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沒有區(qū)分財物與財產性利益。在現(xiàn)實生活中,行為人非法獲得他人財產性利益,卻構成搶劫、詐騙、敲詐勒索等罪的案件大量存在。對這些案件能否以盜竊罪論處,仍然存在重大爭議。大體而言,在此問題上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廣義的否定說,其認為,我國刑法中的財物一概不包括財產性利益,換言之,所有的侵犯財產罪的對象都只能是狹義財物(或普通財物),不包括財產性利益。 第二種觀點:狹義的否定說,其認為,搶劫、詐騙、敲詐勒索等罪的對象可以是狹義的財物與財產性利益,但盜竊罪的對象只能是狹義的財物,不包括財產性利益。否定說的宏觀理由主要有兩點: 1)將財產性利益作為盜竊罪對象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2)將財產性利益作為盜竊罪對象違反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第三種觀點:肯定說,其認為,我國刑法中的財物既包括狹義的財物,也包括財產性利益,所以,盜竊財產性利益的行為也成立盜竊罪。 對此問題,大多數(shù)學者持肯定說,即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在命題人看來,作為盜竊罪對象的財物,必須具備三個特征: 1、具有管理可能性。這是相對于被害人而言,如果被害人根本不可能管理,我們就不能說被害人占有了某種財物,因而也不能認定其喪失了某種財物。而且,盜竊罪表現(xiàn)為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給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所以,只有被害人具有管理可能性(可以占有)的東西,才可能成為財物。 2、具有轉移的可能性。這是相對于行為人而言,如果行為人不可能轉移被害人管理的財物,就不可能盜竊被害人的財物。 3、具有價值性。這是相對于保護法益而言,如果一種對象沒有任何價值,就不值得刑法保護。 財產性利益同時具備以上三個特征,因而能夠成為盜竊罪的對象。例如,被害人對銀行享有的債權,明顯具有管理可能性。甲通過侵入銀行信息系統(tǒng)或者其他方法,將乙對銀行享有的債權轉移成自己對銀行享有的債權時,就應當以盜竊罪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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