉讓30%股權的通知并征詢各股東意見,已履行了相應的告知及協(xié)商義務。2018年9月14日的股東擴大會議上亦通過有關香港方股東的股權轉讓溝通及進行增資擴股的表決。涉案兩次董事會決議由董事會一致同意通過,決議程序及內容符合公司章程的相關規(guī)定,并不存在違反公司章程之情形,故判決駁回藍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跨境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效力,尊重公司意思自治,維護公司股東權利。

 案例10

建滔公司訴偉碩公司合同糾紛案

——香港公司使用印章在內陸簽訂合同的效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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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8日,崇技電路(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崇技公司)、忠信積層板(澳門離岸商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忠信公司)與廣東建滔積層板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滔公司)在深圳市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崇技公司將其對偉碩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碩公司)享有的已到期債權5.4萬美元全部轉讓給忠信公司,忠信公司將上述債權全部轉讓給建滔公司。同日,崇技公司、忠信公司聯(lián)合向偉碩公司發(fā)出《債權轉讓通知書》?!秱鶛噢D讓協(xié)議》和《債權轉讓通知書》落款處均加蓋崇技公司的藍色小圓章。因催款未果,建滔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偉碩公司向其支付5.4萬美元。

【裁判結果】

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崇技公司的藍色小圓章是香港公司普遍使用的印章之一,實踐中香港公司在內陸進行交易、簽訂合同時常常僅加蓋該種印章。崇技公司與忠信公司在內陸交易的過程中,不僅在對賬單中加蓋小圓章,還在具有契約性質的《采購單》《賒銷合同》中均加蓋該小圓章且未附有公司董事或授權者簽字。涉案《債權轉讓協(xié)議》簽訂地在我國內陸,使用該印章簽訂協(xié)議的人員在與忠信公司交易時的身份為崇技公司的業(yè)務對接人,即使該協(xié)議未經崇技公司董事簽字,忠信公司及建滔公司也有理由相信加蓋該小圓章即為崇技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協(xié)議對崇技公司具有約束力。崇技公司、忠信公司及建滔公司已將涉案債權轉讓事項通知偉碩公司,對偉碩公司發(fā)生效力,故判令偉碩公司向建滔公司償還涉案應付款項。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的交易習慣、合同履行情況、印章使用人的身份等因素,認定香港公司使用印章在內陸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例11

羅某和訴維康公司、尼克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關聯(lián)公司人格混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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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9日,澳門居民羅某和與佛山市維康環(huán)球商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康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羅某和向維康公司出借人民幣1000萬元,并指定佛山市卓越環(huán)球尼克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尼克公司)賬戶為收款賬戶。同年10月23日,羅某和將涉案借款轉賬至合同指定的尼克公司賬戶,維康公司和尼克公司在銀行客戶回單上加蓋公章確認已收到涉案借款。因維康公司未依約還本付息,羅某和提起訴訟,主張維康公司、尼克公司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裁判結果】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維康公司、尼克公司等關聯(lián)公司均系因佛山市三水尼克項目的運行而設立,其實際控制人及財務負責人相同,在同一地點辦公并對外統(tǒng)一掛牌“環(huán)球卓越集團”,且多次收取對方公司款項或承擔對方公司債務,可認定尼克公司和維康公司的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已濫用其享有的支配和控制地位,使各關聯(lián)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喪失人格獨立性,故判決維康公司向羅某和償還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及利息,尼克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內陸關聯(lián)公司人格混同及責任承擔,平等保護境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12

珠江公司訴三港公司等公司解散糾紛案

——公司停業(yè)狀態(tài)下公司僵局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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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2年,香港企業(yè)珠江內河貨運碼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江公司)與其他股東共同設立佛山三水三港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港公司),主營佛山市三水區(qū)西南碼頭。2019年8月,因碼頭無法通過環(huán)評審批手續(xù),碼頭經營所需證書被海關收回,三港公司被迫停業(yè),且再無恢復經營可能。珠江公司提起訴訟,請求解散三港公司。三港公司另一股東辯稱,三港公司董事會仍正常召開,權力機構有序運行,未形成公司僵局,三港公司不應被解散。

【裁判結果】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三港公司雖然能夠正常召開董事會并作出決議,但會議內容均為如何在停業(yè)狀態(tài)下盡量減少公司運營成本或者變賣公司資產。在公司已遣散大部分員工、無法營業(yè)達兩年的情況下,董事會本應履行自身職責決定公司前途命運而不履行,僅決議縮減公司成本,無助于公司解困。董事會對公司重大事項議而不決,可以認定已形成公司僵局。三港公司環(huán)評不達標、證照被收回,不得繼續(xù)經營,其存續(xù)將會蠶食股東可分配利益,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珠江公司已窮盡其他途徑無法紓困,故判決解散三港公司。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以公司困境的形成作為認定公司僵局的標準,依法判令公司解散,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

 案例13

趙某等訴鄒某紅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承認香港法院關于遺囑認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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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鄒某于2015年6月在香港立下遺囑,指定其妻子趙某為遺囑執(zhí)行人及受托人,將其名下不動產及動產平均贈予其妻子趙某、女兒鄒某蘭、鄒某潔。2016年8月,鄒某在香港去世。該遺囑于2017年4月經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認證并作出《附有遺囑的遺產管理書》。2016年8月22日至9月6日期間,鄒某在內陸開設的證券賬戶支出人民幣513.3萬元,分別轉入其在內陸的女兒鄒某紅及其配偶、兒子的賬戶。趙某、鄒某蘭、鄒某潔以鄒某紅占有鄒某的內陸遺產,損害鄒某的遺囑繼承人財產權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鄒某紅等返還上述財產及利息。

【裁判結果】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繼承人鄒某系香港居民,其生前在香港立下遺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對鄒某所立遺囑的方式、效力審查,應適用香港法律。涉案遺囑符合香港法律規(guī)定并經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認證,具備法律效力。鄒某在香港所立遺囑的效力及于內陸財產,故其在內陸的存款應當由趙某、鄒某蘭、鄒某潔繼承。鄒某紅及其配偶、兒子未經遺囑繼承人同意占有鄒某的內陸遺產,侵害遺囑繼承人的財產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判令鄒某紅等向趙某等返還上述存款人民幣513.3萬元及利息。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據香港法律確認香港法院關于遺囑認證的效力,保護香港繼承人在內陸的財產權益。

 案例14

鐘某湘等訴白云公司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

——香港當事人法定繼承人身份的查明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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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57年,鐘某向他人購買涉案房屋。1994年12月,鐘某的代理人與廣州白云房地產開發(fā)總公司(以下簡稱白云公司)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約定鐘某將涉案房屋交由白云公司拆遷,白云公司將原地段新建房屋作為產權調換,并協(xié)助辦理相關產權證明。2002年8月,白云公司將涉案豪賢大廈的3套房屋作為回遷房交付給鐘某使用。香港居民鐘某湘4人提供名為“鐘某靈”的香港死亡證明文件,主張鐘某靈與鐘某是同一個人且已于1991年在香港去世,故以鐘某靈的法定繼承人身份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上述3套回遷房屋歸其4人所有,并要求白云公司協(xié)助辦理將涉案3套房屋分別登記至其4人名下的手續(xù)。由于鐘某靈早于1951年前往香港生活,去世時為香港居民,其子女分散在內陸、香港、臺灣等各地,內陸公安部門無法查詢鐘某靈的戶籍登記信息。二審期間,根據法庭釋明,鐘某湘4人分別向內陸公安機關調取部分繼承人的戶籍抄摘信息、向內陸出入境部門查詢港澳臺居民登記信息、向香港入境事務處人事登記處查詢鐘某靈的登記事項。

【裁判結果】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鐘某湘4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鐘某靈與鐘某為同一人及鐘某靈的法定繼承人情況,故判決駁回鐘某湘4人的訴訟請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查明鐘某靈的法定繼承人情況需要綜合考量內陸、香港、臺灣地區(qū)等地所形成的證據,現(xiàn)三地形成的證據的內容可以相互印證,再結合鐘某湘4人持有涉案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等資料原件并多年實際占有使用安置房屋等事實,應依法確認鐘某靈的權利人身份及鐘某湘4人的法定繼承人身份。故改判支持鐘某湘4人要求白云公司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積極發(fā)揮司法能動性,指引當事人在境內外取證,并綜合審查不同法域形成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保護香港居民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15

珍妮曲奇公司訴深圳珍妮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香港地區(qū)商品在內陸知名度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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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香港企業(yè)珍妮曲奇小熊餅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珍妮曲奇公司)生產的珍妮曲奇餅干在香港享有較高知名度。在2015年珍妮曲奇公司于中國內陸設廠銷售前,珍妮曲奇餅干已經通過海淘代購的方式銷往內陸,并在內陸電商平臺小紅書2014年舉辦的“全球TOP10零食”網絡評選中位居第3位。深圳市珍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珍妮公司)通過實體店和1號店網店大量銷售曲奇餅干商品,并以“全球TOP10零食——第三位”作為宣傳用語。珍妮曲奇公司認為深圳珍妮公司擅自使用與其基本相同的小熊及“圖片”圖形和包裝裝潢,盜用珍妮曲奇公司的商譽進行虛假宣傳,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深圳珍妮公司停止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珍妮曲奇公司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及律師費。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珍妮曲奇公司未能證明其產品在內陸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其關于涉案商品為知名商品的舉證不足,故判決駁回珍妮曲奇公司的訴訟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從珍妮曲奇公司提交的多個公證書和宣傳報道來看,其商品知名度已不限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而為內陸廣大消費者所知悉。深圳珍妮公司作為同業(yè)經營者,經營地址與珍妮曲奇公司所處的香港地區(qū)毗鄰,不可能不知悉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在香港地區(qū)與廣東地區(qū)均具有較高知名度與美譽度。深圳珍妮公司不僅不盡合理避讓義務,還擅自使用與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裝裝潢,在1號店網店中直接使用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在小紅書評選中所獲美譽,故意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其不正當利用和攫取珍妮曲奇公司知名度的主觀惡意明顯。故撤銷一審判決,判令深圳珍妮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向珍妮曲奇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海淘代購、旅游交往、互聯(lián)網口碑分享等因素,認定香港地區(qū)商品在內陸的知名度,依法保護香港企業(yè)的商業(yè)利益。

 案例16

香港匯聰公司訴江門匯聰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適用內陸法律保障香港股東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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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7月30日,江門市匯聰電器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門匯聰公司)的股東香港企業(yè)匯聰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匯聰公司)向江門匯聰公司郵寄《關于查詢公司會計賬簿等材料的函》,要求查閱、復制江門匯聰公司自成立以來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材料,江門匯聰公司簽收函件后未作出書面答復。香港匯聰公司以其股東知情權未得到保障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江門匯聰公司置備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相關資料供其查閱、復制。

【裁判結果】

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應適用我國內陸的法律作為準據法。香港匯聰公司提供了江門匯聰公司拒絕其行使知情權的證據,根據所查明法律及解釋,法院確定江門匯聰公司損害了香港匯聰公司行使股東知情權。法院向江門匯聰公司釋明了法律及事實查明情況,提供結果預判。隨后,江門匯聰公司向香港匯聰公司出具了《關于查閱會計賬簿等材料的復函》。香港匯聰公司申請撤訴,法院審查后裁定予以準許。該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主動釋法說理,引導當事人對案件裁判結果進行預判,促使當事人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及時保障香港股東知情權。

 案例17

大江公司申請認可和執(zhí)行香港民事判決案

——香港民事判決中未被撤銷的部分判項的認可和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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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高等法院就大江食品(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江公司)訴香港企業(yè)信昌(中國)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昌公司)、香港居民楊某姬及楊某訴訟案作出《終局判決書》,判令信昌公司、楊某姬、楊某向大江公司支付105.8萬美元及利息。2019年4月4日,香港特區(qū)行政區(qū)高等法院作出命令,撤銷上述《終局判決書》中關于楊某的判項內容。大江公司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zhí)行《終局判決書》中關于信昌公司和楊某姬的判項內容。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大江公司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陸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當事人協(xié)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的規(guī)定提交了相關材料。信昌公司、楊某主張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高等法院作出的命令效力同時及于信昌公司、楊某姬,《終局判決書》中關于信昌公司、楊某姬的判項內容應不予認可和執(zhí)行,但其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該項主張。本案不存在上述《安排》第九條規(guī)定的應當裁定不予認可和執(zhí)行的情形,故裁定認可和執(zhí)行《終局判決書》中關于信昌公司、楊某姬的判項內容。該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確認香港終審民事判決中未被撤銷的判項內容,保證香港法院判決在內陸的順利執(zhí)行。

 案例18

Alpha公司訴Nation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糾紛案

——涉港仲裁當事人可依法向內陸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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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美屬薩摩亞群島企業(yè)Alpha & Leader Associates Limited(以下簡稱Alpha公司)因與英屬維爾京群島企業(yè)Nation  Field  Limited(以下簡稱Nation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并獲受理后,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保全申請材料函自行提交給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凍結、查封、扣押Nation公司名下人民幣1.7億元或其他等值財產。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陸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xié)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仲裁保全安排》),Alpha公司作為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有權在仲裁裁決作出前向內陸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故裁定凍結、查封、扣押Nation公司名下價值1.7億元銀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財產。該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適用《仲裁保全安排》,準許香港仲裁程序中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為香港仲裁裁決的認可和執(zhí)行提供保障。

 案例19

布蘭特伍德公司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仲裁裁決案

——境外仲裁機構在我國內陸作出的裁決性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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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廣州市正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啟公司)與美國企業(yè)布蘭特伍德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布蘭特伍德公司)在廣州簽訂《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合同爭議提交國際商會仲裁委員會根據國際慣例在“廣州獵德污水處理廠四期工程”項目所在地廣州進行仲裁。后因合同履行發(fā)生爭議,布蘭特伍德公司向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秘書處提起仲裁申請,該院獨任仲裁員在廣州作出《終極裁決》。布蘭特伍德公司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上述仲裁裁決,認為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總部設在法國巴黎,涉案裁決是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在香港的分支機構作出的,系法國仲裁裁決或香港仲裁裁決,內陸法院應當依照《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關于內陸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相互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予以承認和執(zhí)行。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涉案仲裁裁決系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內陸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視為中國涉外仲裁裁決。被申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布蘭特伍德公司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布蘭特伍德公司主張依據《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關于內陸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相互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的規(guī)定申請承認及執(zhí)行該仲裁裁決,法律依據錯誤,故對其申請裁定不予支持。該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首次明確境外仲裁機構在我國內陸作出的仲裁裁決性質,確認此類仲裁裁決能夠在我國內陸直接申請執(zhí)行。

 案例20

許某科訴文錦渡海關行政處罰糾紛案

——支持行政機關對“水客”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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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2日,香港居民許某科持《港澳居民來往內陸通行證》從深圳文錦渡海關入境大廳入境,未向海關書面申報。文錦渡海關在許某科的行李內查獲奶粉、沐浴露、卸妝水等共計17項物品。文錦渡海關經查,發(fā)現(xiàn)許某科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并曾兩次因涉嫌走私被海關處以行政處罰,于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上述涉案物品。許某科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并退還被扣押的物品。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許某科作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其攜帶入境的物品明顯超過自用、合理范圍。許某科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而未申報,逃避海關監(jiān)管,攜帶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物品入境,其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文錦渡海關在履行必要程序后,作出沒收涉案標的的行政處罰,于法有據。同時,許某科作為香港居民,不適用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2號《關于在全國各對外開放口岸實行新的進出境旅客申報制度》第三條第二項關于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才需申報的規(guī)定,故判決駁回許某科的訴訟請求。廣東省高級 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對“水客”進行行政處罰,規(guī)范粵港澳大灣區(qū)內人員、物資的合法、有序流動。


編輯:何雪娜

審校:陳虹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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