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惹了禍 家長、孩子、學校究竟該誰負責? 案例一 某中學組織學生進行運動會鉛球比賽,小明投擲鉛球意外偏離,砸中場邊觀看的小軍,導致其受傷治療近一個月。 小軍媽媽作為小軍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學校、小明及其監(jiān)護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判決:學校對小軍的受傷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小明及其監(jiān)護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某小學體育課自由活動期間,小健認為小文上課期間故意對其做鬼臉,尋找到小文后將其摔倒,致小文腿部骨折。 小文爸爸作為小文的法定代理人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學校、小健及其監(jiān)護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判決:小健的監(jiān)護人對小文的受傷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學校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為什么案例一中的小明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而案例二中的小健需要承擔責任? 法官表示,案例一中的小明,作為未成年人,在正常參加學校組織的比賽活動中,無法預見鉛球會砸中一旁觀賽的同學,所以對于小軍的受傷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責任。案例二中的小健雖也是未成年人,但因其已年滿八周歲,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其現(xiàn)有的心智,能夠認識到故意絆倒同學的行為具有危險性,但他仍絆倒了小文,故應對小文的受傷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為什么案例二中學校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而案例一中學校需要承擔責任? 法官表示,案例一中的學校作為比賽活動的組織者,應當考慮到鉛球投擲方向可能存在偏離的意外情形,但其僅劃定了比賽場地,未引導觀賽學生至安全區(qū)域觀看比賽,導致傷害發(fā)生,屬于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依法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案例二中,小文受傷是小健故意絆倒所致,學校不存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形,因此無需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二中的小健造成同學受傷,為什么最終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表示,案例二中,小健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侵權責任依法應由其監(jiān)護人,即其父母承擔,因此法院判決小健的父母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內容整理自“CCTV今日說法”官方微博、深圳龍華法院官方微信 監(jiān)制/譚義勇 制片人/樸晶 來源: 央視一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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