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4日下午,一位四十多歲挺著大肚子的孕婦,懷著忐忑不安的心情走進浙江五義律師事務所。在本律師辦公室,這位臉色憔悴的孕婦焦急地向筆者央求,說:“仰律師,你要幫幫我??!” 她說:“昨天下午,我丈夫去一家工廠拆鋼棚時,不慎從腳手架上摔了下來,身上多處骨折,現(xiàn)已住入醫(yī)院動蕩不得,我下個月就要臨產,自己的母親和婆婆都是八九十歲的老人自顧不暇。家里十二歲的女兒還在上學,不僅沒人照顧我丈夫,就連我生小孩時也無人照顧了,而且工廠還不給墊付住院費,這該如何是好啊?” 說著說著,她居然哇哇地大哭起來。我見了,忙叫她坐下有話慢慢說,并遞給她餐巾紙擦眼淚。律師安慰說:“你不要著急,請把知道的事故情況講一下?”于是這位孕婦含著淚花繼續(xù)說著…… 原來她的家住在大田鄉(xiāng)五登村,丈夫吳某是個農村電工,平時除干農活外,經常幫人做做工。因一個月前武義縣泉溪鎮(zhèn)剛剛發(fā)生4.17工廠特大火災事故(死亡11人),所以各級政府都在嚴厲要求各部門各單位各企業(yè)迅速排查安全隱患,拆除一切違章建筑。因此,東南工業(yè)區(qū)有一家公司雇傭吳某等人去拆廠內違建的鋼棚。 5月23日下午,吳某在這家公司拆鋼棚時,因他人吊機起重時的物體晃動,碰到了腳手架,導致吳某從五米多高的腳手架上墜落在地受了傷,而該公司僅支付急診醫(yī)療費二千八百多元之后,便停付了住院費用。 本律師聽了之后,認為這是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聯(lián)想起4.17特大火災事故之后縣里建立處置機制,有關應急聯(lián)動部門應該會關注此事,于是,就建議傷者可以撥打110報警求助。 臨走時,我遞給她一張名片,說有什么問題可以隨時打電話進行咨詢。孕婦問律師提供咨詢要收多少費用?我說:“法律咨詢可不予收費,目前首先是你丈夫要安心治療傷病,你自己也要注意臨產安全,至于委托律師維權的事等你丈夫出院以后再說?!?/span> 當天晚上,躺在醫(yī)院病床上的吳某打電話報了警。一會兒,應急聯(lián)動部門派員趕到醫(yī)院,向吳某作了詢問筆錄,然后通知那家接受勞務的公司,要求該公司不論責任是否存在,都必須立即預付吳某住院醫(yī)療費。因此,該公司不得已才派人到醫(yī)院為其預付了住院費用三萬元。 吳某住院共71天,醫(yī)生在出院記錄上載明診斷:運動障礙、左側多發(fā)肋骨骨折、T12﹣L3椎體左側橫突骨折、肢體感覺功能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障礙……。 同年8月上旬的一天,吳某拄著拐杖來到律師事務所。他感謝律師向他妻子免費法律咨詢并提出的相關建議,幫助他解決了大部分醫(yī)療費用來源的燃眉之急,他還笑著告訴我,說他的妻子上個月生了一個活潑可愛的小男孩。 吳某信任律師,為了維權便與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律師按規(guī)定告知其本案訴訟風險:1,委托人在被告公司受雇拆鋼棚受傷的證據(包括第三人吊機操作失誤)是否充分?2,委托人與被告公司之間是承攬關系還是雇傭關系?3,委托人自身是否存在過錯(如拆鋼棚作業(yè)是否需要資質等等)? 為此,吳某向律師提供了他與被告公司負責拆鋼棚的管理人員之間的手機通話錄音,用以證明其受雇提供勞務和拆鋼棚時摔傷的事實,并提供領取勞務費的憑據,電焊工證、以及現(xiàn)場目擊證人的名單,還有三萬八千多元的醫(yī)藥費發(fā)票等證據。 由于骨折等癥狀需六個月的恢復期,之后才可以申請傷殘司法鑒定,因此律師幫助聯(lián)系司法鑒定等事宜,并耐心地等待著。 2023年12月29曰日,浙江千麥司法鑒定中心金華(正路)所作出《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吳某損傷構成三處十級傷殘、誤工期150日、護理期72日、營養(yǎng)期60日。 2024年1月5日,本律師為吳某代書《民事起訴狀》,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案由,向武義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公司賠償吳某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司法鑒定費等款項299295.35元。 但是,被告公司在訴前調解時卻認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而是承攬關系,該公司還向法院調解人員提交了一份雙方于2023年5月20日簽訂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原告吳某看了之后,向律師說明:這份合同是公司事先打印好的,5月22日他在拆鋼棚時,公司管理人員說現(xiàn)在動用氧氣割需電工動火證,所以合同上簽個名報備一下,他聽了之后連合同內容都沒有看,就在乙方落款處簽上自己的名字。 由于雙方對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產生了重大分歧,兩者所涉及的賠償責任不同,即前者是雇主承擔賠償責任,一般要賠付70%以上;后者是委托方承擔選任不當的補償責任,一般補償不超過20%。所以兩者之間賠償數額差距很大,因而導致訴前調解陷入僵局。 也許是被告公司發(fā)現(xiàn)其與吳某的用工關系性質存在著較大訴訟風險,便將承攬吊機業(yè)務的車主徐某和承保吊機車的保險公司列為本案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請追加。 2024年4月28日,法庭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原告吳某提交了病歷、醫(yī)藥費發(fā)票、司法鑒定意見書、手機通話錄音光盤等證據。被告公司在質證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沒有意見,但認為雙方是承攬關系,為此被告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用來支持雙方是承攬關系的主張。 原告代理律師則認為該合同名為承包,實為雇傭。理由是:一,合同約定拆鋼棚、包清工,每工600元/天,按天計算;二,公司提供氧氣和液化氣,同時搭好腳手架;三,簽約前,公司已雇人拆掉一部分鋼棚。簽約后,公司為加快拆鋼棚進度,又雇他人與原告一起拆。四,合同約定公司工地管理人員有權到場監(jiān)督。因此,律師認為如果是原告承包的話,為何雙方不約定工程總承包款?為何原告不自備氧氣和液化氣以及腳架?為何被告又另雇他人參與拆鋼棚,而且工資也是每工600元由公司另行支付的?所以原告律師認為雙方的雇傭關系是比較明顯的。 第三人徐某及保險公司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但質證時認為:被告公司應承擔雇主責任,原告高空作業(yè)時沒系安全帶具有過錯,同時是原告沒有梱好散鋼而被碰墜落受傷,吊機沒有碰到過腳手架,因此第三人對本案不承擔任何責任。 庭后,原告代理律師分析了案情,如果一意孤行追究被告公司的雇主賠償責任,原告方也存有一定過錯,很有可能自身要承擔不少于20%的責任。而同時追究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對原告主張權利更為有利。而且即便是第三人責任無法落實,也不影響其向被告公司主張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睋耍鏇Q定追加被告和申請變更訴訟請求,法院準許其將吊機車操作手王某、車主徐某、交強、商業(yè)險分開投保的兩家保險公司列為被告。 原告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是: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徐某、某公司(雇主)共同給付賠償款269295.35元(已減公司預付的3萬元);二,請求依法判令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對被告徐某(車主)應付的賠償款承擔直接賠付責任。 9月下旬,法庭再次召集各方當事人舉行證據交換。由原告律師向法庭補交吳某受傷時的現(xiàn)場照片,以及申請幾位證人當庭作證,用以證明被告王某操作吊機不當,碰撞腳手架導致吳某從高空墜落的事實。 由于其中一家遠在深圳的保險公司沒有派人前來法庭質證,承辦法官就通過電話聯(lián)系。最后,在法官的耐心釋明下,深圳這家保險公司終于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為投保人承擔賠付責任。而武義這家雇主公司也同意支付超過20%的補償款,至此,經過律師一年多的努力,終于為原告獲得了一個比較理想的調解結果。 金秋十月的一天,吳某攜妻兒一同來到律師事務所,向本律師贈送了一面錦旗,只見錦旗上寫著:“人民的好律師、公平的守護者”。筆者一眼看去,去年五月那個哭泣的孕婦,相隔一年多,如今是臉掛微笑抱著寶寶再次站在我的面前,自己也感到滿心歡喜,于是隨即遞給她小孩一只紅包,表達了本律師祝福他們一家人吉祥安康的一點心意。作者簡介:仰忠,執(zhí)業(yè)律師,浙江省金華市作家協(xié)會會員,已出版《往事煙云》一書。請支持如下稿件:人性之美、大愛情懷、鄉(xiāng)愁、 親情友情愛情、生態(tài)情懷、性靈自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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