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接洽借款合同糾紛當事人的時候,我們發(fā)現(xiàn)普通老百姓對《民法典》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的規(guī)定印象深刻,尤其是作為出借人時,能夠建立起“如果借款人未在約定期限償還借款的,自己作為出借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維權意識。但在行政訴訟中,普通民眾卻可能缺乏對“起訴期限”的了解。 與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不會主動釋明、審查訴訟時效不同,在法定“起訴期限”內起訴屬于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起訴要件之一。如果原告提起的行政訴訟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的,則可能面臨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法律后果。 為了敦促當事人積極行使訴權,盡早解決行政糾紛,也為了避免時間過久導致證據缺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起訴期限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1.適用情形:經過行政復議后再向法院起訴的。 2.起訴期限起算點: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的,自行政復議申請人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算;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自復議期滿之日起算。 1.適用情形: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起訴期限起算點: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則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3.要點注釋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2454號行政裁定的裁判觀點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講堂”第一期答疑實錄,所謂“知道”,是指有充分證據證明;所謂“應當知道”,是指遵循法官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根據相關證據,能夠作出判斷;所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則應當理解為既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也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實踐中,在當事人收到行政機關送達的相應行政行為文書或證照(如行政處罰決定、許可證照、不動產權證書等)時,即認定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 1.適用情形:復議決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起訴期限。 2.起訴期限起算點: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 舉個例子,如行政機關未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記載,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xx法院起訴”等明確告知起訴期限內容的,行政處罰對象依法可在收到該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起訴,而不再受前述六個月起訴期限的約束。 最長保護期限 1.適用情形: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最長保護期限為二十年,其他案件的最長保護期限為五年。 2.要點注釋 (1)“行政行為作出之日”應理解為行政機關具有作出行政行為之意思表示且已經完成行政行為內容之日。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是指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而提起的訴訟,包括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等,即行政行為對不動產具有直接處分性。 (3)最長保護期限的規(guī)定并非是指當事人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或五年內均可以提起訴訟,其隱含的適用前提為當事人在行政行為作出時并不知道行政行為的內容。換言之,在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或五年期間,在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到其起訴時并未超過前述六個月或者一年起訴期限的情況下,法院才能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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