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76期】
中國禁毒
2022-07-06 07:24
發(fā)表于北京
為牟暴利,涉案人員驅車近3000公里,從四川內(nèi)江隆昌市遠赴吉林通化市“采購”大量止咳藥品,用來提煉麻黃素,結果被警方一窩端。近日,四川省禁毒辦對外披露了這起非法生產(chǎn)制毒物品案件相關情況。 2020年9月,被告人程某與被告人楊某明協(xié)商尋找含有麻黃素復方制劑藥品的貨源。同年10月中旬,被告人程某、薛某昆等人租賃被告人謝某能的房屋準備用于提煉麻黃素,并租用被告人周某建的面包車用于運輸制毒物品原料、制毒工具等。 同年10月20日左右,程某、薛某昆、楊某明等人駕車前往吉林省通化市,經(jīng)楊某明介紹程某購得大量止咳藥品,后偽裝成飼料通過物流公司運回隆昌市,由周某建駕車與謝某能將該批消咳寧運至制毒窩點。后程某出資安排薛某昆從被告人余某國處購買了制造麻黃素所需化工原料,租賃車輛與程某一起運回隆昌市,由周某建駕車與謝某能將化工原料運至制毒窩點。陸續(xù)備齊制造制毒物品所需工具、設備后,周某建聯(lián)系被告人謝某清協(xié)助程某生產(chǎn)麻黃素。 謝某清、程某在謝某能房屋內(nèi)加工、提煉麻黃素,后交給周某建藏匿于其家中。 2020年11月6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程某、薛某昆、楊某明、周某建、余某國、謝某能、謝某清抓獲歸案。從周某建處、制毒窩點查獲麻黃素共計53余千克。 本案由四川省隆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由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薛某昆、楊某明、周某建、謝某能、余某國、謝某清違反國家規(guī)定,使用麻黃素類復方制劑加工提煉制毒物品麻黃素的行為,構成非法生產(chǎn)制毒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生產(chǎn)制毒物品53余千克,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六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楊某明曾因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被判處刑罰,酌情從重處罰。 法院判決如下:依法以非法生產(chǎn)制毒物品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薛某昆、楊某明、周某建、余某國、謝某能、謝某清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刑罰,并處相應罰金。 一審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間內(nèi)沒有抗訴、上訴,上述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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