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意向書早于房屋查封時間,有權排除強制執(zhí)行? 最高院在審理李某某訴某信托公司、某地產公司等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中認為,盡管購房者與被執(zhí)行方簽訂的購房《意向書》,但仍可視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當購房者與被執(zhí)行方簽訂的購房《意向書》的時間節(jié)點早于法院對目標房產實施查封措施之時,并且該《意向書》中已清晰載明了房屋的具體編號、面積大小、購房款項的支付方式與期限等關鍵要素,這些要素已構成了房屋買賣合同的核心條款,那么,應視雙方已在法院查封行動之前,達成了一份合法且有效的書面購房合同。 尤為重要的是,如果購房者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實際入住該房產,這代表著購房者對該不動產的合法占有。同時,若購房者已根據(jù)《意向書》的約定,全額支付了購房款項,盡管尚未完成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xù),但在無證據(jù)表明購房者對此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購房者將擁有足夠的法律依據(jù),以維護其對目標房產的權益,從而有權請求排除對該房產的強制執(zhí)行。 參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終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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