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對社會開放以來,截至【2024年5月18日】,共上線【3922】個案例,在這些案例中,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案例共有75件。熊少虞律師團隊對這批案件進行了精心梳理,將案件確立的【裁判要點】和【裁判要旨】進行整理,并將入庫編號和原案件號予以摘錄,如此不僅方便讀者在查閱這些案件時,能夠迅速抓住重點,還能進一步按圖索驥找到權威出處。 【指導性案例】 1.指導案例171號: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河南恒和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1-18-2-115-001/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9.06.21/(2019)最高法民終255號/二審 【裁判要點】 執(zhí)行法院依其他債權人的申請,對發(fā)包人的建設工程強制執(zhí)行,承包人向執(zhí)行法院主張其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且未超過除斥期間的,視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發(fā)包人以承包人起訴時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超過除斥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導性案例】 2.指導案例59號:戴世華訴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消防驗收糾紛案 2016-18-3-007-001/行政/行政許可/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01.17/(2012)濟行終字第223號/二審 【裁判要點】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的評定,具有行政確認的性質,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指導性案例】 3.指導案例154號:王四光訴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白山和豐置業(yè)有限公司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 2021-18-2-471-001/民事/執(zhí)行異議之訴/最高人民法院/2019.03.28/(2019)最高法民再39號/再審 【裁判要點】 在建設工程價款強制執(zhí)行過程中,房屋買受人對強制執(zhí)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其對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人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依法受理。 【指導性案例】 4.指導案例73號: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訴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別除權糾紛案 2016-18-2-298-001/民事/別除權糾紛/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07.14/(2014)皖民一終字第00054號/二審 【裁判要點】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視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的期限應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 【指導性案例】 5.指導案例150號: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訴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業(yè)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2021-18-2-470-003/民事/第三人撤銷之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12.14/(2018)浙民申3524號/再審 【裁判要點】 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與抵押權指向同一標的物,抵押權的實現(xiàn)因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有無以及范圍大小受到影響的,應當認定抵押權的實現(xiàn)同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抵押權人對確認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指導性案例】 6.【指導性案例】198號: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分行與劉友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2022-18-2-445-001/民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11.12/(2018)湘06民特1號/其他 【裁判要點】 實際施工人并非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亦未與發(fā)包人、承包人訂立有效仲裁協(xié)議,不應受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的仲裁協(xié)議約束。實際施工人依據(jù)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的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后,發(fā)包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指導性案例】 7.指導案例191號:劉彩麗訴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2022-18-3-016-001/行政/行政復議/最高人民法院/2021.04.27/(2021)最高法行再1號/再審 【裁判要點】 建筑施工企業(yè)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實際施工,該自然人因工傷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有關規(guī)定認定建筑施工企業(yè)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指導性案例】 8.指導案例21號:內蒙古秋實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訴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2013-18-3-005-001/行政/行政征收或者征用/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04.20/(2010)呼行終字第16號/二審 【裁判要點】 建設單位違反人民防空法及有關規(guī)定,應當建設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屬于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不適用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關于“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規(guī)定。 【參考案例】 9.北京某空間展示有限公司訴上海某薄膜發(fā)電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2023-01-2-115-003/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0.12.24/(2020)最高法民轄93號/其他 【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應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等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糾紛。因此,當事人因履行裝飾裝修合同發(fā)生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參考案例】 10.蔡某某訴南京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2023-01-2-115-002/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1.12.17/(2021)最高法民轄59號/其他 【裁判要旨】 當事人因履行裝飾裝修合同發(fā)生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參考案例】 11.莘縣某建設公司訴山東某置業(yè)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4-01-2-115-001/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2.06.27/(2022)最高法民再96號/再審 【裁判要旨】 1.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簽訂合同的承包人對外有承擔民事責任的風險,其與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原告主體資格。 2.另案生效判決已判令承包人對案涉工程的相關欠款承擔民事責任,并已實際執(zhí)行。原審法院認定承包人不是實際施工人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不符合民事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公平原則。 3.法律規(guī)定并未有就出借資質的承包人的訴權問題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賦予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fā)包人的權利。該條款是為實際施工人提供的特殊救濟途徑,該例外情形并未否定承包人基于合同提起訴訟的權利。 【參考案例】 12.某銀行蕪湖分行、安徽某建設有限公司、蕪湖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2023-07-2-470-003/民事/第三人撤銷之訴/最高人民法院/2021.03.26/(2021)最高法民終456號/二審 【裁判要旨】 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所涉房屋與他人抵押權所涉的土地雖然相互關聯(lián),但是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客體系扣除土地價值之后的建設工程,不及于建設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雖根據(jù)房地一體原則,對案涉工程及所占有的土地應一同拍賣,但是并不影響抵押權人所享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和范圍。因此,對土地使用權享有的抵押權人對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判決不具備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參考案例】 13.某甲公司訴某乙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2024-01-2-115-003/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11.18/(2021)魯民轄終138號/二審 【裁判要旨】 管轄協(xié)議違反法律關于級別管轄或者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應認定協(xié)議無效。本案系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而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故本案應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約定發(fā)生爭議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該簽訂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該約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 【參考案例】 14.劉某某訴哈爾濱市某建筑安裝總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4-07-2-115-001/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12.27/(2021)黑民終459號/二審 【裁判要旨】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數(shù)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較多。一旦產生爭議,在數(shù)份合同均無效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據(jù)哪份合同作出裁決,對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影響較大。對于工程價款約定不同的多份合同,可結合當事人的身份、簽訂合同目的、履行各合同權利義務等情況綜合分析認定實際履行的合同。 【參考案例】 15.某建材有限公司訴陜西省西安市臨潼區(qū)文化和旅游體育局行政處罰案 2024-11-3-001-003/行政/行政處罰/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0.10.23/(2020)陜71行終573號/二審 【裁判要旨】 行政相對人未經審批,擅自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并影響文物安全和歷史風貌,破壞文物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參考案例】 16.鄂爾多斯市銀某公司訴杭錦旗自然資源局行政許可案 2024-12-3-004-002/行政/行政許可/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qū)人民法院/2023.03.03/(2023)內0603行初1號/一審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亦明確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需提供的材料。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對行政許可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判斷,不能在法定條件之外增設條件或者增加限制。行政相對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 【參考案例】 17.陳某訴天長市某安防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2023-08-2-295-006/民事/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01.28/(2020)皖11民終3630號/二審 【裁判要旨】 發(fā)包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農民工以承包人所欠工資申報債權的,系建設工程價款中的農民工工資,應當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該權利優(yōu)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進行清償。 【參考案例】 18.尹某某訴胡某某、河南省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 2023-07-2-471-005/民事/執(zhí)行異議之訴/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02.28/(2023)豫17民終446號/二審 【裁判要旨】 掛靠人借用被掛靠人銀行賬戶收取工程款,被掛靠人銀行賬戶被人民法院凍結,應按照銀行賬戶的登記名稱來判斷權利人,掛靠人對被掛靠人賬戶內的資金僅享有債權請求權,掛靠人的債權請求權原則上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 【參考案例】 19.三亞某實業(yè)公司訴朝陽某工程公司、海南某漁政管理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4-10-2-115-001/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1.11.19/(2021)最高法民申6282號/再審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最終按實際工程量結算,案涉工程已由唯一施工人實際施工完畢并通過分包人移交給了總承包人,總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進度款,分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對工程量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沒有驗收結算的,可以根據(jù)分包人與總承包人之間就同一工程確定的工程量進行認定。 【參考案例】 20.陳某甲、陳某乙與甘肅某建設集團、清水某房地產公司執(zhí)行監(jiān)督案 2023-17-5-203-034/執(zhí)行/執(zhí)行監(jiān)督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21.12.17/(2021)最高法執(zhí)監(jiān)330號/執(zhí)行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屬于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承包人的法定優(yōu)先權,優(yōu)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此項權利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而產生,自法定條件成就時設立,只要具備了法定條件,承包人可不經審判、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張此項權利。如承包人在審判程序中未主張此項權利,執(zhí)行依據(jù)亦未確認其享有此項權利,并不意味著其當然喪失此項權利,其在執(zhí)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項權利,人民法院亦可結合執(zhí)行依據(jù)裁判內容,并根據(jù)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判斷其優(yōu)先受償權是否成立。當然,因為執(zhí)行程序對其是否成立主要作形式審查,如果嗣后經實體審判對其作出了實質認定,應以該實質認定為準。但是在沒有實體審判作出相反認定的情況下,執(zhí)行程序經審查認定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成立的,應依法保障其優(yōu)先受償。 【參考案例】 21.重慶某建工公司訴重慶某裝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16-2-115-012/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2.10.24/(2022)最高法民再114號/再審 【裁判要旨】 在發(fā)包人進入破產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債權加速到期,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以承包人債權申報時間為起算點,而不以工程款結算為必要。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一旦經過即消滅實體權利,故審定債權金額及再次申報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為并不能使承包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失而復得。 【參考案例】 22.東北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訴吉林市某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16-2-115-018/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03.19/(2014)吉民再字第14號/再審 【裁判要旨】 雙方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的數(shù)份施工合同均被認定無效時,應通過雙方訂立合同的磋商過程、合同文字的表述、合同履行情況、訴訟過程中的權利主張,以及各方面綜合因素考慮,探究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以此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jù)。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不能按照定額標準結算工程款,除非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協(xié)商一致,將依據(jù)定額結算工程款作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固定價款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并不當然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而要考慮這種重大變化是否可以預見,以及能否導致訂立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 【參考案例】 23.廣東富某建設有限公司訴廣東金某集團有限公司、新興縣新某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2024-01-2-115-004/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03.29/(2022)粵民轄137號/其他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實踐中,消防及空調安裝工程,不僅包括消防和空調設施設備安裝,還涉及大量管網(wǎng)鋪設等隱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總工程項目上,與項目工程本身的關聯(lián)性高,屬于建設工程范疇。因此,當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調安裝工程合同發(fā)生的糾紛,不宜認定為承攬合同糾紛,應當認定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參考案例】 24.李某訴大連某建設公司、中建某建設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2023-01-2-139-001/民事/勞務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2.01.05/(2021)最高法民轄56號/其他 【裁判要旨】 在民事案件起訴與受理階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原告訴訟請求涉及的法律關系性質,確定案由,并根據(jù)民事案件的案由確定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參考案例】 25.某工程公司訴某冶金公司、某建設公司、某國資管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07-2-115-004/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1.09.29/(2021)最高法民申1513號/再審 【裁判要旨】 基于對實際施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的考慮,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限地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符合客觀實際。鑒于BT建設模式下法律主體眾多,相較于一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其特殊性,在實踐中是否認定BT項目的投資建設方的發(fā)包人身份存在爭議,從而對實際施工人付款責任主體的認定產生影響。本案BT項目的投資建設方在整個項目中承擔融資、項目管理及施工建設等多重角色,實際上承擔了類似于發(fā)包人的職能,故實際施工人可訴請BT項目的投資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參考案例】 26.海某建設公司訴豐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07-2-115-006/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05.19/(2022)晉民再123號/再審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自發(fā)包人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行使的方式包含協(xié)議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拍賣等。承包方與發(fā)包方在結算協(xié)議中約定以部分房屋折價支付工程價款的,該約定構成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 【參考案例】 27.南充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唐某執(zhí)行復議案 2024-17-5-202-011/執(zhí)行/執(zhí)行復議案件/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03.28/(2023)川13執(zhí)復66號/執(zhí)行 【裁判要旨】 承包人作為另案債權人,基于對執(zhí)行標的享有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對人民法院的處置行為提出異議,屬于利害關系人對執(zhí)行法院的執(zhí)行措施提出異議,應當按照對執(zhí)行行為的異議予以審查。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是對建設工程的變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該權利并不足以排除對該建設工程的強制執(zhí)行,承包人可在該建設工程的執(zhí)行程序中參與案款分配并主張其優(yōu)先權,執(zhí)行法院在處理該執(zhí)行標的變價款前,應對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予以預留。 【參考案例】 28.徐某峰挪用公款案 2023-03-1-403-006/刑事/挪用公款罪/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04.10/(2019)湘09刑終92號/二審 【裁判要旨】 挪用公款罪不以非法占有公款為目的,而是以歸還為前提,非法轉移公款的占有、使用,從而使公款處于流失的風險之中。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方違反與發(fā)包方簽訂的房屋竣工驗收后一次性付清房款的約定,通過疏通關系,以借款形式提前向發(fā)包方支取部分工程款,并在工程交付后將該借款作為工程款一并清算,屬于違約提前領取工程款的行為,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特征,不能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處罰。 【參考案例】 29.陳某某訴肖某某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2023-16-2-115-015/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07.14/(2022)贛民再74號/再審 【裁判要旨】 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的,因工程設計變更導致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量時,已完工部分經驗收質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計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和整個合同約定的總工程量的比例系數(shù),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shù)確定發(fā)包人應付的工程價款。 【參考案例】 30.林某某訴婺源縣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2023-16-2-091-007/民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05.30/(2016)贛民再15號/再審 【裁判要旨】 不可抗力免責首先要求履行期間性,即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后、終止以前,合同履行期間以外發(fā)生的,則不能構成該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其次,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不可抗力與不能履行合同之間存在關聯(lián)性。 【參考案例】 31.甘肅省某建設集團公司訴中國某工程顧問集團華東某設計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光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16-2-115-014/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1.07.16/(2021)最高法民終662號/二審 【裁判要旨】 案涉《合作協(xié)議》的承包模式為EPC總承包,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總承包商的主要義務為提供合同約定的所需設備、材料并支付工程款,施工人的主要義務為完成施工。在本案不存在案涉合同實際由業(yè)主方履行的情形下,總承包商應當是本案支付工程款的主體。 【參考案例】 32.鎮(zhèn)賚某銀行與大安市某公司、何某某、呂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執(zhí)行監(jiān)督案 2023-17-5-203-033/執(zhí)行/執(zhí)行監(jiān)督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21.12.20/(2021)最高法執(zhí)監(jiān)239號/執(zhí)行 【裁判要旨】 未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承包人在執(zhí)行程序中主張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程序中有權對優(yōu)先受償權能否成立作形式審查。但各方主體對于工程價款的真實性、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的主體、期限以及優(yōu)先受償權范圍等問題存在爭議,最終應通過審判程序予以確認。 【參考案例】 33.王某某與喀什某集團公司等執(zhí)行監(jiān)督案 2024-17-5-203-054/執(zhí)行/執(zhí)行監(jiān)督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23.09.28/(2023)最高法執(zhí)監(jiān)193號 【裁判要旨】 地基問題屬于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關乎社會公共利益。在建工程的地基不能滿足原設計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拍賣變賣中未事先披露的,不屬于有關瑕疵擔保免除責任的范圍。買受人以因此導致其競買目的無法實現(xiàn)為由主張撤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參考案例】 34.黃某某、周某、袁某某合同詐騙案 2023-03-1-167-008/刑事/合同詐騙罪/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03.20/(2019)贛04刑終521號/二審 【裁判要旨】 1.鑒定意見并非當然具備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jù)效力,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應當審查其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加以綜合判斷,不能不加甄別、盲目采信。 2.對于建設工程這種連續(xù)履行的合同中出現(xiàn)的欺詐行為,應從合同履行的整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對合同最終適當、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響的,可通過協(xié)商或其他途徑解決,一般不應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參考案例】 35.江蘇某工程公司訴上海某風電公司、深圳某擔保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2023-10-2-115-001/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南京海事法院/2023.04.23/(2022)蘇72民初1534號/一審 【裁判要旨】 相較于陸上風電,海上風電設施架設成本更高,建設施工難度更大,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和施工能力方可進行海上風電、海岸與近海等工程建設施工。因施工單位沒有海上風電工程施工資質,亦不具備相應能力,致使原定施工安排受阻、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雖然要求解除合同,但人民法院應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認定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人簽訂的涉海工程建設合同無效,并合理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參考案例】 36.上海某某建設公司訴某某醫(yī)療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07-2-115-001/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03.30/(2016)滬01民終1538號/二審 【裁判要旨】 工程甩項后,發(fā)包人無權以未竣工驗收為由拒付工程款。對于甩項工程,特別是承發(fā)包雙方對工程驗收以及工程款支付沒有明確約定的甩項工程,工程未竣工驗收不應作為工程款支付的阻卻條件。應當結合雙方將工程送審、退還履約保證金等行為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從而判斷工程款支付條件是否成就。一般情況下,竣工驗收是工程款結算的前提。工程驗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權主張工程款,驗收不合格則無權主張工程款。但在工程甩項的情況下,工程后續(xù)施工及最終的竣工驗收超出了承包人所能支配的范圍,以工程竣工驗收作為工程款的支付條件將會無限期拖延工程款支付,給承包人造成較大損失。實踐中,甩項工程的發(fā)包人往往以工程未竣工驗收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處于十分被動的地位。因此,對于甩項工程應當通過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判斷,而非僅以驗收作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 【參考案例】 37.某置業(yè)公司訴南通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房屋所有權登記案 2024-12-3-006-004/行政/行政登記/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08.20/(2021)蘇06行終415號/二審 【裁判要旨】 行政登記機關在不動產登記確有錯誤的情形下,有權主動糾錯或撤銷登記。行政機關主動撤銷不動產登記應符合一定條件,即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面積、位置等自然狀況或者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等權利狀況確與客觀事實不符,同時應當充分聽取不動產權利人的意見。如果撤銷登記會給公共利益或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則登記機關應當在不動產權利人、善意第三人及公共利益之間進行衡量,并選擇合適的處理方式。 【參考案例】 38.濟南某某公司與茌平某某公司執(zhí)行監(jiān)督案 2024-17-5-203-050/執(zhí)行/執(zhí)行監(jiān)督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23.03.31/(2023)最高法執(zhí)監(jiān)128號 【裁判要旨】 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對時效中斷事由的認定,實踐中雖然質量保證金一般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但質量保證金與工程款的性質、作用、支付條件并不相同,不能簡單地將質量保證金和工程款認定為同一債權,故裁決在先的工程款債權的申請執(zhí)行時效不因質量保證金訴訟而產生中斷效力。 【參考案例】 39.張某訴河南省某建設有限公司、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楊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16-2-115-013/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06.17/(2020)青民再13號/再審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與不同施工主體分別簽訂施工合同,各方當事人對實際施工人的身份產生爭議,雖均無法提供簽證、工程進度表等證據(jù)直接證明對工程實際進行施工,但提供了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憑證、繳納稅費憑證等其他證據(jù)的,應根據(jù)合同內容、工程款支付情況、稅費繳納情況等證據(jù),運用證據(jù)規(guī)則,對證據(jù)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合理作出認定。一要準確查明案件事實,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二要根據(jù)案件事實和當事人主張,合理公平地確定舉證責任,由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分別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三要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當事人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有無和大小獨立地、自主地進行判斷,確定待證事實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使認定的法律事實盡可能接近客觀事實。 【參考案例】 40.某文化傳播公司訴某文化創(chuàng)意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2023-01-2-115-001/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2.05.07/(2022)最高法民轄77號/其他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相關聯(lián)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訴的,由于兩份合同系針對同一工程項目,且同時履行,存在關聯(lián)關系,原告一并起訴后,被告未提出管轄權異議且提出了反訴,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參考案例】 41.甲公司與乙公司執(zhí)行復議案 2023-17-5-202-020/執(zhí)行/執(zhí)行復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21.09.29/(2021)最高法執(zhí)復48號/執(zhí)行 【裁判要旨】 一個建設工程上存在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各個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人只能就自己所施工部分的拍賣價款優(yōu)先受償,無權對其他承包人施工的部分主張優(yōu)先受償。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人在多個建設工程上存在優(yōu)先受償權的,各優(yōu)先權彼此獨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設工程。 【參考案例】 42.某甲公司與山東某公司執(zhí)行異議案 2024-17-5-201-003/執(zhí)行/執(zhí)行異議案件/淄博市周村區(qū)人民法院/2023.03.24/(2023)魯0306執(zhí)異40號/執(zhí)行 【裁判要旨】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具有??顚S玫奶卣鳎撎卣黧w現(xiàn)在:一是賬戶內資金系???,即由建設單位支付總包單位的工資性工程款,該工程款數(shù)額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數(shù)額或者比例確定;二是賬戶內資金需專用,即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轉入除本項目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同時,根據(jù)《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還應具備在項目所在地專用賬戶監(jiān)管部門進行備案、開戶銀行在業(yè)務系統(tǒng)中對賬戶進行特殊標識等形式要件。 【參考案例】 43.劉某等訴某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2023-09-2-160-003/民事/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1.09.30/(2021)最高法民再205號/再審 【裁判要旨】 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并銷售的,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銷售行為。工程承包人自行負責采購材料用于工程建設,其采購侵犯他人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用于工程建設,并在交付工程后取得了相應的工程價款,應當視為“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應對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案例】 44.化德縣某能源公司訴中冶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2023-01-2-526-001/民事/第三人撤銷之訴/最高人民法院/2020.02.20/(2021)最高法民終825號/二審 【裁判要旨】 受讓借款合同債權的普通債權人,對另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標的不具有獨立請求權,與該案處理結果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第三人,無權針對另案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參考案例】 45.北京某建設公司訴青島某船舶公司船塢建造合同糾紛案 2023-10-2-236-001/民事/船塢、碼頭建造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1.12.08/(2021)最高法民申4372號/再審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了“固定總價”,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人民法院在根據(jù)已完成工程量及固定總價的計算方式可以得出工程價款數(shù)額的情況下,不應再予同意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申請。 【參考案例】 46.余姚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破產程序案件 2023-08-2-516-001/民事/破產程序案件/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01.17/(2021)浙0281破30號/破產 【裁判要旨】 為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強化預重整與重整程序的銜接,在尊重債權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下,應允許債權人對預重整計劃的表決效力延續(xù)至重整程序,避免重復表決。 【參考案例】 47.豐某公司訴梁某合同糾紛案 2023-01-2-483-005/民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3.03.09/(2023)最高法民轄29號/其他 【裁判要旨】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發(fā)回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重審。再審或者重審期間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審理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的,也不得依職權再自行移送管轄。 【參考案例】 48.葉某、朱某與某集團有限公司執(zhí)行異議案 2024-17-5-201-001/執(zhí)行/執(zhí)行異議案件/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09.14/(2023)川05民初38號/執(zhí)行 【裁判要旨】 買受人雖支付了商鋪的全部購房款且實際占有使用,但商鋪屬于投資經營用房,不屬于消費者生存權特別保護的范疇,其權利不能對抗施工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施工人請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享有優(yōu)先權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登記在被執(zhí)行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名下的該商鋪,買受人提出排除執(zhí)行異議的,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案例】 49.某甲銀行某分行與臨沂某公司執(zhí)行復議案 2024-17-5-202-020/執(zhí)行/執(zhí)行復議案件/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12.14/(2021)魯13執(zhí)復257號/執(zhí)行 【裁判要旨】 執(zhí)行過程中,執(zhí)行法院查封了被執(zhí)行人多套房產,在審查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時,需要對涉案房產的價值進行估算。對于一手房的價值,可以參照新建商品房網(wǎng)簽備案管理子系統(tǒng)顯示的擬售單價、專業(yè)房產APP、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成交價,并結合涉案財產的查封順序、確定拍賣保留價時可能降價的幅度等因素,綜合進行估算,進而確定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 【參考案例】 50.李某與某某建設公司執(zhí)行復議案 2024-17-5-202-029/執(zhí)行/執(zhí)行復議案件/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04.12/(2022)云01執(zhí)復29號/執(zhí)行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相關單位銀行賬戶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查賬戶類型,除法律另有專門規(guī)定外,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查封、凍結或者劃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資金。 【參考案例】 51.王某某訴寧夏某建筑公司、某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4-07-2-115-002/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06.29/(2021)寧01民初18號/一審 【裁判要旨】 施工合同中約定以政府審計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jù)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政府未出具審計結論為由駁回承包人的起訴。案件實體審理中,如果審計部門未在合理期限內啟動審計程序或者出具審計結論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許當事人的鑒定申請。 【參考案例】 52.蔡某訴萬寧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2023-12-3-016-016/行政/行政復議/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03.07/(2021)瓊行終822號/二審 【裁判要旨】 為了切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根據(jù)《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等法律規(guī)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有責任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否則應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和拖欠工資的清償責任,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對此均不構成影響。 【參考案例】 53.弋某某訴某進出口貿易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團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07-2-115-003/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圖木休克墾區(qū)人民法院/2023.05.25/(2023)兵0302民初29號/一審 【裁判要旨】 發(fā)包方發(fā)包工程項目時,明知實際施工人無建筑資質,系掛靠于有資質的單位,發(fā)包方雖未與實際施工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同意由實際施工人施工,并接收實際施工人繳納保證金,雙方已形成施工合同關系,應由發(fā)包方向實際施工人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 【參考案例】 54.索某某與許某某等執(zhí)行復議案 2024-17-5-202-022/執(zhí)行/執(zhí)行復議案件/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03.27/(2023)魯執(zhí)復43號/執(zhí)行 【裁判要旨】 優(yōu)先受償權是債權優(yōu)先得到清償?shù)臋嗬?,只是一種順位權,不能產生阻卻執(zhí)行的效力。建設工程優(yōu)先權人不得以其對建設工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為由要求停止執(zhí)行,可以在執(zhí)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優(yōu)先分配價款的主張。 【參考案例】 55.楊某甲訴北京市朝陽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案 2024-12-3-007-003/行政/行政確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22.06.29/(2022)京0105行初259號/一審 【裁判要旨】 當前建筑工程領域層層轉包、分包現(xiàn)象較為普遍,工傷職工多借助起訴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訴訟策略,來確定勞務分包公司,從而確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工單位,但也由于在民事案件中法院需多次追加被告而延長了訴訟周期,以致于耽誤了工傷認定申請時間。在此過程中,可以體現(xiàn)工傷職工積極尋求救濟的主觀狀態(tài),而在客觀上也采取了合法有效的救濟途徑,其救濟過程符合現(xiàn)實情況、司法實踐和生活常理,其未能在法定期限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不能歸因于其自身原因,其通過提起民事訴訟來確定用工單位的時間不應計算在其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參考案例】 56.某方股份有限公司訴某市設計院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2023-09-2-158-050/民事/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08.28/(2018)渝民終234號/二審 【裁判要旨】 在建設工程設計活動中,如果原設計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了設計圖且沒有證據(jù)證明其違約的情況下,建設單位另行與后設計單位簽訂工程設計合同,并將原設計圖提供給后設計單位,后設計單位完成的設計圖與原設計圖實質相同的,不能視為建設單位在約定工程項目范圍內對圖紙作品的繼續(xù)使用,其行為侵犯了原設計單位的著作權。 【參考案例】 57.陜西某公司訴山東某醫(y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16-2-115-006/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6.12.30/(2016)最高法民申2826號/再審 【裁判要旨】 1.法律事實是從司法裁判過程中抽象出來的,有別于客觀事實。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實是合同履行中一方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為。當事人在兩次起訴中分別提出的對方當事人繼續(xù)履行合同與撤銷合同,追究對方當事人違約責任,并不能得出本案基本法律事實不同的結論。 2.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同,應當是指訴訟請求相互不能替代或涵蓋,以及請求權的屬性不同,兩次訴訟的裁判結果也應當不會相互影響。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只是主張支付款項數(shù)額增加或者減少,則不能視為訴訟請求不同。 【參考案例】 58.北京某經貿公司訴北京某房地產公司、河北某建投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2024-01-2-504-001/民事/侵權責任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0.11.13/(2020)最高法民再301號/再審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受理條件的規(guī)定為判斷標準。當事人依據(jù)民事相關證據(jù),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投資權益,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體條件。 2.當事人沒有獲得人防工程使用許可并不影響其依據(jù)相關合同提起民事訴訟。申請辦理《人防工程使用證》等規(guī)定,屬于行政管理性規(guī)范,并不影響投資者基于投資行為而提起訴訟并主張其享有投資性權益的權利。當事人是否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證》,與其原告主體資格的認定無直接關聯(lián),不能據(jù)此否定當事人的訴權。 【參考案例】 59.胡某等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2024-04-1-094-001/刑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11.26/(2021)京03刑初108號、109號、112號、113號/一審 【裁判要旨】 實體經濟和重大項目是大型私募基金的重點投資領域,工程建設領域特別是大型基礎設施綜合項目,關系城市發(fā)展和群眾利益,其工程涉及面廣、資金密集、時間周期長、利益環(huán)節(jié)多,在項目招標、工程承攬、資金結算等方面易形成“圍獵”與被“圍獵”的利益鏈,一旦發(fā)生腐敗犯罪將嚴重破壞市場競爭規(guī)則和私募基金發(fā)展前景,侵害投資人利益,甚至可能危害工程質量引發(fā)安全事故。本案屬于典型的大型私募基金投資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的商業(yè)賄賂犯罪,無論是對社會公共利益還是對私募基金投資發(fā)展均產生極為惡劣的負面影響,司法機關依法嚴懲,全額追繳違法獲利,具有重大警示震懾作用,充分彰顯對金融領域商業(yè)賄賂“零容忍”的堅定態(tài)度。 【參考案例】 60.畢某訴山東省榮成市寧津街道辦事處、榮成市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2024-12-3-020-002/行政/行政賠償/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05.25/(2020)魯10行終66號/二審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違法建筑采取破壞性方式進行強制拆除的,雖然受害人對違法建筑不具有合法利益,但是建筑中可分離并可繼續(xù)使用的部分,若因破壞性強制拆除行為降低價值的,對價值減損部分,行政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案例】 61.李某英訴沐川縣社會保險事務中心給付工傷保險金案 2024-12-3-008-002/行政/行政給付/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2023.05.18/(2023)川1102行初106號/一審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單位已通過項目參保方式為該類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該類務工人員在相應建設項目工作過程中受傷并被認定為工傷的,依法應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社保經辦機構以務工人員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已領取退休待遇為由拒絕支付其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案例】 62.某建設公司訴某產業(yè)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16-2-115-010/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7.12.27/(2016)最高法民再367號/再審 【裁判要旨】 工程的質量是否合格,在當事人有爭議并且已經進行了司法鑒定的情況下,應當依據(jù)鑒定結論作出判斷。但是,在施工的過程中每一道工序都已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jiān)理單位、質檢單位參與驗收,且都是在上述單位認可其上一工序質量合格之后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情形下,案涉工程質量最終被鑒定為成批不合格,應當認定責任不完全在施工方。 【參考案例】 63.浙江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上饒市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4-16-2-115-001/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08.15/(2016)贛民再50號/再審 【裁判要旨】 1.在建設單位組織進行竣工驗收時,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提交相關驗收材料并確認施工質量,是施工單位的法定義務和合同附隨義務。 2.在工程存在由建設單位另行單獨發(fā)包的項目時,承包人有義務就自己施工的工程向發(fā)包人提交竣工驗收資料,不能以竣工結算資料不完整作為不履行提交竣工結算資料義務的抗辯理由。 3.建設外墻保溫層系屬于民用建筑節(jié)能施工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法定義務既不能由發(fā)包方單方免除,也不能由發(fā)包方和施工方協(xié)議免除。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免除外墻保溫層施工的協(xié)議應當認定無效。 【參考案例】 64.南京某公司訴北京某公司、沈某某等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2023-16-2-090-001/民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5.12.24/(2014)民抗字第14-1號/再審 【裁判要旨】 房地產項目利益是一個集合概念,一般包括房屋所涉物權、對應的土地使用權、項目利潤等權益。未經依法批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擅自變更工程規(guī)劃而建造的建筑,屬于違法建筑。違法建筑所涉房地產項目利益本質上屬于非法利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宜列為民事訴訟標的,相關利益方也不享有合法訴權。對違法建筑所涉房地產項目利益糾紛,應以行政權處置為先,司法權處置為后,以防通過司法程序將非法利益“洗白”。 【參考案例】 65.劉某江非法采礦案 2024-11-1-349-001/刑事/非法采礦罪/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0.11.27/(2020)京03刑終593號/二審 【裁判要旨】 在合法承建項目工程施工中,超出項目工程范圍,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大量采挖項目工程所在地的砂石等礦產資源牟利的,屬于非法采礦。 【參考案例】 66.申某某訴重慶某建設公司、盤州某房產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07-2-115-007/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1.11.02/(2021)最高法民終727號/二審 【裁判要旨】 當事人僅對一審法院未獲支持的訴訟請求具有上訴利益,有權對該部分訴訟請求提出上訴。在一審法院審理中,如果當事人所作陳述不存在重大誤解或受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其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因另案結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獲一審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張,有違訴訟誠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案例】 67.曾某某訴江西某實業(y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7-2-084-063/民事/買賣合同糾紛/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05.20/(2020)贛07民終886號/二審 【裁判要旨】 投資者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的人防車位使用權,符合《民法典》中用益物權的法律特征。人防車位使用權可以轉讓或租賃,轉讓情形下不受二十年租賃期限的限制。 【參考案例】 68.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與成都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執(zhí)行實施案 2024-17-5-101-002/執(zhí)行/首次執(zhí)行案件/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09.11/(2022)川01執(zhí)4769號/執(zhí)行 【裁判要旨】 強化善意文明執(zhí)行理念,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zhí)行人權益影響。在具體個案中,對于資金周轉困難、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靈活采取查封措施,對能“活封”的財產,盡量不進行“死封”,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現(xiàn)房后,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jiān)督被執(zhí)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自行銷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確定期限時,應當明確具體的時間節(jié)點,避免期限過長影響執(zhí)行效率、損害執(zhí)行債權人合法權益。 【參考案例】 69.薛某景訴新疆某建設公司勞動爭議案 2023-16-2-490-004/民事/勞動爭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2023.11.13/(2023)兵民申938號/再審 【裁判要旨】 建設單位將工程發(fā)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在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即使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也會成為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主體。 【參考案例】 70.某通信技術公司訴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2024-12-3-001-019/行政/行政處罰/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2023.09.21/(2023)京0102行初377號/一審 【裁判要旨】 1.建設單位應為通信配套設施出資方。經營者通過為通信配套設施“墊資”的方式謀求通信業(yè)務唯一供應商地位的,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商業(yè)賄賂行為。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該行為依法開展行政處罰,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2.建設單位、物業(yè)管理單位等通常具有出租房屋、向入駐客戶推薦電信服務或要求客戶確認使用電信服務的權利,屬于對電信業(yè)務交易具有較強影響力的單位。 3.行為人是否具有在通信業(yè)務中謀取唯一供應商地位或其他競爭優(yōu)勢的意圖,應當綜合協(xié)議簽訂背景和內容判斷,協(xié)議履行的具體情況不影響對行為目的的認定。 【參考案例】 71.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訴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16-2-115-017/民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21.09.14/(2021)最高法民終361號/二審 【裁判要旨】 附條件的債權債務概括轉讓中所附條件未成就,原承包人并未放棄與發(fā)包人直接進行工程款結算的權利。且案涉工程款并未最終結算,發(fā)包方作為案涉工程的最終付款人和受益人,應當向原承包人承擔付款責任。 【參考案例】 72.薛某某訴賀蘭縣某鎮(zhèn)人民政府、銀川市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案 2024-16-2-143-001/民事/追償權糾紛/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23.04.27/(2023)寧民再3號/再審 【裁判要旨】 1.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2.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參考案例】 73.大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湖北某古建有限公司、劉某某、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2023-16-2-103-037/民事/借款合同糾紛/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07.04/(2021)鄂02民終2246號/二審 【裁判要旨】 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應有相當?shù)念A期,表見代理的認定應當結合合同締結、履行中的各種因素,考慮交易方式、交易內容等綜合進行判定。對于善意相對人的認定也應當審慎,本案中,作為從事建設行業(yè)的某建筑公司,應當清楚我國現(xiàn)時建設行業(yè)存在著較為普遍的工程轉包而存在實際施工人之情形。其作為出借人,向項目部出借作為種類物的資金,而非特定物的建筑材料等,不在合同中指明系向項目部出借,僅只是指向具體的劉某某等個人,此行為難以表明其是向項目部出借資金,劉某某等個人的行為更不構成表見代理。 【參考案例】 74.某游樂公司訴磐石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xié)議行政賠償案 2024-12-3-020-005/行政/行政賠償/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3.12.18/(2023)吉71行終264號/二審 【裁判要旨】 PPP項目模式,系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出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項目,雙方共同承擔風險,共享收益,以實現(xiàn)項目的共贏,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屬于行政協(xié)議的范疇。作為行政協(xié)議一方主體的行政機關,在履約過程中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遵循,較之行政相對人要更加嚴格。如行政機關先存在違約行為,再單方行使行政職權解除行政協(xié)議,則屬違法;由此給協(xié)議相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應予行政賠償。 【參考案例】 75.某工程局公司訴某工程有限公司獨立保函欺詐糾紛案 2023-10-2-360-002/民事/獨立保函欺詐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9.08.28/(2019)最高法民終349號/二審 【裁判要旨】 1.索賠通知聲明與保函條款間的嚴格相符原則并不意味著逐字相符,即便二者在文字表述上并不完全一致,但只要二者內容不矛盾、不致產生歧義,即可認為構成表面相符。 2.在預付款保函沒有明確記載減額條款時,受益人全額索兌預付款保函的行為不宜認定為濫用付款請求權。 3.受益人是否具有基礎合同項下的違約行為并不必然影響其行使保函索賠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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