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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jīng)濟匯編禮儀典  第一百四十二卷

 新用戶4541Ay47 2022-06-06 發(fā)布于上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jīng)濟匯編禮儀典

 第一百四十二卷目錄

 祀典總部匯考六
  遼〈總一則〉
  宋〈總一則 太祖乾德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真宗一則 景德一則 大中祥符二則 仁宗天圣一則 景祐二則 寶元一則 慶歷四則 嘉祐二則 神宗熙寧二則 元豐六則 徽宗崇寧一則 大觀一則 政和四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八則 孝宗隆興一則 淳熙一則〉
  金〈總一則 世宗大定一則 章宗泰和一則〉
  元〈總一則 世祖至元二則 成宗大德一則 文宗至順一則〉
  明〈太祖洪武十三則 成祖永樂三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正統(tǒng)一則 代宗景泰一則 憲宗成化一則 孝宗弘治二則 世宗嘉靖六則〉

禮儀典第一百四十二卷

祀典總部匯考六

遼制大祀、小祀之服,郊廟乘玉輅。
《遼史·儀衛(wèi)志》:大祀,皇帝服金文金冠,白綾袍,紅帶,縣魚,三山紅垂。飾犀玉刀錯,絡(luò)縫烏靴。小祀,皇帝硬帽,紅克絲龜文袍。皇后戴紅帕,服絡(luò)縫紅袍,縣玉佩,雙同心帕,絡(luò)縫烏靴。臣僚、命婦服飾,各從本部旗幟之色。〈又〉玉輅,祀天、祭地、享宗廟用之。青質(zhì),玉飾,黃屋,左纛。十二鑾在衡,二鈴在軾。龍辀左建旂,十二斿,皆畫升龍,長曳地。駕蒼龍,金?,鏤錫,鞶纓十二就。

宋制祭祀典禮,禮部及太常掌之。
《宋史·禮志》:五禮之序,以吉禮為首,主邦國神祇祭祀之事。凡祀典皆領(lǐng)于太常。歲之大祀三十:正月上辛祈谷,孟夏雩祀,季秋大享明堂,冬至圜丘祭昊天上帝,正月上辛又祀感生帝,四立及土王日祀五方帝,春分朝日,秋分夕月,東西太一,臘日大蠟祭百神,夏至祭皇地祗,孟冬祭神州地祗,四孟、季冬薦享太廟、后廟,春秋二仲及臘日祭太社、太稷,二仲九宮貴神。中祀九:仲春祭五龍,立春后丑日祀風(fēng)師、亥日享先農(nóng),季春巳日享先蠶,立夏后申日祀雨師,春秋二仲上丁釋奠文宣王、上戊釋奠武成王。小祀九:仲春祀馬祖,仲夏享先牧,仲秋祭馬社,仲冬祭馬步,季夏土王日祀中霤,立秋后辰日祀靈星,秋分享壽星,立冬后亥日祀司中、司命、司人、司祿,孟冬祭司寒。其諸州奉祀,則五郊迎氣日祭岳、鎮(zhèn)、海、瀆,春秋二仲享先代帝王及周六廟,并如中祀。州縣祭社稷,奠文宣王,祀風(fēng)雨,并如小祀。凡有大赦,則令諸州祭岳、瀆、名山、大川在境內(nèi)者,及歷代帝王、忠臣、烈士載祀典者,仍禁近祠廟咸加祭。有不剋定時日者,太卜署預(yù)擇一季祠祭之日,謂之晝?nèi)?。凡壇壝、牲器、玉帛、饌具、齋戒之制,皆具《通禮》。后復(fù)有高禖、大小酺神之屬,增大祀為四十二焉。按《職官志》:禮部,掌國之祭祀之政令。祭之名有三:天神曰祀,地祗曰祭,宗廟曰饗。又有大祀、中祀、小祀之別。幣玉、牲牢、器服,各從其等。凡雅樂,以六律、六同合陰陽之聲為樂律,金、石、絲、竹、匏、土、革、木為樂器,宮架八佾,特架六佾,分武文先后之序為樂舞,其所歌為樂章。若有事于南北郊、明堂,籍田、禘祫太廟,薦享景靈宮,酌獻陵園之禮,前期飭有司辦具,間所定儀注,以舊章參考其當(dāng)否。尚書,掌祭祀之政令,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lǐng)之。大祭祀則省牲,鼎鑊視滌濯,薦腥則奉籩豆、簠簋,及飲福徹之,祼則奉瓚臨鬯。凡天地、宗廟、陵園之祀,稽其彝章以詔上下而舉行之。侍郎,奏中嚴外辦,同省牲及視饌腥熟之節(jié)。祼,受瓚奉槃。歲祀昊天上帝,祭皇地祇,與尚書迭為亞獻。祭大社、大稷、神州地祇,則迭為初獻。祀九宮貴神、五帝、感生帝、朝日、夕月、蠟祭東西方亦如之。凡慶賀若謝,則郎中、員外郎分撰表文。祠事,與太常少卿、祠部官迭為終獻或亞獻。親郊,自景靈宮朝獻太廟朝享至望燎禮畢,乘輿還內(nèi),皆奏解嚴。
太常寺,卿掌禮樂、郊廟、社稷、壇壝、陵寢之事,少卿

為之貳,丞參領(lǐng)之。祭祀有大祀,有小祀。其犧牲、幣玉、酒醴、薦獻、器服各辨其等;掌樂律、樂舞、樂章以定宮架、特架之制,祭祀享則分樂而序之。凡親祠及四孟月朝獻景靈宮、郊祀告享太廟,掌贊相禮儀升降之節(jié)。歲時朝拜陵寢,則視法式辦具以授祠官。凡祠事,差官、卜日、齋戒皆檢舉以聞。初獻用執(zhí)政官,則卿為終獻用卿,則少卿為亞獻;博士為終獻;闕則以次互攝。郊祀已,頒御札則撰儀以進。宮架、鼓吹、警場,率前期按閱即習(xí)。馀祀亦如之。若祀典、神祇、爵號之事當(dāng)考定者,擬上于禮部。博士,有祠事,則監(jiān)視儀物,掌凡贊導(dǎo)之事。協(xié)律郎,大祭祀用樂,則執(zhí)麾以詔作止之節(jié),舉麾、鼓柷而樂作;偃麾、戛敔而樂止。奉禮郎,掌奉幣帛授初獻官,大禮則設(shè)親祠版位。太祝,掌讀冊辭,授搏黍以嘏告,飲福則進爵,酌酒受其虛爵。郊社令,掌巡視四郊及社稷。壇壝,掌凡掃除之事,祭祀則省牲。提點管干郊廟祭器所,南郊什物庫,太廟什物庫,掌藏其器服,以待祭祀之用。光祿寺,掌祭祀、酒醴膳羞之事,修其儲備而謹其出納之政,少卿為之貳,丞參領(lǐng)之。凡祭祀,共五齊、三酒、牲牢、郁鬯及尊彝、籩豆、簠簋、鼎俎、铏登之實,前期飭有司辦具牲鑊,視滌濯,奉牲則告充告?zhèn)?,共其明水火焉。禮畢,進胙于天子而頒于百執(zhí)事之人。大官令,掌膳羞割烹之事。祭祀供明水、明火,割牲取毛血牲體,以為鼎俎之實。法酒庫,造酒以待祭祀;凡祭祀,供五齊三酒,以實尊罍。牛羊司、牛羊供應(yīng)所,掌供大中小祀之牲牷。按《儀衛(wèi)志》:鹵簿之等有四:一曰大駕,郊祀大饗用之;二曰法駕,方澤、明堂、宗廟用之;三曰小駕,朝陵、封祀、奏謝用之。
太祖乾德四年,定郊廟宮懸樂舞。
《宋史·太祖本紀(jì)》不載。按《和峴傳》:乾德四年,南郊,峴建議望燎位置爟火。又嘗言:依舊典,宗廟殿廷設(shè)宮懸三十六架,加鼓吹熊羆十二案,郊廟奠獻用四瑞,回仗至樓前奏《采茨》之曲,御樓奏《隆安》之曲,各用樂章。復(fù)舉唐故事,宗廟祭科外別設(shè)珍膳,用伸孝享之意。又謂《八佾》之舞以象文德武功,請用《元德升聞》、《天下大定》二舞。并從其議。
太宗太平興國九年,始鑄五使印。
《宋史·太宗本紀(jì)》不載。按《禮志》:凡親行大祀,則皇子弟為亞獻、終獻。五代以來,宰相為大禮使,太常卿為禮儀使,御史中丞為儀仗使,兵部尚書為鹵簿使,京府尹為橋道頓遞使。至是,大禮使或用親王,禮儀使專命翰林學(xué)士,儀仗、鹵簿使亦或以他官。太平興國九年,始鑄五使印。
真宗   年,增撰諸祭祝辭為《正辭錄》。
《宋史·真宗本紀(jì)》不載。按《禮志》:舊制,郊廟祝文稱嗣皇帝,諸祭稱皇帝。著作局準(zhǔn)《開元禮》全稱帝號。真宗以兼秘書監(jiān)李至請,改從舊制。又諸祭祝辭皆臨事撰進,多違典禮,乃命至增撰舊辭八十四首,為《正辭錄》三卷。既復(fù)命知制誥李宗諤、楊億、直史館陳彭年詳定之,以為永式。祝版當(dāng)進署者,并命秘閣吏書,上親署訖,御寶封給之。凡先代帝王,祝文止稱廟號。
景德四年冬十月乙巳,祠祭置監(jiān)祭使二員,以御史充。
《宋史·真宗本紀(jì)》云云。
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甲辰,詔天下宮觀陵廟,名在地志,功及生民者,并加崇飾。
《宋史·真宗本紀(jì)》云云。
大中祥符 年,命大祀以近臣攝太尉,又以仆射掌誓戒。
《宋史·真宗本紀(jì)》不載。按《禮志》:初,每歲大祀,皆遣臺省近臣攝太尉,其后或委他官,大中祥符始復(fù)舊制。又國朝沿唐制,以太尉掌誓戒。今議太尉三公,非其所任,請以吏部尚書掌誓戒。詔用左仆射,闕則用右仆射、刑部尚書一員蒞之。
仁宗天圣 年,大祀始以翰林學(xué)士領(lǐng)儀仗,御史中丞領(lǐng)鹵簿。
《宋史·仁宗本紀(jì)》不載。按《禮志》:故事,三歲一親郊,不郊輒代以他禮,慶賞與郊同,而五使皆以輔臣,不以官之高下。天圣中,乃以翰林學(xué)士領(lǐng)儀仗,御史中丞領(lǐng)鹵簿,始用官次。
景祐二年,詔大祀,宰臣攝事者,參知政事、尚書丞郎、學(xué)士奉祠。
《宋史·仁宗本紀(jì)》不載。按《禮志》:景祐二年,詔有司:皇地祇、神州,舊常參官攝事,非所以尊神,自今命兩省。歲九大祠,宰臣攝事者,參知政事、尚書丞郎、學(xué)士奉祠。于是參知政事盛度,享太廟已受誓戒,除知樞密院,乃不奉祠。
景祐四年,賈昌朝撰《太常新禮》《祀儀》。
《宋史·仁宗本紀(jì)》不載。按《禮志》云云。
寶元元年九月戊申,詔應(yīng)祀事,已受誓戒而失虔恭者,毋以赦原。
《宋史·仁宗本紀(jì)》云云。
慶歷元年,判太常寺呂公綽請定郊廟禮儀。
《宋史·仁宗本紀(jì)》不載。按《禮志》:慶歷元年,判太常寺呂公綽言:舊禮,郊廟尊罍數(shù)皆準(zhǔn)古,而不實三酒、五齊、明水、明酒,有司相承,名為看器。郊廟配位惟用祠祭酒,分大、中祠位二升,小祠位一升,止一尊酌獻、一尊飲福。宜詔酒官依法制齊、酒,分實之壇殿上下尊罍,有司毋設(shè)空器;并如唐制以井水代明水、明酒;正配位酌獻、飲福酒,用酒二升者各增二升,從祀神位用舊升數(shù)。按《呂夷簡傳》:夷簡子公綽。同判太常寺兼提舉修祭器。公綽以郊廟祭器未完,制度多違禮,請悉更造。故事,薦新諸物,禮官議定乃薦,或后時陳敗。公綽采《月令》諸書,以四時新物及所當(dāng)薦者,配合為圖。又以歲大、中、小祠凡六十一,禘祫二,祼獻興俯,玉帛尊彝,菁茆醓醢,鐘石歌奏,集為《郊祀總儀》上之。又言:古者,天地、宗廟、日月、五方、百神之祀,咸有尊罍,五齊三酒,分實其中,加明水、明酒,以達陰陽之氣。今有司徒設(shè)尊罍,而酌用一尊,非禮神之意。宜按《周禮》實齊酒,取火于日,取水于月,因天地之潔氣。又言:祖宗配郊,當(dāng)正位,今側(cè)鄉(xiāng)之,非所以示尊嚴也。慶歷三年,以禮官余靖言定諸祀圭璧。
《宋史·仁宗本紀(jì)》不載。按《禮志》:慶歷三年,禮官余靖言:祈谷、祀感生帝同日,其禮當(dāng)異,不可皆用四圭有邸,色尚赤。乃定祈谷、明堂蒼璧尺二寸,感生帝四圭有邸,朝日日圭、夕月月圭皆五寸,從祀神州無玉,報社稷兩圭有邸,祈不用玉。明年,《祀儀》成,比《通禮》多所更定云。
慶歷四年,太常禮院上《禮書》《祀儀》。
《宋史·仁宗本紀(jì)》:慶歷四年春正月辛卯,太常禮儀院上新修《禮書》《慶歷祀儀》。
《玉海》:慶歷四年正月辛卯,提舉賈昌朝、編修官孫祖德、李宥、張方平、呂公綽、曾公亮、王洙、孫瑜、余靖刁約上之為太常新禮四十卷慶歷祀儀六十三卷賜器帛
慶歷八年冬十一月己亥,作皇帝欽崇國祀之寶。按《宋史·仁宗本紀(jì)》云云。
嘉祐 年,始置廩犧局,種粢盛于籍田舊地,以備祭祀。
《宋史·仁宗本紀(jì)》不載。按《禮志》:嘉祐中,集賢校理江休復(fù)言:《六典》大祀養(yǎng)牲,在滌三月,祫享日近,已踰其期,而牲牢未供。乞依漢、唐置廩犧局。下禮院議:歲大小祀幾百數(shù),而牲盛之事,儲養(yǎng)無素,宜如休復(fù)言。乃置廩犧局,設(shè)牢預(yù)養(yǎng),籍田舊地,種植粢盛,納于神倉,以待祭祀之用。
嘉祐 年,定大祠降御封香,中小祠供太府香。并加諸祀牲牢。
《宋史·仁宗本紀(jì)》不載。按《禮志》:凡常祀,天地宗廟,皆內(nèi)降御封香,仍制漆匱,付光祿、司農(nóng)寺。每祠祭,命判寺官緘署禮料送祀所。凡祈告,亦內(nèi)出香。遂為定制。嘉祐中,裴煜請:大祠悉降御封香,中、小祠供太府香。中祠減大祠之半,小祠減中祠之半。東、西太乙宮系大祠,歲太府供香,非時祈請,降御封香準(zhǔn)大祠例。及皇地祇、五方帝、百神、文宣、武成從祀神位,牲牢寡薄。呂公著亦論廟牲未備,悉加其數(shù)。
神宗熙寧四年,詔以諸寺監(jiān)祠事隸太常。
《宋史·神宗本紀(jì)》不載。按《玉?!?/span>:熙寧四年冬詔以諸寺監(jiān)祠事隸太常以肅奉神之禮太常簿楊杰集太常祠祭總要
熙寧十年,禮院別定《祀儀》
《宋史·神宗本紀(jì)》不載。按《禮志》:熙寧十年,禮院取慶歷以后奉祀制度,別定《祀儀》,其一留中,其二付有司。
元豐元年,命詳定郊廟禮儀。
《宋史·神宗本紀(jì)》:元豐元年春正月,命詳定郊廟禮儀。按《禮志》:知諫院黃履言:郊祀禮樂,未合古制,請命有司考正群祀。詔履與禮官講求以聞。元豐元年,始命太常寺置局,以樞密直學(xué)士陳襄等為詳定官,太常博士楊完等為檢討官。襄等言:國朝大率皆循唐故,至于壇壝神位、法駕輿輦、仗衛(wèi)儀物,亦兼用歷代之制。其間情文訛舛,多戾于古。蓋有規(guī)摹茍略,因仍既久,而重于改作者;有出于一時之儀,而不足以為法者。請先條奏,候訓(xùn)敕以為禮式。
《玉海》:元豐元年正月十二日戊午,詔判太常寺樞密學(xué)士陳襄、同知諫院黃履、集賢校理李清臣、王存詳定郊廟奉祀禮文。太常簿楊全、著作佐郎何洵直、直講孫諤為檢討官。先是,手詔講求郊廟禮文,令奉常置局討論歷代沿革,以考得失,故命襄等。
元豐二年正月丙子,命陸佃兼詳定《郊廟奉祀禮文》。按《宋史·神宗本紀(jì)》不載。按《玉?!?/span>云云。
元豐三年正月,復(fù)命張璪詳定《奉祀禮文》。九月,命編類以進。
《宋史·神宗本紀(jì)》不載。按《玉?!?/span>:元豐三年正月二十五日,又命張璪詳定郊廟奉祀禮文。閏九月二十五日,中書請令檢討官楊全編類上進,以備乙夜之覽,副在有司。從之。
元豐四年,詳定祀儀。
《宋史·神宗本紀(jì)》:元豐四年九月甲辰,詳定郊廟奉祀禮儀。按《禮志》:神宗詔改定大祀:太一,東以春,西以秋,中以夏冬;增大蠟為四,東西蠟主日配月;太廟月祭朔。而中祀:四望,南北蠟。小祀:以四立祭司命、戶、灶、中霤、門、厲、行,以藏冰、出冰祭司寒,及月薦新太廟。歲通舊祝凡九十二,惟五享后廟焉。〈又〉祀禮修于元豐,而成于元祐,至崇寧復(fù)有所增損。乃若圜丘之罷合祭天地;明堂專以英宗配帝,悉罷從祀群臣;大蠟分四郊;壽星改祀老人;禧祖已祧而復(fù),遂為始祖;即景靈宮建諸神御殿,以四孟薦享;虛禘祭;去牙槃食;卻尊號。此熙寧、元豐變禮之最大者也。
元豐五年,《郊廟禮文》書成,編類以進。
《宋史·神宗本紀(jì)》不載。按《玉?!?/span>:元豐五年四月壬戌,《郊廟奉祀禮文》成書三十卷,目錄一卷,崇文院校書楊全編類以進。
元豐六年,詳定禮文所定正《祀儀》。
《宋史·神宗本紀(jì)》不載。按《禮志》:元豐六年,詳定禮文所言:本朝昊天上帝、皇地祇、太祖位各設(shè)三牲,非尚質(zhì)貴誠之義。請親祠圜丘、方澤正配位皆用犢,不設(shè)羊豕俎及鼎七,有司攝事亦如之。又簠、簋、尊、豆皆非陶器,及用龍杓。請改用陶,以椫為杓。又請南北郊先行升煙瘞血之禮,至薦奠畢,即如舊儀,于壇坎燔瘞牲幣。又北郊皇地祇及神州地祇,當(dāng)為坎瘞,今乃建壇燔燎,非是。請今祭地祝版、牲幣并瘞于坎。又《祀儀》:惟昊天上帝、皇地祇、高禖燔瘞犢首,自感生帝、神州地祇而下皆不燔瘞牲體,殊不應(yīng)典禮。請自今昊天上帝、感生帝皆燔牲首以報陽;皇地祇、神州、太社、太稷,凡地之祭,皆瘞牲之左髀以報陰。薦享太廟亦皆升首于室。又言:古者祭祀用牲,有豚解,有體解,薦腥則解為十一體。今親祠南郊,正配位之俎,不殊左右胖,不分貴賤,無豚解、體解之別。請郊廟薦腥,解其牲兩體、兩肩、兩脅并脊為七體,左右胖俱用。其載于俎,以兩體左端,兩肩、兩脅次之,脊居中,皆進末。至薦熟,沈肉于湯,止用右胖。髀不升俎,前后肱骨離為三,曰肩、臂、臑。后髀股骨去體離為二,曰肫、胳。前脊謂之正脊,次直謂之脡脊,闊于脡脊謂之橫脊,皆二骨。脅骨最后二為短脅,旁中二為正脅,最前二為代脅。若升俎,則肩、臂臑在上端,膞、胳在下端,脊、脅在中央。其俎之序,則肩、臂、臑、正脊、脡脊、代脅、短脅、膞、胳凡十一體,而骨體升俎,進神坐前如少牢禮,皆進下。其牲體各預(yù)以半為腥俎,半為熟俎,腸胃膚俎亦然。又請:親祠飲福酒訖,仿《儀禮》佐食摶黍之說,命太官令取黍于簋,摶以授祝,祝受以豆,以嘏乎黃帝而無嘏辭。又本朝親祠南郊,習(xí)儀于壇所,明堂習(xí)儀于大慶殿,皆近于瀆。伏請南郊習(xí)儀于青城,明堂習(xí)儀于尚書省,以遠神為恭。又賜胙:三師,三公,侍中,中書令,門下、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知樞密、同知院事,禮儀、儀仗、鹵簿、頓遞使,牛羊豕肩、臂、臑各五;太子三師、三少,特進,觀文大學(xué)士、學(xué)士,御史大夫,六尚書,金紫、銀青光祿大夫,節(jié)度使,資政殿大學(xué)士,觀文翰林資政端明龍圖天章寶文承旨、侍講、侍讀,學(xué)士,左右散騎常侍,尚書列曹侍郎,龍圖、天章、寶文直學(xué)士,光祿、正議、通議大夫,御史中丞,太子賓客、詹事,給事中,中書舍人,節(jié)度觀察留后,左右諫議,龍圖、天章、寶文待制,太中、中大夫,秘書、殿中丞,太常、宗正卿,牛豕肩、臂、臑各三;入內(nèi)內(nèi)侍省押班、副都知,光祿卿,監(jiān)禮官,博士,牛羊脊、脅各三;太祝,奉禮,司尊彝,郊社、太廟、宮闈令,監(jiān)牲牢、供應(yīng)祠事內(nèi)官,羊髀、膞、胳三;應(yīng)執(zhí)事、職掌、樂工、門干、宰手、馭馬、馭車人,并均給脾、肫、胳、觳及腸、胃、膚之類。
徽宗崇寧三年,置尚食局,專掌祠事。
《宋史·徽宗本紀(jì)》不載。按《職官志》:崇寧三年,置尚食局,大官令惟掌祠事。
大觀四年,頒《吉禮》《祭服制度》。
《宋史·徽宗本紀(jì)》不載。按《禮志》:大觀初,置議禮局于尚書省,命詳議、檢討官具禮制本末,議定請旨。三年書成,為《吉禮》二百三十一卷、《祭服制度》十六卷,頒焉。
《玉?!?/span>:大觀四年二月九日戊寅,修成《大觀新編禮書》,《吉禮》二百三十一卷,《祭服制度》十六卷,《祭服圖》一冊。詔行之。
政和元年春正月壬申,毀京師淫祠。
《宋史·徽宗本紀(jì)》云云。
政和三年,班《五禮新儀》改定祀典。
《宋史·徽宗本紀(jì)》:政和三年夏四月庚戌,班《五禮新儀》。按《禮志》:政和三年,《五禮新儀》成,凡二百二十卷,增置禮直官,許士庶就問新儀,而詔開封尹王革編類通行,刊本給天下,使咸知禮意,以熒惑、陽德觀、帝鼐、坊州朝獻圣祖、應(yīng)天府祀大火為大祀;雷神、歷代帝王、寶鼎、牡鼎、蒼鼎、岡鼎、彤鼎、阜鼎、皛鼎、魁鼎、會應(yīng)廟、慶成軍祭后土為中祀;山林川澤之屬,州縣祭社稷、祀風(fēng)伯雨師雷神為小祀。馀悉如故。
政和四年,太常少卿葛勝仲續(xù)纂太常祠祀儀制。按《宋史·徽宗本紀(jì)》不載。按《玉?!?/span>:政和四年,葛勝仲為太常少卿,續(xù)纂《太常祠祀儀制格目》。每歲大祠凡九十有六,中祠凡二十有九,小祠凡一十有四。每祠為一卷,歲再祀,或四時祀,或月祀,若祭名異而祀儀相類,則合一卷。凡四十八卷,標(biāo)錄二卷。政和六年二月,始命長貳,丞簿監(jiān)視牲牢。
《宋史·徽宗本紀(jì)》不載。按《職官志》:政和六年二月,監(jiān)察御史王桓奏:祭祀牢醴之具掌于光祿,而寺官未嘗臨視,請大祠以長貳、朔祭及中祠以丞簿監(jiān)視宰割,禮畢頒胙,有故及小祠,聽以其屬攝。從之。
高宗建炎四年,重定祀典。
《宋史·高宗本紀(jì)》不載。按《禮志》:建炎四年十一月,權(quán)工部尚書韓肖胄言:祖宗以來,每歲大、中、小祀百有馀所,罔敢廢闕。自車駕巡幸,惟存宗廟之祭,至天地諸神之祀,廢而不舉。今國步尚艱,天未悔禍,正宜齋明恭肅,通于神明,而忽大事、棄重禮,恐非所以消弭天災(zāi),導(dǎo)迎景貺。雖小祀未可遍舉,如天地、五帝、日月星辰、社稷,欲詔有司以時舉行。所有器服并牲牢禮料,恐國用未充,難如舊制,乞下太常寺相度定,省繁就簡,庶幾神不乏祀,仰副陛下昭事懷柔、為民求福之意。尋命禮部太常裁定:每歲以立春上辛祈谷,孟夏雩祀,季秋及冬至日四祀天,夏至日一祀地,立春上辛日祀感生帝,立冬后祀神州地祇,春秋二社及臘前一日祭太社、太稷。免牲、玉,權(quán)用酒酺,仍依方色奠幣。以輔臣為初獻,禮官為亞、終獻。按《韓肖胄傳》:肖胄,建炎二年知江州,入為祠部郎,遷左司。請復(fù)天地、日月、星辰、社稷之祀,于是下有司定一歲祭禮。
紹興四年,禮官請更定祭器。
《宋史·高宗本紀(jì)》不載。按《玉?!?/span>:紹興四年四月六日,禮官言:明堂大禮,自天地至從祀諸神,七百七十一位,當(dāng)用簠簋、尊罍、彝鼎之屬九千二百五。太廟用五百九十六。舊用銅玉者,權(quán)以陶木代之。五月二十五日甲戌,太??丛敱O(jiān)丞王普所言:今祭器仿《三禮圖》,非是,請改作。普上言:陶匏用于郊丘,玉爵用于明堂。又言十二尊之?dāng)?shù),每祭特用其四,一實醴齊,一實明水,以待朝踐。一實盎齊,一實明水,以待再獻。馀以實五齊三酒,是為八尊,設(shè)而不酌。又言按《儀禮圖》爵如爵形,負盞于背,不可以反坫。簠簋如桶,其上為龜,不可以卻蓋而播。馀蓋出于意度,而未嘗親見古器也。自劉敞著《先秦古器記》,歐陽修著《集古錄》,李公麟著《古器圖》,呂大臨著《考古圖》,親得三代之器。政和新成禮器制度,皆出于此。渡江散失無存,欲并從古器制度為定。
紹興九年八月十五日,詔禮官討論祭服禮器。按《宋史·高宗本紀(jì)》不載。按《玉?!?/span>云云。
紹興十三年二月,禮官討論祭器。
《宋史·高宗本紀(jì)》不載。按《宋會要》:紹興十三年二月九日,禮官討論郊廟祭器。
《玉?!?/span>:紹興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頒《宣和博古圖》,俾禮官釐正,改造大禮祭器,悉從古制。
紹興十四年七月,命有司改作祭器。
《宋史·高宗本紀(jì)》不載。按《玉?!?/span>:紹興十四年七月丁巳,命有司改作祭器。給事中段拂、戶部侍郎王鈇董其事,三年乃成。
紹興十五年十月,王晉錫請制尊罍等五百九十六件十二月禮器成,頒于郡縣。
《宋史·高宗本紀(jì)》不載。按《玉?!?/span>:紹興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王晉錫言:大禮饗廟禮器,已對御府博古圖畫樣制,其尊罍等五百九十六件,合討論制造。詔段拂等討論。十一月癸亥,宰執(zhí)奏:新制祀享禮器。十二月十七日,上諭大臣:將來禮器成,宜以制度頒示郡縣,俾之遵用,庶革舛誤。
紹興十六年二月,毀淫祠。三月,禮官請定禮器之?dāng)?shù)。十月,禮器成。
《宋史·高宗本紀(jì)》:紹興十六年二月壬寅,毀諸路淫祠。
《玉?!?/span>:紹興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禮官請如政和六年郊廟禮器之?dāng)?shù),于天地宗廟,每神位用籩豆各二十有六,簠簋各八。八月庚戌,宰臣奏:禮器將畢。上曰:鐘磬皆和,惟黃鐘大呂未應(yīng)律,宜詳加講究。冬十月,郊廟新禮器成。戊戌二日,上觀于射殿,宰執(zhí)、侍從、臺諫、宗室、禮官皆與觀撞景鐘。奏新樂用皇祐故事也。上曰:祀帝享廟禮典一新,于是段拂已下,皆遷秩。十一月丙子,合祀天地于南郊備祭器,設(shè)八寶,如政和之儀。由是禮器復(fù)新。
紹興十九年,著作佐郎劉章請修《郊廟奉祀禮文》。按《宋史·高宗本紀(jì)》不載。按《玉?!?/span>:紹興十九年十一月癸未,著作佐郎劉章請命官為郊廟奉祀禮文,以讀元豐之書。上嘉納。書目每篇先敘歷代沿革,次以議奏,以見其施行與否。
紹興二十七年,定《紹興正祀錄》,并復(fù)諸祀典。
《宋史·高宗本紀(jì)》:紹興二十七年五月辛卯,復(fù)以五帝、神州地祇等十三祭為大祀。九月丁亥,校書郎葉謙亨言:祀典散逸,隆殺不當(dāng),名稱或舛,請敕禮官、秘書酌景德故事,取祭祀之式,定為一書,名曰《紹興正祀錄》,以為恒制。詔從之。按《禮志》:紹興二十七年,禮部太常寺言:每歲大祀三十六,除天地、宗廟、社稷、感生帝、九宮貴神、高禖、文宣王等已行外,其馀并乞寓祠齋宮。自紹興以來,大祀所行二十有三而已,至是乃悉復(fù)之。
孝宗隆興元年五月壬申,申嚴鋪翠銷金及神祠僭擬之禁。
《宋史·孝宗本紀(jì)》云云。
淳熙六年,頒編定諸祭祀儀。
《宋史·孝宗本紀(jì)》不載。按《玉海》:淳熙,編類《祭祀儀式》一卷。淳熙六年,禮寺編定又一卷,載州縣釋奠祈報社稷、祀風(fēng)雨雷師制度。六年所頒。

金齋戒:用唐制。大祀、中祀奏雅樂。
《金史·禮志》:金齋戒:用唐制。大祀,散齋四日,致齋三日。中祀,散齋二日,致齋一日。按《樂志》:雅樂,凡大祀、中祀則用之。
世宗大定十四年,定郊廟社稷之樂,命祭遇雨雪則服常服。
《金史·世宗本紀(jì)》不載。按《樂志》:大定十四年,太常始議:郊廟社稷所用宋樂器犯廟諱,宜皆刮去,更為制名。于是,命禮部、學(xué)士院、太常寺撰名,乃取大樂與天地同和之義,名之曰太和。按《輿服志》:大定十四年,用唐制,若祭遇雨雪則服常服,謂今之公服也。
章宗泰和元年,始制臣下祭服。
《金史·章宗本紀(jì)》不載。按《輿服志》:泰和元年八月,禮官言:祭服所以接神,朝服所以事君,雖歷代損益不同,然未嘗不有分別。是以袞冕十二旒,元衣纁裳備十二章,天子之祭服也。通天冠、絳紗袍、紅羅裳,天子之視朝服也。臣下之服則用青衣朱裳以祭,朱衣朱裳以朝。國朝惟天子備袞冕、通天冠二等之服,今群臣但有朝服,而祭服尚缺,每有祀事但以朝服從事,實于典禮未當(dāng)。請依漢、唐故事,祭服冕旒畫章,然君冕服雖章數(shù)各殊而俱飾龍名袞,而唐孫茂道已有尊卑相亂之論。然三公法服有龍,恐涉于僭,國初禮官亦嘗駁議。乞參酌古今,改置祭服,其冠則如朝冠,而但去其貂蟬、豎筆,其服用青衣、朱裳、白襪、朱履,非攝事者則用朝服,庶幾少有差別。上曰:朝、祭之服,固宜分也。

元祭祀之禮,唯拜天帝后親之馀,皆遣官致祭。按《元史·祭祀志》:元之五禮,皆以國俗行之,惟祭祀稍稽諸古。其郊廟之儀,禮官所考日益詳慎,而舊禮初未嘗廢。然自世祖以來,每難于親其事。英宗始有意親郊,而志弗克遂。久之,其禮乃成于文宗。至大間,大臣議立北郊而中輟,遂廢不講。然武宗親享于廟者三,英宗親享五。晉王在帝位四年矣,未嘗一廟見。文宗以后,乃復(fù)親享。自憲宗祭天日月山,追崇所生與太祖并配,世祖所建太廟,皇伯朮赤、察合帶皆以家人禮祔于列室。既而太宗、定宗以世天下之君俱不獲廟享,而憲宗亦以不祀。則其因襲之弊,非禮官之議所能及者。其天子親遣使致祭者三:曰社稷,曰先農(nóng),曰宣圣。而岳鎮(zhèn)海瀆,使者奉璽書即其處行事,稱代祀。其有司常祀者五:曰社稷,曰宣圣,曰三皇,曰岳鎮(zhèn)海瀆,曰風(fēng)師雨師。其非通祀者五:曰武成王,曰古帝王廟,曰周公廟,曰名山大川、忠臣義士之祠,曰功臣之祠,而大臣家廟不與焉。其儀皆禮官所擬,而議定于中書。日星始祭于司天臺,而回回司天臺遂以禜星為職事。五福太乙有壇畤,以道流主之。凡祭祀之事,其書為《太常集禮》。按《百官志》:禮部,儀鳳司,掌樂工、供奉、祭饗之事。太常禮儀院,掌祭饗宗廟社稷等事。按《禮樂志》:元于祭祀,率用雅樂。協(xié)律郎二人,掌律呂和,以合陰陽之聲。凡大祭祀皆法服,一人立于殿楹之西,東向;一人立于縣北通街之西,東向;以節(jié)樂。樂師一人,運譜一人,掌以樂教工人。凡祭,立于縣間,皆北上,相向而立。
世祖至元三年二月,初制太常禮樂工冠服。
《元史·世祖本紀(jì)》云云。
至元六年七月辛酉,制太常寺祭服。
《元史·世祖本紀(jì)》云云。
成宗大德五年秋七月,詔僧道、巫覡、咒師,大祠禱必須奏請。
《元史·成宗本紀(jì)》:大德五年秋七月癸丑,詔禁畏吾兒僧、陰陽、巫覡、道人、咒師,自今有大祠禱必請而后行,違者罪之。
文宗至順三年,詔非祀典神祠不許再請加封。
《元史·文宗本紀(jì)》:至順三年五月壬辰,太常博士王瓚言:各處請加封神廟,濫及淫祠。按《禮經(jīng)》,以勞定國,以死勤事,能禦大災(zāi),能捍大患,則祀之。其非祀典之神,今后不許加封。制可。

太祖洪武元年,命禮官定祀儀。又命集郊廟等儀,為
《存心錄》。
《明會典》:凡應(yīng)祀神祇,洪武元年,令郡縣訪求應(yīng)祀神祇名山、大川、圣帝、明王、忠臣、烈士。凡有功于國家,及惠愛在民者,具實以聞,著于祀典,有司歲時致祭。按《大政紀(jì)》:洪武元年二月壬寅,中書省臣具圜丘、方丘、宗廟、社稷沿革以進。時李善長、傅瓛、陶安等引古酌今,擬冬至祀昊天上帝于圜丘,以大明、夜明星、太歲從。夏至祀方丘,以五岳、五鎮(zhèn)、四海、四瀆、從。四代各一廟,廟皆南向,以四時孟月祭。及歲除,則合祭于高廟社稷,以春秋二仲月上戊日。上皆從之。三月己亥,命禮官及諸儒臣編《存心錄》。上以祭祀為國家大事,念慮之間,儆戒或怠,則無以交神明。乃命禮官及諸儒臣,編集郊祀宗廟山川等儀,及歷代帝王祭祀感應(yīng)祥異,可為鑒戒者,為書,以進。十一月己亥,定天子親祀圜丘、方丘、宗廟、社稷。若京師三皇、孔子、風(fēng)云雷雨、圣帝、明王、忠臣、烈士、先賢等祀,則遣官祭祀。郡縣立社稷,有司春秋致祭。庶人祭里社土谷之神,及祖父母,并父母,并得祀灶載諸祀典。馀不當(dāng)祀,禁止。按《春明夢馀錄》:洪武元年二月,敕禮官太常曰:昔圣帝明王,嚴于祭祀,內(nèi)致誠敬,外致儀文。朕膺天命,首崇祀事。顧草創(chuàng)之初,典禮未備,何以交神明,致靈貺。其博考郊禮以聞。丞相李善長、學(xué)士陶安、太常卿胡惟庸等奏:國有大祀,曰圜丘,曰方澤,曰宗廟,曰社稷。若他諸中祀、小祀,各具沿革以進。于是祀天圜丘,以大明、夜明星辰、太歲諸神從饗。祭地方丘,以岳鎮(zhèn)海瀆諸神從饗。而前代太一感生五帝,諸不經(jīng)之祀,俱罷。撰二丘樂章。安等又言:古者,天子五冕,祭天地、宗廟、社稷諸神,各有所用。上以五冕禮太繁,惟天地宗廟服袞冕社稷等祀,服通天冠,絳紗袍。馀不用。洪武二年,令凡有功德于民者,毋毀祠宇。又命議太歲諸神壇壝祭禮制牌書,祭祀月日,以備觀覽。按《明會典》:洪武二年,令有司時祀,祀典神祇,其不在祀典而嘗有功德于民,事跡昭著者,雖不祭,其祠宇禁人毀撤。
《大政紀(jì)》:洪武二年正月戊申,命中書省議太歲、風(fēng)云雷雨、岳鎮(zhèn)、海瀆、山川、城隍諸神壇壝祭禮。二月甲子,合祀太歲、四季月將、風(fēng)云雷雨、岳鎮(zhèn)、海瀆、山川、城隍、旗纛諸神。上以各壇專祀,時日與品物各不同,遂合祀。凡設(shè)壇十有九,太歲四季月將第一,次風(fēng)云雷雨,次五岳,次五鎮(zhèn),次四海,次四瀆,次京都鐘山。其各省及左江、右江、安南、占城、高麗諸國山川,并京都城隍、旗纛諸神,各以次列。
《春明夢馀錄》:洪武二年,有旨:教胡太常做個牌子,漆的如法,將圜丘、方澤、社稷、宗廟、先農(nóng)、風(fēng)雨、雷師、馬祖,凡一應(yīng)祭祀時月日期,明白開寫于牌上,掛在這東耳房前。我時???,都要知道。
洪武三年,定致齋牲犢神幣之制。又詔禁淫祠。按《明會典》:凡致齋,大祀三日,中祀二日,降香一日。傳制遣官前一日,沐浴更衣,處于齋宮。次日,還宮。洪武三年,定大祀,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門宿歇。次日,聽誓戒畢,致齋三日。宗廟、社稷亦致齋三日,惟不誓戒。令禮部鑄銅人,高一尺五寸,手執(zhí)牙簡。如大祀,則書致齋三日,中祀則書致齋二日于簡上。太常寺進置于齋所。凡牲四等,曰犢,曰牛,曰太牢,曰少牢。色尚骍或黝。大祀入滌九旬,中祀三旬,小祀一旬。洪武初,定神牲所設(shè)官二人牧養(yǎng)神牲,前三月付廩犧令,滌治如法。三年,改立犧牲所,設(shè)武職并軍人專管牧養(yǎng)。其牲房中三間以養(yǎng)郊祀牲,左三間養(yǎng)宗廟牲,右三間養(yǎng)社稷牲。馀屋養(yǎng)山川百神之牲。
《大政紀(jì)》:洪武三年五月甲寅,定神幣各色。禮部奏:古者禮神,每神幣一。故今郊祀天地及岳鎮(zhèn)等神,皆如其數(shù)。如五岳則用幣五是也。至于太廟,每室奉安帝后二神主,止用幣一,恐于節(jié)文未稱,各室宜增幣一,庶為得宜。且天地山川等神,幣帛既依古制,天用蒼,地用黃,日用赤,月用白,皆用本體之色。而五岳、五鎮(zhèn)、四海亦各隨其方色。其四瀆及天下諸水,宜用黑色。從之。六月,禁淫祠。中書省奏:凡民庶祭先祖,歲除祀灶、鄉(xiāng)村春秋祈土谷之神,凡有災(zāi)患,禱于祖先、里社。若鄉(xiāng)厲邑厲之祭,則郡縣自舉之。其僧道建齋設(shè)醮,不許奉章上表,投拜青詞,亦不許塑畫天地神祇及白蓮社、明尊教、白云宗、巫覡、扶鸞、禱圣、書符、咒水諸術(shù),并加禁止,庶幾左道不興,民無惑志。詔從之。洪武四年正月,詔定祭服。七月,《存心錄》成。九月,更定齋戒之制。
《大政紀(jì)》:洪武四年正月戊子,詔定親祀圓丘、方丘、宗廟及朝日、夕月服袞冕,祭星辰、社稷、太歲、風(fēng)云雷雨、岳鎮(zhèn)、海瀆、山川、先農(nóng)皆用皮弁服,陪祭官各服本品梁冠祭服。七月辛亥,《存心錄》成。上覽之,謂諸儒臣曰:朕聞歷代賢君事神之道,罔不祗肅。故百靈效祉,休徵類應(yīng)。及乎衰世之君,罔知攸敬,違天慢神,非惟感召災(zāi)譴,而國之禍亂,亦由是而致。朕為是懼。每于臨祭,必誠必敬,惟恐未至。故命卿等編此書,欲示鑒戒。夫水可以鑒形,古可以鑒今。是編所載善惡,豈惟行之于今,將俾子孫,以為法守。九月乙亥,詔親祭天地、宗廟,齋五日。祀日月、星辰、社稷、山川、風(fēng)云雷雨,齋三日。降香,齋一日。著為令。
洪武五年,始令各衙門置齋戒牌。
《明會典》:洪武五年,令諸衙門各置木齋戒牌,刻文其上,曰:國有常憲,神有鑒焉。凡遇祭祀,則設(shè)之。洪武六年,定郊廟犧牲之制。
《明會典》:洪武六年,奏準(zhǔn)郊廟犧牲已在滌者,或有傷,則出之。死則埋之。其有疾者,亦養(yǎng)于別所,待其肥腯,以備小祀、中祀之用。若未及滌,或有傷疾者,歸所司別用。
洪武七年,刪祀典繁瀆禮文。
《明會典》:凡禮,洪武七年,奏準(zhǔn)先時太常寺奏中嚴、奏外辦盥洗、升壇、飲福、受胙,各有贊詞。又各壇俱設(shè)洗爵位,滌爵、拭爵、初升壇、再拜、祭酒唱賜福胙之類,俱以繁瀆刪去。又令祭祀皆免上香。
洪武八年,令陪祭供事官,皆帶牙牌。
《明會典》:凡祀牌,洪武八年,置陪祭官圓牙牌,供事官員人等長牙牌,各令懸?guī)?。無者,不許入壇。〈又〉尚寶司掌符牌,凡祀享郊廟社稷及神祇等,祭陪祀供事官及執(zhí)事人等,入壇俱赴本司關(guān)傾牙牌。祭畢,隨即繳入。圓花牌,陪字一號至三百五十號,陪祀官領(lǐng)。長花牌,供字一號至三百八十號,供事官領(lǐng)。長素牌,執(zhí)字一號至一千四百七十號,執(zhí)事人領(lǐng)。
洪武九年,定祀典拜禮。
《明會典》:洪武九年,定大祀拜禮,迎神四拜,飲福、受胙四拜,送神四拜,共十二拜。中祀飲福受胙,止再拜。洪武十一年,定在外中祀、小祀牲幣。
《明會典》:洪武十一年,令在外府州縣祭祀典神祇,中祀俱用幣,小祭則用牲醴。
洪武十八年,議準(zhǔn)先師孔子及社稷山川等祀,凡縣附府者,罷縣祭。
《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命所在整理合祭帝王及忠臣、烈士、山川、神祇、廟宇。又定遣祭之儀。
《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歷代圣帝、明王、忠臣、烈士及名山、岳鎮(zhèn),應(yīng)合祭祀神祇、廟宇,務(wù)要時常整理,如遇新創(chuàng)及奉旨起造功臣享堂,須要委官督工,計料,依制建造。〈又〉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遣官祭祀,前一日,陳設(shè)如常儀。次日,各官具朝服于丹墀北向立,皇帝御華蓋殿,具皮弁服。鐘聲止,執(zhí)事官行一拜叩頭禮。訖,儀禮司跪奏:請升殿。樂作,升殿,樂止。捲簾,鳴鞭,訖,唱:排班。班齊,百官一拜叩頭畢,分東西立。引禮引獻官詣拜位,贊:四拜,平身。傳制官詣御前跪奏傳制。俯伏,興。由東門靠東出,至丹陛東,西向立。稱:有制。唱:跪。宣制。
祭孔子,則曰:某年月日,祭先師孔子大成至圣文宣王。祭帝王,則曰先圣歷代帝王。

命卿行禮,贊:俯伏,興,樂作,四拜,樂止。禮畢,凡傳制遣官代祀歷代帝王,并旗纛、孔子等廟,前一日,沐浴更衣,處于齋宮。次日,還宮。
洪武二十九年,命在外未入流官用祭服。
《明會典》:洪武二十九年,令在外未入流官陪祭,俱用祭服。
成祖永樂元年五月,設(shè)北京祠祭署。
《大政紀(jì)》云云。
永樂八年,命皇太子并遣官代告天地、宗廟、社稷及祀典諸神。
《大政紀(jì)》:永樂八年七月戊辰,遣右庶子楊榮賚書諭皇太子,以七月十七日抵北京,代告天地、宗廟、社稷。八月丁未,皇太子代祭風(fēng)云雷雨、岳鎮(zhèn)、海瀆、山川等神,遣官祭旗纛。九月乙丑,諭皇太子以十月初四日啟行回京,命預(yù)告天地、太廟、社稷。十月丁酉,車駕發(fā)北京。十一月甲戌,帝還京,遣官告天地、宗廟、社稷、孝陵、承天門及京都祀典旗纛諸神。
永樂九年二月,修天地山川孝陵,及奉天殿祭品。按《大政紀(jì)》云云。
仁宗洪熙元年四月,詔照時價給買犧牲。
《大政紀(jì)》:洪熙元年四月,行在太常寺卿楊溥奏:犧牲所見畜羊少,請遣官于出羊之處市買。詔照時價給買。上曰:能愛人而后可以事神。朝廷事神之道,豈當(dāng)惜費。比年,有司不達大體,于市犧牲。但準(zhǔn)洪武中價值,凡物值隨時低昂,豈有一定之理。今民間諸物,視洪武時值,率增數(shù)十倍,而祀神之物,獨仍舊值。民怨于下,神豈享乎。自今,供祀犧牲,悉準(zhǔn)在京時值給鈔往市。如于所產(chǎn)之處,時值不足,則就有司贓罰鈔內(nèi)補給。畿內(nèi)從巡按御史,在外從按察司官監(jiān)市,毋致擾民。
宣宗宣德八年,定新官到任祀典。
《明會典》:宣德八年,定新官到任,以羊、豕各一,總祀應(yīng)祀神祇于城隍廟。
英宗正統(tǒng)八年,命修應(yīng)祀壇廟。
《明會典》:正統(tǒng)八年,令凡岳鎮(zhèn)、海瀆祠廟,屋宇墻垣,或有損壞,及府州縣社稷山川文廟、城隍一應(yīng)祀典神祇壇廟頹廢者,即令各該官司修理,合用物料,酌量所在官錢內(nèi),支給收買,或分泒所屬殷實人戶備辦。于秋成時,月起倩夫匠修理,不許指此多泒,虛費民時,及修蓋淫祠,妄用民力。若岳鎮(zhèn)海瀆廟宇焚毀不存,用工多者,布、按二司同該府官斟酌民力,量宜起蓋,仍先畫圖奏來定奪。凡修完應(yīng)祀壇廟,皆選誠實之人看守,所司時加提督。遇有損壞,即依例修整,不許廢壞。仍令巡按御史、按察司官按臨巡視。
代宗景泰四年,命大祀犧牲用烙字印。
《明會典》:景泰四年,令禮部鑄造牲字牢字火烙,各一會同太常寺御史印記,各處解到大祀牛羊。
憲宗成化十五年,令天下應(yīng)修祠廟,劾實酌奪。
《明會典》:成化十五年,令天下祀典神祇祠廟,應(yīng)修理者,務(wù)要申達,合于上司勘實覈酌定奪。
孝宗弘治元年,禮部侍郎倪岳請正祀典。不報。
《大政紀(jì)》:弘治元年七月,禮部侍郎倪岳考正祀典,詳為辨析,乞行查革。不報?!≡姥裕汗胖?,天子祭天地、祭宗廟、祭社稷、祭天下名山大川、祭五祀并除正大之神、漢壽亭侯關(guān)羽、宋丞相文天祥,俱祀典應(yīng)祭外,有所謂釋迦牟尼文佛、三清三境上天尊者,有所謂北極中天星主、紫微大帝者,有所謂九天應(yīng)元雷聲普化天尊者,有所謂梓潼帝君者,有所謂祖師三天扶教輔元大法師真君者,有所謂大小青龍之神者,有所謂東岳泰山之神者,有所謂北極佑圣真君者,有所謂崇恩真君隆恩真君者,有所謂金闕上帝玉闕上帝者,有所謂神文圣帝神母元后金闕元君玉闕元君者,皆僭誕不經(jīng),俱合罷免。
弘治十七年,定收買犧牲價值。
《明會典》:凡各處解納祭祀羊,弘治十七年,題準(zhǔn)北羊每只,山東解價銀五兩三錢三分?;窗?、鳳陽、山西等處解價銀二兩九錢。山羊每只,大名、順德、廣平府解價銀三兩三錢,本寺官同巡視南城御史、禮部祠祭司會收。遇祭祀,北羊一只用價銀二兩七錢,山羊一只用價銀一兩八錢,會官召商收買發(fā)牲犧所,喂養(yǎng)供用。馀銀,下次祭祀支銷。
世宗嘉靖三年,定祭服及齋戒陪祀服制。
《明會典》:嘉靖三年,令齋戒日,文武百官隨品穿吉服,并青綠錦繡。〈又〉凡服,大祀冕服,中祀皮弁服,陪祀諸臣各用本品梁冠祭服。
嘉靖九年,令各處壇廟以時修葺,定舞生冠服祝版之制,及牲價值。
《明會典》:凡神祇壇廟,嘉靖九年,令各處應(yīng)祀神祇、帝王、忠臣、孝子,功利一方者,其壇場廟宇,有司修葺,依期齋祀,勿褻勿怠。〈又〉嘉靖九年,定文武舞生冠履佾數(shù),俱如舊制。但圜丘服色用青纻絲,方澤用黑綠紗,朝日壇用赤羅,夕月壇用玉色羅。〈又〉郊廟社稷祝版,嘉靖九年,令先期一日,太常寺博士捧至文華殿,候上親填御名。若冬至大祀,則于奉天殿恭填。〈又〉嘉靖九年,定北羊每只價銀二兩四錢,山羊每只價銀一兩五錢。〈又〉凡祭祀牛犢,舊例各處解納本色發(fā)犧牲所喂養(yǎng)。嘉靖九年,令召商收買,每只價銀四兩五錢。
嘉靖十年,定分藏籍田及西苑所出者,以供祭祀粢盛。
《明會典》:凡祭祀粢盛,舊取給于籍田祠祭署。嘉靖十年,議準(zhǔn)每歲籍田所出者,藏之神倉,以供圜丘祈谷先農(nóng)、神祇壇、各陵寢、歷代帝王及百神之祀。西苑所出者藏之恒裕倉,以供方澤、朝日、夕月、宗廟、社稷、先蠶、先師孔子之祀。
嘉靖十五年,令都給事中陪祀宗廟及一應(yīng)祭祀。按《明會典》:凡陪祀、大祀,文官五品以上,武官四品以上,及六科都給事中皆陪。內(nèi)有刑喪過犯體氣之人,不預(yù),馀祭并同。惟都給事中不預(yù)。嘉靖十五年,令都給事中陪祀宗廟。后又令一應(yīng)祭祀俱陪。
嘉靖十七年,令皇親指揮以下千百戶等官,凡郊廟等祀,俱陪。
《明會典》云云。
嘉靖  年,更定祀典。
《明會典》:國初以郊廟、社稷、先農(nóng)俱為大祀,后改先農(nóng)及山川、帝王、孔子、旗纛為中祀,諸神為小祀。嘉靖中,以朝日、夕月、天神、地祇為中祀。凡郊廟、社稷、山川諸神,皆天子親祀。國有大事,則遣官祭告。若先農(nóng)、旗纛五祀,城隍、京倉、馬祖、先賢、功臣、太厲,皆遣官致祭。惟帝王陵寢及孔子廟,則傳制特遣各王國及有司俱有祀典,而王國祀典具在儀司。
《春明夢馀錄》:郊廟、社稷、先農(nóng)為大祀,已而改先農(nóng)及山川、帝王、先師、旗纛為中祀,諸皆小祀。嘉靖中,以朝日、夕月為中祀。大祀致齋三日,中祀二日。祀有牲牡四等,曰犢,曰牛,曰大牢,曰少牢。色尚骍或黝,天地日月加玉焉。玉三等,曰蒼璧,曰黃琮,曰玉牲。大祀入滌九旬,中祀三旬,小祀一旬。殺禮不用牲,用果脯,從其旗或用素羞。祀有帛,大祀、中祀,京師用制帛。制帛五等,曰郊祀,曰奉先,曰禮神,曰展親,曰報功。小祀用素帛,禮佛帛,王國司府州縣亦用帛,小祀則否。凡祀,八樂,樂有四等,曰九奏,曰八奏,曰七奏,曰六奏。舞皆八佾。小祀則否。凡助祭,文臣五品、武臣四品以上。嘉靖中,都給事中乞得助祭,許之。帝王社稷無助祭,大臣五六人陪拜,小祀則否。儀碑,每歲大宗伯以大報日期等日,告于皇帝。前期,于本衙門宿鴻臚卿,具請御殿,及設(shè)筵奉天殿中。是日,百官公服侍班,皇帝服皮弁,大宗伯其朝服,自午門中道行,捧祀日冊立置于案。皇帝就案,先立定。大宗伯跪奏曰:嘉靖幾年分大報等祀日冊,請敬之。皇帝陛座,百官叩頭如常禮。畢,仍冠以急敕言居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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