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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丨淺析“借貸型詐騙”行為的司法認定

 keelaws 2023-03-27 發(fā)布于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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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場合,借錢不還現象時有發(fā)生,尤其是在經歷了三年疫情,經濟下行的大背景下,與民間借貸相關的糾紛越來越多。其中,固然不乏因客觀原因導致借款人喪失還款能力的情況,但同樣存在借款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騙取出借人財物的情形,對于后者,學界通常稱之為“借貸型詐騙”。顯然,該類行為本質上是詐騙行為,對其中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應以詐騙罪定罪并科處刑罰當屬無疑,但在實踐中,由于辦案機關對該類行為的性質認定尚不統(tǒng)一,導致不同辦案機關對該類行為的處理也大相徑庭。甚至有的辦案機關簡單地將涉及民間借貸的此類行為一律作為民事糾紛處理,不僅導致被詐騙的出借人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應有的公力救濟,更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以借款為名行詐騙之實的犯罪行為被縱容。因此,破除簡單思維,對“借錢不還”場景下的民間借貸糾紛和刑事詐騙進行區(qū)分,對其中構成詐騙的行為進行準確認定,至關重要。本文將結合我國司法實踐,對“借貸型詐騙”行為的認定進行探析。

“借貸型詐騙”行為的認定難點

“借貸型詐騙”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難點,主要在于其與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在外部表現形式上具有諸多相似之處,具體而言:

其一二者都多發(fā)生于特定關系主體之間。在“借貸型詐騙”與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與出借人往往具有親戚、朋友、同事、情侶等特定關系,借貸雙方具備一定的了解基礎;

其二,借款人在借款時往往都會向出借人說明借款事由,如個人資金周轉、應急治病、項目投資等,該事由均可能與客觀事實不符;

其三,借貸雙方往往都會約定一定利息,尤其是在“借貸型詐騙”場合,借款人往往會主動承諾償還利息,以獲得出借人的同意出借款項;

其四,借貸雙方往往都有書面借款憑證或者口頭借款協(xié)議;

其五,借款人可能存在部分還款的行為。在“借貸型詐騙”與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場合,借款人均可能存在部分還本付息的行為。

“借貸型詐騙”與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的上述相似點,使二者在司法認定時邊界極為模糊。出借人想要控告借款人涉嫌詐騙時,往往很難得到公安機關的支持,甚至在案件受理環(huán)節(jié)便被公安機關拒之門外,導致部分被詐騙的出借人合法權益無法及時得到維護,借款人實施的詐騙行為也因此逃脫應有制裁。



“借貸型詐騙”行為的認定要點
雖然“借貸型詐騙”與普通民間借貸糾紛具有高度相似性,但二者仍有著本質的區(qū)別。無論外形上有多相似,“借貸型詐騙”仍屬于詐騙行為,借款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內核仍符合詐騙罪的基本構造: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者)產生(或者繼續(xù)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基于此,實踐中對“借貸型詐騙”行為的認定,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借款人是否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欺騙行為,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詐騙罪中行為人實施的欺騙行為應當是使對方陷入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的行為,具體到本文討論的范疇,即要求借款人實施的欺騙行為必須使出借人產生錯誤認識,并做出借款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如,劉某以需錢用于投資項目為由,向朋友張某借錢,張某信以為真向劉某出借資金。而劉某實際借錢的目的是用于網絡賭博、償還信用卡等,此時劉某實施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若借款人雖然在借款時具有虛構借款目的等欺騙行為,但出借人決定出借資金并非基于借款人實施的欺騙行為,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如礙于朋友情面、為了獲得利息收入等)的,則不能認定出借人因借款人的欺騙行為陷入認識錯誤,進而認定借款人的行為構成詐騙。如,在詹某甲詐騙案((2019)冀0927刑初79號)中,被告人詹某甲有固定工作,月收入約1300元。2013年和2015年分別發(fā)生過兩次交通事故致人傷亡,賠償了受害人幾十萬元的損失,因此欠下債務。自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間,被告人詹某甲以放貸付息或家中用款等理由多次向同事朋友借款,其中多數給付利息甚至高額利息。因到期后自己無力償還,便再借新還舊、拆東補西予以應付。2016年8月躲債外出,2018年5月8日被抓獲。河北省南皮縣人民法院認為,出借人出于人情面子或獲取個人經濟利益而出借財產的,應屬于人情道德范疇和市場風險。對于只是在借款用途上說了謊言,或為了將錢借到手謊稱自己在很短時間內能夠償還,實際上到期無能力償還,但并不賴賬的,不宜以詐騙罪論處。
由此可見,欺騙行為并非民事糾紛與刑事詐騙的分水嶺,在民事糾紛場合,同樣可能存在借款人為順利獲得出借人出借款項而虛構相關事實(如借款原因、資金用途等)的情形。因此,在有證據證明借款人在借款時存在欺騙行為的,不能直接就認定借款人涉嫌詐騙,還應綜合考慮借款人其他客觀表現,判斷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區(qū)分“借錢不還”行為屬于刑事詐騙還是民間借貸糾紛的關鍵。“借貸型詐騙”中借款人在借錢時主觀上就具有非法占有出借人財物的意圖,“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不還”不是因為客觀原因不能歸還,而是根本不打算償還;而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人在借款時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非法占有目的屬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但它必然通過一系列外化的客觀行為表現出來,具體到“借貸型詐騙”中借款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我們可以通過借款人以下方面的客觀行為表現綜合判斷。

其一,借款人是否具有還款能力?!度珖ㄔ簩徖斫鹑诜缸锇讣ぷ髯剷o要》在對金融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時指出,“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實務中,對借款人是否具有歸還能力,可以從借款人實施借款行為前的個人財產狀況、工作收入情況、個人負債情況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如果客觀證據表明,借款人在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仍大量騙取出借人資金,則可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二,借款人借款時是否有使用虛假身份信息或提供虛假擔保等行為。如,在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侯某林詐騙罪一案((2018)魯06刑終429號)中,上訴人侯某林以虛假的“王浩”、“王文強”名義與被害人談戀愛,并以虛假的名字向被害人出具欠條。其因犯罪被刑滿釋放后,雖然其與被害人聯系表示愿意還錢,但其并未實際還錢。法院認為上述事實足以說明侯某林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詐騙罪。

其三,借款人借款后對資金的使用方式,如是否將資金用于高額消費、揮霍浪費或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如,在李某詐騙案((2018)贛0722刑初60號)中,李某謊稱自己在老家黑龍江省伊春市搞拆遷賣木料,編造投資費用不夠或者木料車被扣、不解決問題無法還款等理由,并承諾在賣完木料后立即還錢,還會將賺來的錢借給王某使用,以達到其繼續(xù)借款的目的。經查,李某通過這種方式多次向朱某、王某借款7.9 萬元用于消費、還債、賭博等項目揮霍一空。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法院認為,網絡賭博是一種違法乃至犯罪的行為,將導致被害人借出的款項無法收回,借錢給被告人的目的不能實現,可以認定被告人李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四,借款人借款后是否有刻意制造無力還款假象企圖逃避還款,或通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住地點等方法來隱匿行蹤乃至攜款潛逃的行為。如,在梁某昌詐騙案((2012)三刑二終字第14號)中,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梁某昌以在義馬市第一中學對面開發(fā)商品房為名,先后收取張某某等23人2萬至4萬元不等的預付房款共計68萬元,收款后梁某昌一直未建房且也未退還預付房款,受害人多次找梁某昌催要住房,梁某昌以種種理由推辭,并于2006年1月攜款潛逃。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梁某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開發(fā)商品房為名騙取他人預付房款后逃匿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借款人會在借款后采取少量歸還利息和本金的行為,或者在意識到自己可能或者已經被控告詐騙時,采取突然還款的措施,企圖逃避刑事打擊。實務中,也確實存在辦案機關以刑事立案時間為節(jié)點,若借款人在立案前歸還款項,就認定借款人主觀方面無非法占有故意,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情形。那么,借款人存在部分償還行為,或者在刑事立案前突然向出借人償還資金的行為,是否就當然意味著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筆者認為不然。借款人實施的“還款”行為,只是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主觀故意的其中一個考察因素,但并非決定性因素。對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主觀故意,還應當結合其他因素進一步分析。若借款人的還款行為只是其為了掩蓋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時發(fā)現,或者是因為罪行被發(fā)現而做的臨時補救措施,該還款行為就不足以推翻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結語

民間借貸領域民事糾紛與刑事詐騙的區(qū)分,一直以來都是司法機關面臨的難題之一,基于二者的諸多相似性,司法機關在對二者性質進行區(qū)分時極易混淆。然而,無論外觀多么相似,刑事詐騙與民事糾紛之間仍有著本質區(qū)別。在對二者性質進行認定時,既要破除思維慣性,防止對具有民間借貸外觀的行為一律作為民事糾紛處理,而應對借款人的客觀行為及其他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其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詐騙罪犯罪構成的行為,應依據刑事法律予以規(guī)制;同時又要避免單純根據“借錢不還”后果進行客觀歸罪。在對“借貸型詐騙”行為進行認定時,要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及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嚴格按照刑事證明標準,防止將涉及“借錢不還”情形中沒有達到嚴重法益侵害程度,通過民事法律即可以調整的行為作為犯罪處理。
 作 者 簡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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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文劍  律師


業(yè)務領域:刑事辯護、刑事控告、刑事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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