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2月,政務院公布了《勞動保護條例》,標志著新中國的社會保險體系的建立,其保障對象是企業(yè)職工,保險項目包括疾病、負傷、生育、醫(yī)療、退休、死亡和待業(yè)等。此后在不斷探索中歷經多次改革,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社會保險法》,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yè)、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我國建立了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在此我們不再探討社會保險制度的發(fā)展歷程。從實踐的角度看,目前仍存在大量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或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事實。尤其是社會保險對勞動者而言屬于長期利益,短期內勞動者也需要向社會保險部門繳納個人承擔部分金額,這就導致很多勞動者有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的意愿;同時,對用人單位而言,補繳社會保險不光要承擔用人單位本應承擔的部分金額,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因此,協(xié)商解決社會保險問題在實踐中是常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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