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食鹽自古就有“萬寶之中鹽最貴”之說。在人類歷史的發(fā)展過程中,食鹽不但是人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同時也是一種事關國家利益的戰(zhàn)略資源。所以我國從春秋時代起,就實行了食鹽專賣制度,此后歷朝歷代紛紛效仿,一直持續(xù)到了現代。 歷朝歷代所施行的食鹽專賣制度中,最有特色的就是唐朝的鹽法,它因濃厚的市場經濟思想,而對后世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對當今的壟斷行業(yè)改革乃至其他改革仍有借鑒意義和啟示作用。 一、財政緊張推鹽法,屢次改革增利多唐朝建立初期,由于國力強盛,財力充沛,所以并沒有把食鹽納入國家專賣。直到“安史之亂”之后,唐朝的許多經濟重鎮(zhèn)都被叛軍所占,財政收入頓時銳減。與此同時,唐朝的軍費卻因平定叛亂而大幅增加,一增一減之間,唐朝的財政運轉就陷入了困難,很多地方因此而發(fā)不出軍費。 顏真卿 為了解決軍費不足問題,時任河北招討使的顏真卿就把河北滄縣的食鹽收歸了官有,然后再運往各郡進行銷售,“以資軍需,用度逐年不匱乏,是即官收官運之始。”從此,唐代的鹽專賣制度就初步形成了,但這時的食鹽專賣還只是地方政策,并沒有在全國范圍內正式推廣。 直到唐肅宗乾元元年,也就是公元758年,第五琦出任諸州鹽鐵使后,才正式把全國的鹽業(yè)都收歸了國有,使唐朝政府的鹽利收入也頓時增加了很多。 第五琦塑像 但第五琦的鹽業(yè)國營化措施過于徹底,他不僅把食鹽的銷售環(huán)節(jié)收歸了國有,而且也把食鹽的制造、收購及運輸環(huán)節(jié)也統統收歸了國有,即所謂的“官制、官收、官運、官銷”。由于官府在各個環(huán)節(jié)層層加價,導致食鹽的價格比未官營前提高了10倍,許多貧苦人民無力購買,“淡食者眾”,因此出現了大量的私販,唐朝制定了嚴峻的刑法予以打擊,但仍是屢禁不止。 在這種情況下,唐代宗寶應年間,名臣劉晏出任鹽鐵使,開始對鹽法進行改革。劉晏經過調研后,改變了第五琦“官制、官運、官銷”的做法,施行了“民制、官收、商運、商銷”的間接專賣制度。 在這種制度下,國家從鹽戶手中收購食鹽后,加價賣給鹽商,“商人交納鹽價之后,即可自由運銷,聽其相竟以售。”由于鹽戶所制之鹽,悉由官收,所以解決了鹽戶“存鹽莫售之苦”,由于分銷端處于充分競爭狀態(tài),所以使得“鹽價既不過于低昂,商人亦無積壓資本之顧慮”,從而實現了“官收厚利而民不知貴”的良好效果,不但解決人民的“淡食”之苦,還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舊唐書》中記載說,劉晏“代第五琦領鹽務,其法益密,初年入錢六十萬,季年則十倍其初?!敝}政史專家曾仰豐也曾評價說:“晏法則僅官收其鹽,仍由商運商銷。既不奪鹽民之業(yè),也不奇商販之利,為專賣制中之最善者也。” 劉晏 但劉晏鹽法是憑借劉晏個人的超強能力才得以運轉的,并沒有形成完善的國家制度,所以劉晏去世以后,鹽法管理就日趨混亂,很多鹽官拿國家的錢高價收鹽,然后低價賣給鹽商,從中賺取好處,使得鹽利出現了嚴重的“虛估”現象,舊唐書中記載說,國家實際收到的鹽利,“率于錢不滿百三十而已”。 到了唐順宗時,李巽又用鐵腕手段對鹽法進行了整頓,使鹽利收入恢復甚至超過了劉晏時代的水平?!杜f唐書,食貨志》中說,“自榷莞之興,惟劉晏得其術,而巽次之。然初年之利,類晏之季年,季年之利,則三倍于晏矣”,于是“國用充足”,“物無虛估”。 李巽 但是,李巽之后,鹽法再次出現了人亡政息的情況,此后再也沒有人能夠扭轉乾坤,鹽利因此越來越少,唐朝的財政也因此而捉襟見肘,最終為唐朝的滅亡埋下了導火索。 二、鹽利穩(wěn)定軍、財、政,唐朝得益百余年唐代的食鹽專賣制度對唐代的軍事、財政、政治都產生了重要影響。 安史之亂后,鹽利收入成為軍費的主要來源,鹽政也在很大程度上圍繞軍事而行。每當用兵,需要軍費,大多都會打鹽利的主意。 比如唐憲宗元和十年,就曾“加峽內四監(jiān)、劍南東西川、山南西道鹽估,以利供軍”;唐穆宗長慶二年,也曾調“淄青、兗、鄆三道往來鹽錢”以資軍費;劉晏任鹽鐵史時,甚至還推出了“納絹代鹽價”的制度,用一千錢的絹可換一千二百文的鹽,政府收絹“以備將士春服”,解決軍需問題。 自從“安史之亂”后,藩鎮(zhèn)割據勢力進一步膨脹,隨時威脅著唐朝的中央政權,所以之后的唐朝統治者都非常重視軍事,這自然就導致了軍費的大幅增加。所幸鹽利甚厚,這才使得唐政府能保持較強的軍事實力,遲遲沒有被割據軍閥推翻,甚至還一度解決了軍閥割據問題。 除了軍事之外,唐代其他方面的財政也嚴重依賴鹽利?!缎绿茣分杏涊d說,“晏之始至也,鹽利歲四十萬緡,至大歷末,六百余萬緡。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官閹、服御、百官祿俸皆仰給焉”。這就是說,唐朝實行食鹽專賣以后,鹽利收入很快就占到了唐朝全部賦稅的一半以上,唐朝的日常財政開支嚴重依賴鹽利。 安史之亂后,唐朝危機四伏,但仍延續(xù)了150年的國祚,其間還多次出現了中興之象,這與鹽利增厚有著莫大的關系。 除此之外,食鹽專賣制度也對唐代的政治穩(wěn)定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唐朝中后期,土地兼并日趨嚴重,很多農民失去了土地,成為了無業(yè)游民,也影響了社會穩(wěn)定。唐朝政府實行食鹽專賣制度后,“著其戶籍,招為鹽戶”,專門從事食鹽生產,這樣就把這些無業(yè)游民控制在了專賣制度之下,把這一不穩(wěn)定因素穩(wěn)定下來,使他們不至于危害唐朝的統治。 所以,在專賣制實行的過程中,雖然也出現過矛盾激化的情況,但始終沒有激化到“非常尖稅”的程度,這段時期,也沒有發(fā)生過直接威脅、致命打擊唐朝統治的起義,唐朝的統治因此得以維持。 三、壟斷市場相結合,專賣不能無競爭唐朝的食鹽專賣制度尤其是劉晏的鹽法改革對于后世的鹽業(yè)政策有著廣泛且深遠的影響。 這種影響主要是在流通領域。劉晏將第五琦的直接專賣制改成了間接專賣制,沒有像之前那樣,把流通領域的事務包攬下來,而是采取了“與民分利”的形式,充分發(fā)揮了批發(fā)和零售這兩種商業(yè)手段的作用,不僅疏通了食鹽流通渠道,保證了鹽法的順利推行,而且大大地提高了鹽商的地位。 而鹽商階層的發(fā)展壯大,又有力地促進了唐代后期商品經濟的發(fā)展,我國古代商品經濟從此逐步走向繁榮,宋元以后商品經濟持續(xù)發(fā)展,也與此有著深刻的歷史聯系。 唐代的鹽法改革思想對現代的鹽業(yè)改革甚至是其他改革仍有著很大的啟發(fā)意義。 首先是要堅持在國家壟斷政策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唐代鹽業(yè)改革重視私商的作用,使鹽商廣泛參與了鹽業(yè)專賣活動中來,從而發(fā)展了競爭,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繁榮,這是實際上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先聲,值得壟斷行業(yè)改革學習。 其次是要堅持計劃與市場相結合。唐代的鹽法改革抓住了收購這一關鍵領域,來實施政府國營,其他環(huán)節(jié)一律放開,交給市場,有著濃濃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意味,對我們現在的經濟體制改革也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結語唐代的食鹽專賣制度,從顏真卿、第五琦開始,經過劉晏、李巽等人的改革與經營,遂成定法。 它從本質上看,實際上是向全國人民攤派一種變相的重稅。但從整體上看,它仍然起到了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維護政府統治、安定民生、繁榮經濟的作用。 因此,唐代的食鹽專賣制度對我國社會歷史發(fā)展的作用,總體上還是進步和積極的,因而在我國封建經濟發(fā)展史上占有重要的一頁。 與此同時,唐朝的食鹽專賣制度也透露著濃厚的市場經濟思想,對我國今天的壟斷行業(yè)改革甚至是經濟體制改革有著很強的借鑒意義和啟發(fā)作用,這也是我們今天仍要研究唐代食鹽專賣制度的意義所在。 參考文獻《新唐書》 《舊唐書·食貨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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