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民事還是行政,在糾紛發(fā)生后,受害者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都會選擇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已經成為人民的一般性常識。 當然,并不是說超過時效就沒有起訴權,只能說超過時效,起訴者會喪失勝訴權。 那么,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問題”有哪些規(guī)定呢? 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因情形不同訴訟時效也不一樣。張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整理歸納如下: 1、直接起訴的:六個月。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經復議的案件:15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請求履行法定職責的:60日。 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60日規(guī)定的限制。 4、未告知訴權的:2年。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復議決定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2年。 5、最長訴訟時效:不動產案20年;其他案件5年。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以下四點: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延期由人民法院決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3、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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