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實踐“公正與效率”,不斷完善審理民事案件的效率機制,是人民法院審判方式改革的主題。對于簡單民事案件,如何進一步簡化程序,最大限度地整合司法資源,節(jié)約訴訟成本,及時有效地化解人民群眾紛爭,許多基層人民法院作了各種有益的探索,民事案件“速裁機制”蘊醞而生。祥云法院是較早探索實踐民事案件速裁機制的基層法院之一,2004年3月制定實施了《關于適用速裁方式審理部分民事案件的規(guī)則》,2007年3月對速裁規(guī)則進行了修訂??v觀祥云法院速裁機制探索實踐過程,2007年前,以立調結合為速裁機制的重點內容,2007年修訂之后,適用速裁方式審理的案件,實行立審相對結合,作為“大立案”審判方式的補充。這些審判實踐,深化了審判方式改革,尤其是2007年的修訂,對建立速裁程序制度作了更進一步的探索。本文主要將祥云法院民事案件速裁機制作一介紹,以供研究參考。 一、建立實施速裁機制的背景。 2001年,祥云法院圍繞“大立案”模式進行審判方式改革,實行立審分立,立案、送達、排期開庭等庭審前的全部程序性事務均由立案庭完成,庭審前5日,立案庭將案件移交主審法官審理,主審法官專司實體審判。審判方式改革,有效整合了司法資源,案件質量和效率極大地得到提高。這一審判方式在實踐中不斷規(guī)范,同時也暴露了在處理一些簡單民事案件上的司法程序缺陷,主要表現是案件審判流程模式統一化,不利于可進一步及時解決的糾紛,得到更為及時地解決,比如贍養(yǎng)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確需及時處理,而由于應訴答辯等法定時限制約,以及分權制衡產生流程限制,而不能夠靈活地更快一步了結,提高審判的社會效果。在貫徹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以及在加強司法調解工作精神的指導下,祥云法院建立了民事案件速裁機制。 二、2004年速裁工作機制的主要內容。 1、在立案庭內設速裁組,辦理速裁案件。 2、關于速裁,規(guī)則作了定義,是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經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縮短答辯期限等訴訟時限,進行簡便、快捷審理的一種案件審理方式。審理原則以庭前調解為主,限期判決為輔,簡化審理程序,限于一次開庭、案件立案后十日內結案。 3、在操作上,立案庭受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后,征求原告意見,原告書面同意適用速裁方式審理的,當日將案件移交速裁組。速裁法官接到案件后,按以下程序處理: (1)向被告發(fā)出應訴通知,并征求其是否同意適用速裁方式審理。 (2)被告書面同意速裁的,當即或擇期進行審理。 (3)被告不同意速裁的,速裁法官當即與立案法官聯系排期、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立案庭將案件移送審判業(yè)務庭審理; (4)案件一般應當先行調解,不能調解結案的,應于調解終結次日起五日內開庭審理,并不得超出案件立案后十日內結案的時限要求。 (5)案件有以下情形,速裁法官在時限內與立案法官聯系排期、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立案庭將案件移送審判業(yè)務庭審理:調解不能達成協議,又不能在時限內判決的;一次開庭不能查明案件事實的;案件較為復雜不宜繼續(xù)適用速裁方式審理的;需追加當事人或當事人申請需一定期限悼念集證據;離婚案件經調解因一方不同意離婚而達不成協議的,等等。 4、速裁法官職權方面。速裁法官在巡回審理中,可就地受理案件并當即進行審理。速裁審結的案件,對有能夠及時履行等執(zhí)行條件的,可及時進行執(zhí)行。 三、2007年速裁機制修訂的主要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提出:“繼續(xù)探索民事訴訟程序的簡化形式,在民事簡易程序的基礎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規(guī)范審理小額債務案件的組織機構、運行程序、審判方式、裁判文書樣式”。這對進一步探索和實踐速裁機制指明了方向。2007年3月,祥云法院修訂了速裁機制,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1、成立速裁庭,與立案庭分開,獨立開展工作。 2、劃定可適用速裁方式審理的案件范圍。案件范圍包括: (1)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要求解決糾紛的簡單案件。 (2)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案件。 (3)涉及民工工資及其他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4)金額不滿2萬元的簡單借款、借貸案件。 (5)簡單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6)其他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立案庭報經院領導同意可適用速裁方式審理的案件。 3、在操作程序上,由立案庭受理前列案件后,當即將案件移交速裁庭,速裁庭按照《關于適用速裁方式審理部分民事案件的規(guī)則》征求當事人意見等,啟動速裁程序審理案件。被告不同意速裁等原因,案件不能繼續(xù)適用速裁方式審理的,相關送達、排期開庭、裁判等后續(xù)工作亦由速裁庭完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審結,不再移交其他審判業(yè)務庭。 4、速裁庭審理案件,要求將送達、調解、裁判等環(huán)節(jié)有機結合起來,注重巡回審理、就地辦案。并積極探索速裁程序制度。 四、兩種規(guī)則的比較。 二者在及時有效解決糾紛的目標要求以及啟動速裁程序等方面是一致的,但規(guī)則明顯不同。 1、速裁的根本屬性是快捷裁判,如果不能在較短時間內了結案件,就不能稱之 “速裁”。因此兩者都要求用簡便、快捷的方式審理案件,在較短時限內結案。為實現這一目標,在案件具體處理上許多方面是一致的: (1)案件審查立案均由立案法官完成。由于案情簡單,一般能夠在接到訴狀當時就能立案。初步確定可適用速裁方式審理后,立案法官當即將案件移送速裁法官。 (2)速裁法官在接到案件的當時就與原告聯系,了解原告訴求,掌握案情,理清解決糾紛的思路,安排解決糾紛事項。 (3)速裁法官接到案件,一般當日至遲次日通過電話、捎口信等方法與被告聯系,通知被告及時到法院領取應訴通知,征求被告是否需要答辯期限、同意速裁。在向被告發(fā)出應訴通知的同時,了解案情,做好思想工作,確定時間調解、審理。有時,根據案情需要,速裁法官接到案件后,即刻前往被告住地送達、調解。 (4)解決糾紛以調解為主,爭取調解結案。由于民訴法規(guī)定的時限制約,調解是縮短時限,快捷了結糾紛的主要方法,因此均比較重視庭前調解工作,所結案件中65%以上的案件均是通過庭前調解結案。 (5)開庭審理簡化程序,重點放在調解工作上。 2、二者均是在一定規(guī)則下實行立審相對結合,并運用規(guī)則高效解決簡單案件。所謂立審相對結合,是指立案工作中的部分程序性事務與實體裁判不作分權行使。按規(guī)則向被告發(fā)出應訴通知等程序事務由速裁法官完成,并力求在送達等辦理程序性事務過程中解決糾紛。 2007年修訂使立審相對結合的模式更為緊密和明確,主要表現是不能繼續(xù)適用速裁方式審理的案件,按原規(guī)則要及時移送審判業(yè)務部門審理,而按新規(guī)則,案件不再移送流轉,由速裁庭繼續(xù)審理,完成裁判等未結事項。在審判方式上,原規(guī)則盡量避免立審結合過于緊密,因此施行規(guī)則立足點是“調”,“裁”是補充。而新規(guī)則“調”是解決糾紛的過程和手段,“裁”是其根本職能。二者均重視調解,但內涵不同。 3、在速裁程序啟動上,二者相同,均是基于征得當事人同意縮短答辯期限,快捷處理。采取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做法,是基于只有這樣才能縮短時限而不與民訴法規(guī)定沖突的考慮。但二者受案范圍不同,前者所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基于當事人的意愿,均可啟動速裁程序。2007年修訂,限定了可速裁案件的受案范圍,與修訂前相比,受案范圍較窄。按新規(guī)則,速裁機制解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更為簡單、急需盡快解決的案件,受案范圍的寬與窄,依隨案件繁簡的屬性而定,并無通過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擴大受案范圍的必要,立審相對結合應在一個合理限度之內,這個限度由案件本身的繁簡屬性所決定的,過之則將使立審分立受到不應有的沖擊。這是建立速裁程序制度的價值取向。祥云法院2007年修訂規(guī)則,沒有把占民事案件總數45%以上的一般離婚案件納入受案范圍,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離婚糾紛等案件,給予當事人相對足夠的時間準備,有利于糾紛的慎重處理和妥善解決。 分析祥云法院2007年修訂后的受案范圍,案件類型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具有金錢給付內容。二是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標的不大、與其他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相比,一般而言案情更為簡單。三是涉及民生、弱勢群體訴訟,確需及時處理。 4、二者組織形式不同。前者屬立案庭內設組織,后者是獨立的審判部門。前者由于隸屬立案庭,規(guī)則上對案件處理不具有完全裁判權,不能繼續(xù)適用速裁方式審理的案件須移送流轉,其工作重點是立案階段的調解。新規(guī)則賦予速裁法官完全裁判權,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方針開展工作。 祥云法院民事案件速裁規(guī)則的制定和修訂,都是十分有益的訴訟程序制度探索嘗試,通過實踐,修訂后的規(guī)則更于審判實踐操作。2004年至2007年,祥云法院適用速裁方式共審結837件(其中2007年速裁庭審結155件,云南驛人民法庭審結26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20%,調解結案率各年均在85%以上。把這類案件分流出來,以調解為主,用簡便快捷的方式審理,審判效率顯著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五、關于建立速裁程序制度的相關思考。 探索建立速裁程序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已在《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中作了明確。作為一項訴訟制度,目前還處于探索的階段,一些問題還有待于明確、規(guī)范和完善。結合祥云法速裁機制探索實踐,本文作些初淺認識,以交流探討。 1、組織機構。目前人民法院審判機構體系中無速裁組織的相應規(guī)范,司法實踐中做法不一,有的速裁組織隸屬立案庭或審判庭,有的獨立履行職能。由于可速裁的案件占基層法院案件數的一定比例,成立速裁庭更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求,進行審判專業(yè)性分工,有利于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強化速裁程序制度優(yōu)勢,提高速裁質量。在機構職能方面,在速裁程序制度完善的前提下,速裁組織不僅僅只是調解機構,至于如何構建大調解格局,應另屬范疇。運用程序規(guī)則,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快審快結,定紛止爭,即時維護群眾利益,是其稱之“速裁”的根本。立案審查權應當由立案庭統一行使,并由立案庭確定是否適用速裁程序,堅持立審分立改革的基本成果,實行權力制衡、流程管理。難點是確定速裁案件適用范圍。建立速裁程序制度的目的性,是使能夠或急需更快解決的糾紛,不失公正、更快地得到解決。分析基層法院的受案情況,許多案件類型,如贍養(yǎng)案件、小額借款合同,以及諸如被告在通道內堆放了物件妨礙通行之類相鄰關系案件,或雙方同時到庭自愿離婚僅只小額財產爭執(zhí)案件等,均可速裁速結。但從建立制度的規(guī)范性要求上,難以全面具體地概括這一類更為簡單的案件的共同特點。工作機制是系統機制,確定適用速裁程序案件范圍與程序運行緊密相關,如果速裁程序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愿而啟動,那么適用范圍可相對寬泛,制度只作概泛性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具體掌握也可解決問題。如果速裁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動決定適用,勢必修訂訴訟時限與之相適應,則速裁程序應限定在一個較為明確、具體的范圍內適用,否則泛用速裁程序有可能侵害當事人訴訟權利,導致案件處理有失公正,因此應盡可能細化地列舉程序適用范圍,甚至只有明確列舉符合條件的案件類型才得以適用,以保障建立制度所要求具有的法律適用統一性。同時,要制定不適用速裁程序情形的規(guī)范,及運行程序上的補救措施,以防片面強調效率而損失了公正。 2、程序啟動?;陔p方當事人的意愿被動啟動速裁程序,還是由人民法院根據規(guī)則主動決定啟動速裁程序,這是建立速裁程序制度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這一問題涉及速裁程序制度定性,前者仍屬簡易程序范疇,是簡易程序的進一步簡化,后者則是獨立于簡易程序之外的另一訴訟程序。 如果不從立法上縮短答辯期限等訴訟時限,由人民法院主動決定適用速裁程序,則受制于現行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相關時限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被告享有15 天的答辯期限,意味著開庭時間要在被告接到應訴通知15日之后,那么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無實質區(qū)別。而被動啟動,實踐中雙方自愿主動地提出申請縮短時限的情形甚少,多是征得雙方意愿而適用速裁,假如被告不同意放棄答辯期限,則無可適用。從建立一項快速處理糾紛機制的價值目標分析,依靠征得當事人意愿的方法是不完備的,有可速裁而不能速裁的案件,不符合機制的價值目標要求。主動求得被告放棄訴訟權利縮短時限的做法也是不科學的,人民法院中立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沖擊。因此確有必要在前文所述嚴格限定適用范圍的前提下,立法修訂縮短訴訟時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案情主動適用啟動。這與適用普通程序還是適用簡易程序由人民法院決定是一致的,是正確處理司法公正與效率關系的制度需要。當然,也應在一定條件下,適當賦予當事人程序請求權。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43條關于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請求解決糾紛的簡單案件,人民法院可當即審理,也可另定日期審理的規(guī)定。在建立速裁程序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擴大為雙方當事人自愿要求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簡單案件,可以適用速裁程序。 關于時限,建議立法修訂為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法官得以酌情在5日內指定答辯期限,審理期限為20日。 3、審判方式。 (1)案件流程。案件移送速裁法官后,程序性事務由速裁法官直接完成,便于案件速調速決。立審分立是審判方式改革的重大成果,并通過流程管理,有力促進了審判程序和實體的公正與效率。發(fā)出應訴、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等程序性事務屬于案件立案程序工作的一項內容,但從速裁案件案情簡單、爭議不大和案件結論相對明朗的角度出發(fā),案件確無必要按“大立案”模式流轉,有且只有實行立審相對結合,才能使這類案件處理效率最大化。程序性事務由速裁法官直接完成,不是立審不分的簡單還原,而是基于速裁程序制度的特殊性,把送達、調解、審判有機融合起來,以切實簡化程序。簡單案件應當簡化處理,這是總結審判方式改革實踐經驗得出的必然結論。當然,要輔之以與速裁程序相適應的審判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以確保司法公正。 案件處理中,發(fā)現當事人爭議較大等不能適用速裁程序的,應當轉為簡易程序,與適用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規(guī)定一致。轉為簡易程序的,不必移送其他部門審理,仍由速裁庭繼續(xù)審理,以節(jié)約司法資源。 (2)庭審方式。以沿用簡易程序庭審方式為基準,根據案情可進一步簡化程序,調解為庭審的主要內容??蓪Σ糠职讣嵭胁粚ο瘜徖?,如簡單借款合同案件,在向被告送達應訴時,聽取被告意見,做調解工作,通過電話等方式向原告反饋被告還款意見,意見一致即可調解結案。也可考慮僅只是在還款期限上有不大爭執(zhí)時徑行判決,但從建立訴訟制度的全局看,不便于規(guī)范,不作主張。不對席審理僅限于調解結案。 (3)裁判文書。裁判文書應充分體現速裁程序的特點。重點是判決書樣式,由于速裁案件案情簡單,證據不多,爭議不大,可將案件來由、當事人訴辯、案件事實、判決理由融合一起,簡明扼要,一目了然。例如一件民間借貸案件,在列明當事人身分后另寫:“被告ⅹ年ⅹ月ⅹ日向原告借款ⅹ元,雙方約定借期一年,借期屆滿被告未還款,原告于ⅹ年ⅹ月ⅹ日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及時歸還借款。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經調解,雙方在還款時間上未達成一致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即使案情有所變化,作一定增減即可。 以上僅只是一些初略思考。一項訴訟制度,不僅當事人要能接受,還需社會的普遍認同,才具有生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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