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將單獨登記在女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產,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明確歸女方所有。現(xiàn)在我們夫妻無法再共同生活,決定協(xié)議離婚。前面提及的這套房子,準備約定歸男方所有。請問離婚協(xié)議直接約定有效嗎?是否需要做其他的法律補充措施? 答:離婚當事人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后,離婚協(xié)議約定處分房產條款有效。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爭議,離婚當事人最好在離婚登記前到公證處去撤銷之前的公證。 1、離婚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民事行為意思自治的原則,離婚協(xié)議中涉及的該房產處分約定合法有效。 2、但是因為之前已有公證書,公證書的內容與離婚協(xié)議意思不一致,需要采取法律措施對公證書的內容相應的調整。 3、公證書的撤銷,需要采用撤銷公證的行為可以是重新作出一份公證,撤銷之前的公證。當然,如果直接賣掉房產將對應所得的款項直接交付給離婚協(xié)議約定的所有人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要保留房子,最好還是去公證處重新做一份公證書。 每天學點法律知識,關注普法公眾號“律贛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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