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借貸型詐騙”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難點,主要在于其與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在外部表現形式上具有諸多相似之處,具體而言: 其一,二者都多發(fā)生于特定關系主體之間。在“借貸型詐騙”與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與出借人往往具有親戚、朋友、同事、情侶等特定關系,借貸雙方具備一定的了解基礎; 其二,借款人在借款時往往都會向出借人說明借款事由,如個人資金周轉、應急治病、項目投資等,該事由均可能與客觀事實不符; 其三,借貸雙方往往都會約定一定利息,尤其是在“借貸型詐騙”場合,借款人往往會主動承諾償還利息,以獲得出借人的同意出借款項; 其四,借貸雙方往往都有書面借款憑證或者口頭借款協(xié)議; 其五,借款人可能存在部分還款的行為。在“借貸型詐騙”與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場合,借款人均可能存在部分還本付息的行為。 “借貸型詐騙”與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的上述相似點,使二者在司法認定時邊界極為模糊。出借人想要控告借款人涉嫌詐騙時,往往很難得到公安機關的支持,甚至在案件受理環(huán)節(jié)便被公安機關拒之門外,導致部分被詐騙的出借人合法權益無法及時得到維護,借款人實施的詐騙行為也因此逃脫應有制裁。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區(qū)分“借錢不還”行為屬于刑事詐騙還是民間借貸糾紛的關鍵。“借貸型詐騙”中借款人在借錢時主觀上就具有非法占有出借人財物的意圖,“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不還”不是因為客觀原因不能歸還,而是根本不打算償還;而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人在借款時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非法占有目的屬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但它必然通過一系列外化的客觀行為表現出來,具體到“借貸型詐騙”中借款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我們可以通過借款人以下方面的客觀行為表現綜合判斷。 其一,借款人是否具有還款能力?!度珖ㄔ簩徖斫鹑诜缸锇讣ぷ髯剷o要》在對金融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時指出,“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實務中,對借款人是否具有歸還能力,可以從借款人實施借款行為前的個人財產狀況、工作收入情況、個人負債情況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如果客觀證據表明,借款人在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仍大量騙取出借人資金,則可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二,借款人借款時是否有使用虛假身份信息或提供虛假擔保等行為。如,在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侯某林詐騙罪一案((2018)魯06刑終429號)中,上訴人侯某林以虛假的“王浩”、“王文強”名義與被害人談戀愛,并以虛假的名字向被害人出具欠條。其因犯罪被刑滿釋放后,雖然其與被害人聯系表示愿意還錢,但其并未實際還錢。法院認為上述事實足以說明侯某林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詐騙罪。 其三,借款人借款后對資金的使用方式,如是否將資金用于高額消費、揮霍浪費或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如,在李某詐騙案((2018)贛0722刑初60號)中,李某謊稱自己在老家黑龍江省伊春市搞拆遷賣木料,編造投資費用不夠或者木料車被扣、不解決問題無法還款等理由,并承諾在賣完木料后立即還錢,還會將賺來的錢借給王某使用,以達到其繼續(xù)借款的目的。經查,李某通過這種方式多次向朱某、王某借款7.9 萬元用于消費、還債、賭博等項目揮霍一空。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法院認為,網絡賭博是一種違法乃至犯罪的行為,將導致被害人借出的款項無法收回,借錢給被告人的目的不能實現,可以認定被告人李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四,借款人借款后是否有刻意制造無力還款假象企圖逃避還款,或通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住地點等方法來隱匿行蹤乃至攜款潛逃的行為。如,在梁某昌詐騙案((2012)三刑二終字第14號)中,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梁某昌以在義馬市第一中學對面開發(fā)商品房為名,先后收取張某某等23人2萬至4萬元不等的預付房款共計68萬元,收款后梁某昌一直未建房且也未退還預付房款,受害人多次找梁某昌催要住房,梁某昌以種種理由推辭,并于2006年1月攜款潛逃。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梁某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開發(fā)商品房為名騙取他人預付房款后逃匿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借款人會在借款后采取少量歸還利息和本金的行為,或者在意識到自己可能或者已經被控告詐騙時,采取突然還款的措施,企圖逃避刑事打擊。實務中,也確實存在辦案機關以刑事立案時間為節(jié)點,若借款人在立案前歸還款項,就認定借款人主觀方面無非法占有故意,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情形。那么,借款人存在部分償還行為,或者在刑事立案前突然向出借人償還資金的行為,是否就當然意味著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筆者認為不然。借款人實施的“還款”行為,只是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主觀故意的其中一個考察因素,但并非決定性因素。對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主觀故意,還應當結合其他因素進一步分析。若借款人的還款行為只是其為了掩蓋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時發(fā)現,或者是因為罪行被發(fā)現而做的臨時補救措施,該還款行為就不足以推翻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廖文劍 律師 業(yè)務領域:刑事辯護、刑事控告、刑事風險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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