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元朝時期(上)1206年成吉思汗建蒙古國家。1271年,蒙古大汗忽必烈仿漢制,建國號元,取《易經》乾元之義。1272年,忽必烈將金中都改名為大都(北京),決定以大都為國家首都。 1.國家制度統(tǒng)一中國后,元世祖忽必烈所建國家組織制度大都"遵用漢法"。1274年,忽必烈在中都燕京建宣圣廟,祭奠孔子,并加封孔子為大成至圣文宣王。此后,每年除祭祀蒙古宗廟、社稷外,也祭祀孔、孟及周敦頤、程顥、程頤、司馬光等朝諸先儒,周公及古代中國的歷代帝王。以示繼承漢王朝的法統(tǒng)。 在中央,于皇帝之下設三公:太師、太傅、太保,都為大臣最高榮譽的虛銜。中央政府實行一省制,只設中書省。中書省長官為輔佐皇帝的宰相,有左、右丞相各1或2人,平章知事4人,副宰相有左、右丞各1或4人,參知政事1至3人。宰相下設的直屬辦事機構,分為左、右司。左司轄:吏禮房、知除房、戶雜房、科糧房、銀鈔房、應辦房;右司轄:兵房、刑房、工房。各房下設科2至9不等;屬官有參議中書省事、左、右司郎中、員外郎等若干。中書省的內設機構仍為六部,吏、戶、禮為左三部,兵、刑、工為右三部,各部長官稱尚書,1至7名不等。 樞密院為最高軍事行政機關。樞密使由皇太子兼任,日常事務由知院掌管;副長官為樞密副使和同知院。樞密院下設指揮司,直接統(tǒng)帥拱衛(wèi)京師的左、右、前、后、中五衛(wèi)親軍。有重大軍事行動時,樞密院成立臨時機構"行樞密院",以知院、樞密副使等為長官。全國各地配置鎮(zhèn)成戍軍。首都、要塞、軍事重地,由蒙古軍或探馬赤軍(西域各族及西夏人的部族軍隊)鎮(zhèn)守。 江淮以南由北方漢人組成的漢軍和原南宋軍改編的新附軍鎮(zhèn)守。軍隊編制為:十人設牌,牌上逐級設百戶、千戶、萬戶。各級軍官分別稱為牌頭、彈壓、總把、總管,一律世襲。萬戶府為地方駐軍的最高單位。邊境地區(qū),設置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又稱宣慰使兼管軍萬戶府或都元帥府,統(tǒng)一節(jié)制地方軍政民政官吏。蒙古人、色目人(西域諸部族及西夏人)15歲以上、70歲以下的男子,有戰(zhàn)事時皆為兵。漢人20戶出1兵。 元朝尊崇佛教、喇嘛教、道教等,元世祖拜喇嘛教高僧八思巴為帝師,以后元朝諸帝均援以為例。帝師除為皇帝宗親做佛事外,還在宗教、文化事務方面對皇帝提供咨詢。帝師出入京師,地方政府以皇帝之禮侍奉。中央政府設宣政院,與樞密院同級(從一品),管理宗教事務及西藏地區(qū)事務。西藏從此并入中國版圖。宣政院在各地設16所廣教總管府,官員僧俗并用。 元朝的成文法,最初為元世祖時頒布的《至元新格》,包括公規(guī)、治民、御盜、理財等十部分。1322年,制定《大元圣政國朝典章》60卷,包括詔令、圣教、朝綱、臺綱、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十大項,記錄了元世祖以來的詔令、案例。次年又頒布《大元通制》,匯編世祖以來歷朝條格、詔令和判例,共20篇。法律維護封建等級秩序,主打死佃農只杖70。法律維護民族間的不平等。法律將各族人分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即西夏人、維吾爾人、回回、西域各族人等;第三等是北方漢人,包括契丹人、女真人、高麗人等;第四等是南方漢人以及西南地區(qū)的白族、僮族人等。蒙古人殺漢人,只流放邊境充軍。漢人不得聚眾畋獵,不得執(zhí)弓矢和武器。法律授予僧侶以特權。平民毆打番僧者,"截手","罵者斷舌"。主要司法機構為大宗正府和刑部。重大案件和蒙古人、色目人的訴訟由大宗正府審理,漢人訴訟由刑部審理。此外,刑事訴訟根據犯人身分由不同機構負責。諸王歸宗正府和內史府,朝官案件歸中政院,校尉歸拱衛(wèi)司,軍人歸樞密院,僧歸宣政院,道歸道教所。 元世祖設國子監(jiān),建立國子學以及蒙古國子學和回回國子學,各府、州、縣也都有學。但元朝長期不重科舉,從中央到地方的主要官職,都由蒙古人擔任,而且世襲。元仁宗(1312-1321)時,開始舉行科舉考試。蒙古人、色目人考經義、策論兩場;漢人增加一場古賦和詔、誥、表。中的者,蒙古人授官6品,色目人授官7品,漢人授官7品。 御史臺為最高監(jiān)察機關,又稱內臺,專事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長官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御史大夫只能由蒙古貴族擔任。全國設22道監(jiān)察區(qū),設肅政廉訪使常駐各區(qū),監(jiān)察地方官員。另于江南、陜西設御史臺的派出機構行御史臺,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領導。 元朝商業(yè)極為繁榮,馬可.波羅盛贊大都:外國巨價異物及百物之輸入此城者,世界諸城無能與比。政府在泉州設置行泉府司,專門管理海外貿易。商稅為政府的重要收入,商稅名目多達三十余種。 元世祖對于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經濟落后于定居的農業(yè)經濟這一點,有透徹的認識。他極力推行以"農桑為急務"的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恢復發(fā)展農業(yè)生產。1261年成立勸農司,派勸農官到各地檢查農業(yè)生產情況,作為評定地方官吏政績的依據。1270年成立司農司,搜集古今農書,總結民間經驗,編成《農桑輯要》,頒發(fā)全國,指導農業(yè)生產。1289年在江南成立司農司及營田司,掌管農桑事務。設都水監(jiān)與河渠司,掌管河渠水利,先后修治了黃河,溝通了大運河,在江南修筑了浙東海塘,疏導了吳淞江。 在全國設置驛站。由通政院管理"北地"驛站,兵部掌管"漢地"驛站。于各郡縣要沖之地置脫脫禾孫(郵政官員),監(jiān)察驛政。驛站用牛、馬、車、船傳送一般郵件。另設急遞鋪制度,隔10里、15里、20里設1個急遞鋪,5個鋪兵,專門傳遞緊急文書。 其他中央政府機構有:蒙古翰林院,掌管起草皇帝詔令;太常禮儀院,掌管禮樂祭祀封賜等;太史院,掌管歷法;集賢院,掌管學校事務;宣徽院,掌管御膳;太醫(yī)院,掌管醫(yī)藥;太府,監(jiān)掌管庫藏及錢帛出納;秘書監(jiān),掌管文書檔案。 元朝時的中國疆域比漢、唐時還要廣闊。全國共13個大行政區(qū)。以燕京為中心,河北、山東、山西為"腹里",直轄于中書省。土蕃(今西藏)直轄于宣政院。由宣政院在西藏地區(qū)設置烏斯藏、納里速、古魯孫三個元帥府,元帥府下又設若干萬戶府,屯戍軍隊,征收賦稅。其他地區(qū)劃分為11個行省,即嶺北、遼陽、河南、陜西、四川、甘肅、云南、江浙、江西、湖廣。行省及其下設行政機構分為行省、路、府、州、縣五級。 行中書省為行省的最高政府機構,主要長官為丞相、平章知事、左右丞、參知政事,統(tǒng)領行省軍政事務。路、府、州、縣均設達魯花赤(蒙古管事官或親民官),掌管并督察轄區(qū)的行政事務??h以下建里甲制度,二十戶為一甲,甲主的衣食由所屬居民供給。在漢人地區(qū),與里甲制度相結合,建"鋤社",五十家組成一社以"年高通曉農事有兼丁者"為社長,組織協調本社農民耕種土地,興修水利。 元朝政府將所屬人口分為民戶、站戶、軍戶、打捕戶等,承擔各種不同的差役,世代相襲,不得改變。另外,隸屬于國家設置的銀局、毛緞局、瑪瑙玉局、染局、繡局、鑌鐵局等機構的手工藝人,稱為匠戶,也子孫相襲,不得改業(yè)。 2.封建土地制度的演變蒙古人13世紀初進入華北地區(qū)時,把他們分封制的封建制度也帶到了這里。他們將州、縣作為投下(封地)分封給王公貴族和功臣。這些封建領主在自己的領地里,自置官吏,擁有獨立的司法、行政權力。封地里的人民為沒有人身自由的"驅丁",成為封主的私產,不得隨意遷徙。在蒙古人與金交戰(zhàn)的戰(zhàn)亂年代,北方農村的豪強地主多修筑寨堡以自保,也建立了相對獨立的政治勢力。這就在北方的廣大地區(qū)形成了類似歐洲中世紀的莊園制度。 蒙古大汗窩闊臺(元太宗,1229-1242)時期,開始限制領主的司法、行政權力,莊園制度開始瓦解。窩闊臺采取中書令耶律楚材的建議:由國家任命州縣官吏,在各地設萬戶總軍,以制衡領主的驕橫;嚴禁民間隨意殺人,有犯死罪當殺者,必須向官府報告,違者死罪;禁止封主獨立征收賦稅,改由政府派官員征收絲棉等物,再由政府轉撥給封主,每5戶一斤絲,稱為五戶絲,領主除五戶絲外,不得濫征。但這些法令當時未能完全貫徹執(zhí)行。 元世祖進一步推行削減領主權力、強化中央集權的政策,完成了分封制度向封建地主經濟的轉變。世祖嚴禁諸王、駙馬越中書省而奏聞。并且屢次詔令諸王、駙馬,除本管職事外,不得干預民間訴訟;規(guī)定金、鐵冶、茶、鹽課稅,寶鈔、刑名、糧儲、造作、差役等事,均聽朝廷處斷,違者治罪。從而收回了領主手里的司法、行政權力。世祖大量賜予土地給諸王、公主、駙馬、大臣、高僧、寺觀。但這些土地只是"食邑",受賜者只是因此成為了大地主,獲得了大量地租,并不享有歐洲莊園領主所具有的獨立的司法、行政權力。驅丁大批轉變?yōu)榈柁r。 元世祖以后,全國的土地大體分為官田和私田。官田由金朝屯田軍的田地和南宋的官田演變而來,由政府所掌握,部分作為軍事屯田,部分作為官吏的職田。私田當時稱民田或自實田,為蒙、漢地主私人占有的土地。元朝承認土地私有權,不限制土地占有數額,凡在政府登記注冊,并由政府核實過的私田,均為合法。官田和私田大都以招人佃種的方式耕種。元朝土地集中現象突出,有的地主用幾千家佃農為其耕種。 元朝賦稅制度仿唐之租庸調法。蒙古人原為游牧民族,不懂農業(yè),也并無稅制。窩闊臺剛剛占領中原時,大臣別迭等人提出,漢人于國家無用,不如將漢人殺光,空出華北,使草木繁茂,用作牧場。耶律楚材向窩闊臺奏明,如用漢人而得地稅、商稅之利,一年可有銀50萬兩,絹8萬匹,粟40萬石,則國家有余。窩闊臺聽其意見,遂設立稅制。 北方與南方的稅種不同,但都較為沉重。北方賦稅主要為地、戶、丁稅。丁稅原為主稅。太宗時每丁粟一石,世祖時每丁粟三石。因過于沉重,逃亡者極多,無法征收。地稅逐漸成為主稅。地稅按田畝征收,每畝三升;每石附加"鼠耗"三升,"分例"四升。戶稅為科差,征收絲料,包銀和俸鈔。絲料根據戶等高低不同,最高每兩戶出絲一斤及顏料。包銀每戶納銀四兩,其中二兩納銀,二兩折絲、絹、顏料。世祖以前,官吏都沒有俸祿。世祖時開始按官級品位給俸。1267年,每戶增納銀一兩,作為諸路官吏俸祿,故稱俸鈔。南方的賦稅主要為兩稅和科差。秋稅水田畝(米)五升。夏稅納布、絹、絲、棉等物??撇畹拿颗c北方的相同。此外,南、北方都還有雜稅和附加稅。 由于戶稅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部分,元朝政府推行否定驅丁制的政策,從貴族手里奪回稅戶。《通制條格》規(guī)定:除有官府明文分撥給貴族的戶籍外,一律收歸官府征收賦役,諸王公、駙馬、公主招收戶籍,違法令者予以改正。同時,禁止將良民買賣為驅?。挥煞敹鵀轵尪≌?,應予以釋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