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 法院出具調解書后 當事人還能反悔嗎? 近日,寶坻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據了解,這是一起共有物分割糾紛案件,庭前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在調解協(xié)議上簽字,當天雙方也簽收了法院出具的調解書。 但是第二天 法官收到了一方當事人打來的電話 其表示自己后悔簽調解協(xié)議 希望法院繼續(xù)開庭審理本案 并作出判決 這種情況下 當事人的這種“反悔”是否具有效力? 法院是否應當按照其意愿繼續(xù)審理呢? 接下來請跟隨小編 一起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尋找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不得強迫。在調解的過程中,可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就像案件審結要有判決書或者裁定書一樣,經調解結案的,也應當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來對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進行確認,這種法律文書就是調解書。 當事人的調解協(xié)議,只有經人民法院確認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是調解協(xié)議產生法律上拘束力的法定條件。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這是關于調解書生效時間的規(guī)定。據此,只有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后,調解書才發(fā)生法律效力。而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前,即使已經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制作了調解書,且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了人民法院印章,也不發(fā)生效力。一旦當事人簽收了調解書,便不能再反悔。 關于調解書的送達方式,由于調解書是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制作的法律文書,以自愿為基礎。當事人可以拒絕簽收調解書,表明不愿意接受調解,或者反悔。因此,調解書不能強行送達,不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方式,一般也不適用郵寄送達和有關單位轉交,而是必須要由當事人簽收。 生效的調解書與生效的法院判決具有相同的效力,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效力: 1.確定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 調解書生效后,表明雙方當事人對曾經發(fā)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已經取得共識并得到法律的確認,權利方有權行使權利,義務方應當履行義務。 2.結束訴訟的效力 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經獲得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 3.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 由于調解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會自覺履行。但實踐中也存在著當事人拒不履行的情況,若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據已經發(fā)生效力的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但是,調解書與判決書也有所不同,在一審程序中,人民法院宣判后,如果雙方當事人過了上訴期都不上訴,判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二審程序中,人民法院宣判后,判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調解書必須是當事人簽收后才發(fā)生法律效力。 不是所有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都必然要做調解書,民事訴訟法還規(guī)定了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情形。例如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于上述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xié)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有些案件雖然不需要制作調解書,但是仍需要一個證明當事人雙方經調解已經達成協(xié)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xié)議,經在筆錄中注明,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的調解筆錄與調解書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同是法院審結案件的一種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xié)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一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xié)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xié)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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